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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奖励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专利奖

2024/1/11

为贯彻落实《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涡阳县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涡政办秘〔2023〕38号)(以下简称《政策》)精神,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涡阳县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涡政办秘〔2023〕38号)(以下简称《政策》)精神,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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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个人(含在本县工作且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县居民及在我县就读的非我县户籍的在校学生)
二、申报时间
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如下程序执行:
申报材料报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初步比对、审核,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分别征求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意见。对初步审定的项目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在县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主体名称、项目、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县市场监管局拟定本年度拟资助奖励项目名单和资助奖励金额,经县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
四、申报主体提供如下通用材料
1.《涡阳县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授权委托的不需提供)。
五、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条件、申报证明材料
(一)政策对应条款:知识产权创造奖补
具体内容:对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在G20国家和新加坡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
1.申报条件:
(1)申请资助的国外发明专利为上一年度内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2)专利申请地为本县区域内。
2.申报材料:
(1)PCT申请相关材料(含PCT申请提交回执);
(2)国外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中文翻译件及缴费单据。
具体内容:对维持年限超过十年且有效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0.4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
(1)维持年限开始时间从发明专利申请日开始算起满10年;
(2)发明专利须在省局下发的有效发明专利名单内;
(3)已缴纳第11年年费并处于有效状态。
2.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清单(多于3件时提供);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第11年年费发票或凭证复印件和证明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的官方截图。
具体内容:围绕十大新兴产业和我县重点产业建设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验收合格的县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
2.申报材料:完成县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绩效目标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内容: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资助30万元、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15万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资助5万元、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资助3万元。
1.申报条件:
(1)在上年度通过认定或取得相应注册证书;
(2)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定发布对应的产品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以上的标准,并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3)获得原省著名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到期后重新申报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不予奖励。
2.申报材料:
(1)驰名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批准认定文件复印件;
(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定发布对应的产品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以上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政策对应条款:知识产权保护奖补
具体内容: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50%,资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5万元。
1.申报条件:
(1)诉讼、仲裁、裁决处理程序已终结且获得胜诉;
(2)涉外专利维权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3)维权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或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2.申报材料:
(1)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事务所或其它民事代理合同复印件等(加盖公章);
(2)生效的诉讼、仲裁、裁决处理决定或法律文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权属证明,诉讼费、代理费及无效宣告等费用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政策对应条款:知识产权运用奖补
具体内容: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在上年度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
2.申报材料: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公告文件复印件。
具体内容: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和试点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在上年度获得相应称号的的园区。
2.申报材料:获得相应称号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具体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在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2.申报材料: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
具体内容:对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再次通过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取得认证证书和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需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2)除农产品加工行业外,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业务覆盖范围必须包含研发。
(3)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3人及以上学习。
(4)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或认证当年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5)认证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2件(可含1件引进授权公告期内用于生产的发明专利)或申请发明专利达3件。
(6)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以认证证书的认证时间先后顺序推荐享受市级奖补,超过市级名额指标的不再推荐享受市级奖补。
(7)在上年度13年以下发明专利未流失。
2.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3人及以上学习证明;
(3)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申请证明资料;
(4)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证明或认证当年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明。
具体内容:对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费用、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与省、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1.申报条件:
(1)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在办理质押登记后30日内将质押登记证(通知书)复印件提供给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实际与银行发生的贷款金额大于质押金额的按照质押金额计算,贷款金额小于质押金额的按照贷款金额计算;
(3)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均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评估报告;
(4)质押融资单笔补贴金额不高于质押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评估费用总额的50%;
(5)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的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6)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活动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或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复印件;
(3)企业已还本付息证明材料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及企业还款凭证等),评估费支出或到账凭证及评估费发票,担保费发票;
(4)贷款银行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申报补助贷款项目确实为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承诺书。
六、附则
(一)根据县财政预算总额及项目申报数量进行统筹安排,同一单位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材料原件供查验,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予以追回,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申报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1.处于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吊销状态、注销状态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状态的;
2.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严重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恶意商标注册以及违规挂证、非正常代理等不规范行为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四)本细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