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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扶持政策申报指南!(规上、产学研、科学技术奖)

2024/1/10

2024年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扶持政策申报指南,已经整理如下,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四上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程(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学研、专利奖、高新技术企业、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和转化等等,需要申报的企业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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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对象
注册地址在咸宁高新区,并在咸宁高新区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且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措施
(一)鼓励申报“四上”企业
1.对第一次认定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奖励。
2.对退出“四上”企业,经培育再次认定为“四上”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
(二)鼓励自主创新
3.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创建。对新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程(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级别,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4.鼓励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凡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项目,须提前向高新区进行合同备案、审查,通过审核的项目,按照实际支付研发费用的2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企业申报专利
鼓励条件: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地址在高新区。
(1)对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给予奖补1000元;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8000元奖补。
(2)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补。
(3)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补。
(4)对企业年度累计授权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达到10件及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
(5)对企业年度累计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
6.鼓励申报专利奖。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专利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项、80万元/项、50万元/项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专利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奖励,对企业当年获得认定2项以上的按最高等级进行奖励。
7.鼓励申报知识产权项目。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8.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当企业本息全部按时还款后,给予贷款利息50%的奖补,并享受实付担保费或保险费50%的奖补,单个企业合计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第一牵头人)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补。
12.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高新区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突出贡献奖的,高新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高新区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同时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按照最高等级进行奖励。
(三)鼓励科技成果登记和转化
13.鼓励科技成果登记。对成功登记为省级科技成果的,给予1万元/项奖励。
14.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新区企业以技术转让等形式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须提前向高新区进行合同备案、审核。通过审核的,按照合同成交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20%的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科技招商
15.鼓励以商招商。对园区内企业招引的重大科技型且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投产项目,高新区给予该企业专项奖励。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投资以财务报表为准)的1‰作为奖励标准,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相关数据需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依据。
(五)鼓励双创平台(社会机构)加快建设
16.开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7.鼓励园区内双创平台(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双创平台开展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按照举办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1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高新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的平台或机构除外。
(六)鼓励企业管理升级
18.对获得国家、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9.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20.对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
21.对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22.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3.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4.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小型微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七)鼓励军民融合发展
25.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争取科研项目实际到账金额给予奖励,单个项目金额50-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6.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以下简称“三证”)。对企业审批通过“三证”的,按每证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7.对当年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的企业,按单项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8.对获得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军队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应用大赛中取得金、银、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29.对园区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政府及行业协会举办的重要展会的,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鼓励工业行业协(商)会、企业协会发展
30.对当年积极开展活动且对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行业协(商)会、企业协会,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组织承办、参加全国或区域性行业交流、咸宁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产业合作等活动的工业行业协(商)会或企业协会,按照会议规模和实际效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贴。
(十)鼓励中介公司开展科技咨询、培训等服务
鼓励在高新区备案的第三方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开展专利申请和授权、高企认定等科技咨询对接和辅导活动。
31.在高新区指导企业申请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年度专利申请总量(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达到300件的奖励5万元;150-300件按实际完成数等比例进行奖励;超过300件,每增加100件另奖励2万元。
32.在高新区指导企业授权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年度授权专利总量(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达到200件奖5万元,100-200件则按实际完成数等比例进行奖励;超过200件,每增加50件另奖励2万元。
33.高企认定。辅导园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1万元/家标准进行奖励。
三、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资金来源
咸宁高新区每年专项预算1000万元,资金据实拨付,超预算资金实行预算增补,确保专款专用,专账保障。
四、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文件发布。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咸宁高新”微信公众号等高新区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文件。
(二)企业申请。每年4月份组织上一年度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高新区科经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初步审查。高新区科经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反馈完善。根据初审意见,通知相关企业进行申报资料完善。
(五)上报审批。高新区科经局审核后,报高新区常务会议审议。
(六)资金拨付。经高新区常务会议审批后,由高新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
五、本办法为高新区配套奖励政策,高新区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级相关政策奖励外,同时享受高新区配套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