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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奖励!当涂县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扶持政策汇总

2024/1/8

马鞍山当涂县制定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对当涂县的企业上市、挂牌等给予多项奖励,下面就来看看具体的政策,如果你想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话,可以咨询小编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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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按照“改制一批、辅导一批、达标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梯次推进要求,大力培植我县拟上市资源,全力推进我县企业上市,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工作目标。2018-2025年,全县实现新增上市公司3-5家,新三板挂牌企业10-15家,动态储备上市后备企业30家。

 

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政策

 

(一)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3.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报并承诺上市后,将企业注册地仍保留在当涂,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县项目,经审核后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对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规范运作成效不明显的企业,及时调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4.对于符合授信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其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20%;县“税融通”联席会议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5倍给予核定融资担保额度,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对成功发行的上市后备企业,按照发行额度3%由本县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6.在本县投资2个以上上市后备企业项目,且当年对本县上市后备企业实际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县上市后备企业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本县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实际累计超1亿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当其投资的项目发生破产清算或项目退出发生实际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的10%给予风险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强化对企业改制的财税政策支持。

 

7.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上市过程中补缴的以前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以及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由本县受益财政将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以项目补贴方式等额补助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8.上市后备企业利用资产评估增值增资扩股、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在实际缴纳后由本县受益财政将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以奖励方式补助给纳税人。

 

9.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计入当年经营成本;对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由本县受益财政将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企业等额奖励。

 

10.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11.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基金”所得,经相关部门按规定完善相关程序后,可作为资本公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12.上市后备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县国土局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各项计提及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一定比例补助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13.上市后备企业经过培育发展,上市条件基本成熟,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由本县受益财政给予150万元费用补助。

 

14.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引进的人才,按县政府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三)激励企业加快申报上市步伐。

 

15.对已与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提交省证监局备案,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上市后备企业,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由本县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企业上市市场对上市辅导不作要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也可以享受本项补助。

 

16.对已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的上市后备企业,由本县受益财政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多次进入申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四)完善企业成功上市激励政策。

 

17.对在中国境内外首次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在本县投资80%以上的企业:(1)由本县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上市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10%补贴;(2)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对融资额在1-3亿元、3-5亿元、5-8亿元和8亿元以上,由本县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18.企业成功上市后,上缴地方税收以超过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对超过15%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由本县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19.上市企业成功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再融资,融资额在3-5亿元、5亿元以上,且将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县项目的,由本县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和50万元。

 

20.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当涂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县或将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县项目建设的企业,区分不同板块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和奖励政策。

 

(五)“新三板”和省四板挂牌奖励政策

 

21.对于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县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参照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执行;与主办券商签订在“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的,由本县受益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和5万元奖励。

 

22.在“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由本县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3年内县受益财政给予每年2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23.在“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现股权融资,按募集资金在我县实际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挂牌企业如从“新三板”、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转至主板或创业板,按上市扶持政策补足奖励资金差额。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保障

 

24.成立企业上市工作组织机构。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我县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5.加强各部门分工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各种手续、证照办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服务,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办理速度,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对在企业上市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部门,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6.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县政府每年安排上市工作专项资金并纳入县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组织上市后备企业与省内外中介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开展对接交流,邀请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上市培训等。

 

四、附则

27.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上市、挂牌企业,同等享受我县上市、挂牌扶持政策。

 

28.因上市后备企业自身原因未按照上市(挂牌)时间表完成改制、中止上市(挂牌)、注册地外迁或募集资金投向本县项目达不到80%的,必须全额退还税收奖励、补助和扶持资金;否则,启动债转股程序。

 

29.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政府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直相关单位进行初审,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0.本意见所规定的鼓励政策与县政府其他文件的政策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31.省、市政府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中涉及到的应由同级财政配套承担的扶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32. 本意见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当政〔2013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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