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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2024年郫都区服务业发展申报补贴扶持、对象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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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都区服务业加速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能级,持续推进动能转换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彰显服务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有益贡献,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郭都区(不含高新西区)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对服务业发展有实际贡献的行业协(商)会

第二章 鼓励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鼓励打造高品质商务楼宇。对新建或改建载体,打造超甲级或甲级商务楼宇的经认定分别给予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业主或投资运营主体)20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打造专业(特色)楼宇的,经认定,给予项目申报主体(项目业主或投资运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建设不分割产权的商务楼宇。对投资新建产权100%自持、50%自持且办公面积不低于 30000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竣工投运当年分别给予楼宇建设投资主体200 万元、10 万元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盘活闲置商业载体。鼓励企业对闲置商业载体通过整租或收购等方式进行整合经营,经认定,每整合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投运当年给予运营主体30 万元运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300 万元。

第三章 鼓励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鼓励借会展拓展市场。对企业(含协会)在都区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会展、论坛、品牌节会等活动,单次活动总投入 5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投入资金的30%最高100 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0 万元)。对参加国内外重点知名展会的企业,经认定,给予参展费的60%最高2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支持新办新引进服务贸易主体。鼓励区内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服务贸易企业认定,在企业产生服务贸易实绩的首个年度,按服务贸易金额每10 万美元奖励2500 元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5 万元的奖励。

 支持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发展。对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到30 万美元、100 万美元200 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1.5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2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6万元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度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200 万美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最高奖励2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对首次产生贸易额的外贸企业,当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贸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300 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获得境外消费品代理权。对企业获得境外注册消费品品牌全国总代理或一级代理,且单个境外注册商标品牌实现年度消费品进口额500 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个品牌 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50万元。

第四章 鼓励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 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年度营收 2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商直播基地),在园区(基地)运营企业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当年,给予其运营企业 50%的租金补贴。此后两年年营收增幅在 20%以上的,按照 40% 30%的比例再持续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年限最长3 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标准最高100 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扩大线上销售规模。对年度网络零售额达 1000 万元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按其平台营销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 10 万元的补贴。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电商企业物流降本增效。对年度网络零售额达2000 万元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按照2元/单的标准给予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资金最高 120 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对首次实现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自建平台的,再追加10万元奖励。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使用满一年,且入仓货物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 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第五章 鼓励发展魅力时尚新消费

第十五条 鼓励餐饮企业提质发展

1.支持餐饮企业提档升级。对在区内外新建或改造餐饮门店,总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经营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数据纳入郭都区统计的企业,给予其总投资的10%最高50万元的-次性补贴。

2.支持餐饮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名店””名菜””名厨”等荣誉的餐饮企业当年分别给予被表彰对象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名厨”减半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创新消费场景

1.支持打造消费新场景。对在重点区域打造的时尚潮购、运动健康、生态休闲、主题露营、沉浸体验、智慧商业等消费新场景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实施主体或运营主体最高30 万元一次性补贴。

2.支持打造特色街区。对获得省、市认定的特色街区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 20%分别给予实施主体或运营主体最高 50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贴。

3.支持引进首店、首发、首秀项目。对《世界品牌 500 强榜单》《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排行榜品牌、”中华、四川老字号”在郭都区开设全球首店、中国首店、西南首店或成都首店的,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本区举办时尚首秀首发项目的,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打造”零时差”进口商品消费场景。支持在重点商圈探索开展跨境电商新零售,支持在商场、超市、连锁店等设立进口商品专营店、品牌店或消费专区,对打造上述进口商品消费场景且实现年度消费品进口额1000 万元以上的,对场景打造产生的场地租金、店面装修、设备及系统采购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对符合规划的新建或改建的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新建项目最高20 万元、改建项目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章 鼓励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高等级旅游品牌发展。对新评为国家 5A4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5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成都市3A、2A 级林盘景区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的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高能级住宿业品牌发展。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万元的-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国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级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乙级旅游民宿、国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成都精品民宿、标准民宿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5 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 万元20 万元的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天府旅游名村、名宿、名品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品质。对国家3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新(改)建旅游厕所、停车场、游客中心、自驾车营地、游步道、垃圾桶(箱)、标识系统、充(换电基础设施等,按照实际投入资金比例,给予20%的、最高150 万元的补助国家 A 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天府旅游名镇(村)、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的旅游厕所,依据《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 GB/ 18973-2022对评定为生态环保示范厕所、I 类、亚类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鼓励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

第二十二条 鼓励扩大投资。对经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和高能级项目,总投资在 10 亿元(不含) 以下、10 亿元一30 亿元(不含)、30 亿元一50 亿元(不含)、5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际中小企业达到外商直接投资到位金额奖励标准的给予到位金额的10%最高 500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规上限”。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正常报送数据1 年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给予以下奖励:

1.对月度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限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年度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非法人单位(含个体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在10%以上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按以下情形给予奖励:

1.年营业额1000 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

2.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业企业;

3.年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上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

符合以上标准之一的企业,增幅在30%以下的按其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资金;增幅在 30%-50%(不含)的,按其年销售额( 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2%,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增幅在 5%以上的,按其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3%,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本条与第二十五条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 条鼓励重点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对区域有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重点企业根据企业的综合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龙头示范引领。对服务业企业、商协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部门的荣誉称号、示范项目或认证标识的,分别给予被表彰对象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鼓励服务业规范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鼓励商贸流通和民生服务行业建立商(协)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支持:1.对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当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行业协会开展的促进消费、行业培训、技能大赛、课题研究、行业沙龙、产品研发推广、特色节会、区域合作等活动按项目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 万元,同一协会年度最高10 万元。

3.对培育协会内会员企业新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当年按2万元/家,给予行业商(协)会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对推动会员企业月度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再增加1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的商贸企业、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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