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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旅游组团奖励办法(奖励标准,申报条件)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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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4〕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旅游市场复苏,推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并独立核算的旅行社。
第三条 旅游组团奖励
旅行社组团游览我市2个以上经营性景区并住宿至少1晚,且游览我市游客累计达到5000人以上(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景区预约平台实际核销数据为准),取前3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
旅行社组团游览我市1个以上经营性景区并住宿至少1晚,且一次性成团1000人以上(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景区预约平台实际核销数据为准),奖励3万元;一次性成团500人以上(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景区预约平台实际核销数据为准),奖励1万元。按照不重复计奖的原则取最高奖项兑现奖励。
第四条 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旅行社本年度奖励资格:
(一)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旅游投诉查证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引发群体性不良事件的;
(四)因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