2023/12/27
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如下,有需要申请孵化器的单位欢迎致电咨询。
咨询热线:18709834578或18186061490(v同)
(业务范围:工商财税、股权设计、专利商标版权软著、项目申报、软件开发、各类标准制定(参编)、审计报告、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科技成果评价、资质认证等企业服务平台)
咸宁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咸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总人数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要限时退出孵化器。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签章后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经局;(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申报书进行审查签章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直单位直接报送);(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四)市科技局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孵化器须按时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填报统计数据。各级孵化器均需在“咸宁市科技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动态填报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孵化器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6个月内向县(市、区)科经局报告。县(市、区)科经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县(市、区)科经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各县(市、区)科经局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市级孵化器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上海恩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13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