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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申报贷款补贴条件、流程)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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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仅适用于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质押获得贷款。
直接质押贷款,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出质,直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间接质押贷款,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知识产权出质作为反担保间接获得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经随县县级及以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随县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
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拥有专利、商标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原则上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商标权的剩余有效期不短于债务期限,并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办理商标续展;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以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已注册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在债务期内,借款人有义务维护知识产权有效。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若存在共有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质押知识产权的全体权利人;
(二)借款人财务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已经终止的;
(二)借款人有假冒专利、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三)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
(四)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的专利;
(五)知识产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六)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七)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出质的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是否重复质押、拟出质的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以及企业信用情况、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等,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确定建立授信关系后,与借款人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共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实际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测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质押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借款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不可实现质权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足部分金额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贷款补贴
第十五条对融资成功的企业,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对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补助所需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从县级专利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贴息贴费资金原则上每年拨款一次。借款人准备申报材料,经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函告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无申请兑付”文件直接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申报贷款补贴条件:
(一)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或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由其他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
(二)合同期间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第十九条贷款补贴办理程序:
(一)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借款人应于当年12月底前向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
(二)借款人应提交项目申请书、《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凭证及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补助申请,并将视情况公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形追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县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权属和有效期限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提供信息参考;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随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负责组织按月监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情况,保障企业有效融资需求;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宏观审慎管理MPA考核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