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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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 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21〕21 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优化空间产业交通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22〕2 号)《成都市支持绿色低碳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成府发〔2022〕12 号)和《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建设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策源地,促进绿色低碳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绿色低碳产业有效对接,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在四川省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示范应用,提升绿色低碳供给侧改革水平,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聚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绿色低碳产业建圈强链要求,建立《成都市绿色低碳先进技术与工艺库》(以下简称“技术工艺库”)。技术工艺库包括生态环保和新能源技术工艺,分为研发型、示范推广型两类。
(一)研发型技术工艺是指聚焦生态环境领域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现实需求,技术研发阶段在成都市范围内,具有前瞻性、突破性、创新性的技术工艺。
(二)示范推广型技术工艺是指技术水平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良好的行业、区域示范推广效益,能解决成都市减污降碳现实问题,能有效支撑绿色低碳产业建圈强链,知识产权清晰,具备一定的产业化基础,在成都市范围内有实际应用或工程案例的先进技术工艺。
第三条 鼓励成都市范围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积极申报,择优遴选后纳入技术工艺库。纳入技术工艺库的技术成果,可申请资金补助。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在蓉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对绿色低碳产业相关领域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产值规模、创新水平、集聚带动等方面综合评估后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成都市绿色低碳产业主要承载地内的企业,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第五条 鼓励引进吸收国际、国内先进技术工艺联合申报,重点支持链主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等优势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第六条 联合申报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自主确定牵头申报单位,本办法所称申报单位均指技术工艺牵头申报单位。
第七条 对重大污染治理需求、关键共性绿色低碳技术难题实施“揭榜挂帅”专项攻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发布技术工艺申报指南。
(二)组织制定评审标准。
(三)组织开展技术工艺遴选、技术成果评审。
(四)负责建立技术工艺库,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派出机构和各绿色低碳产业功能区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荐辖区内先进技术工艺,并对辖区内申报的技术成果提出初审意见。
(二)及时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技术成果实施中重大进展及出现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技术成果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技术成果验收报告。
(五)推荐辖区内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条 技术工艺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二)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工艺入库申请,经组织实施后向技术成果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三)牵头组织技术成果的实施,为技术工艺推广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四)实施过程中,定期向技术成果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实施进展,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实施中重大进展及出现的问题。
(五)配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技术工艺库动态更新工作。
(六)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技术成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受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承担技术工艺遴选和成果评审等职责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技术工艺申报指南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技术工艺申报单位提供申报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三)对各技术工艺申报单位和派出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结论。
(四)承担技术工艺遴选和成果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报告。
(五)在技术成果入库考察过程中,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资料审查、专家评审、入库考察、会务筹备等服务。
(六)为技术成果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技术工艺库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工艺库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先进技术与工艺入库实行分批受理、专家评审、对外公示原则。
(二)多元投入原则。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区(市)县、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加大资金投入。
(三)首次补助原则。补助资金仅用于对首次纳入技术工艺库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助。
(四)本地支持原则。技术工艺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研发型技术工艺研发阶段和示范推广型技术工艺申报的技术成果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五)区域协同创新原则。鼓励在蓉开展科技创新研发,强化先进创新技术在攀枝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等“一市三州”地区、成德眉资同城化综合试验区等重点区域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示范应用。
第十三条 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上的成熟技术工艺,“揭榜挂帅”专项攻关取得的技术成果可直接纳入技术工艺库。对使用技术工艺库技术的项目择优授予“成都市绿色低碳科技示范项目”。
第四章 评审入库
第十四条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开展技术工艺入库工作。技术工艺遴选和成果评审包括指南发布、组织申报、技术成果评审、技术工艺入库四个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指南发布。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领域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编制和对外发布技术工艺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组织申报。技术工艺申报单位应填写技术工艺申报资料,报经案例所在地派出机构初审后,再报送至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工艺申报资料应包含技术工艺说明、效益分析、技术创新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技术成果评审。技术成果评审采用专家评审方式,须经过资料审查、会议答辩和现场考察三个阶段。
根据审查情况,派出机构和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可做出“审查通过”、“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等处理结论。
第十八条 技术工艺入库。通过专家评审的技术成果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局党组进行审定后,经公示纳入技术工艺库,并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公布。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十九条 技术工艺应用实施期限一般为 1-3 年。
第二十条 技术工艺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规定的完成期限内形成技术成果,并填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科技示范技术成果验收申请书》。提前完成的,可申请提前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技术工艺申报单位应最迟在到期前 1 个月向辖区内派出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以延期验收,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因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未完成申报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实用价值。
(三)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技术工艺申报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四)擅自修改申报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后,派出机构须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技术成果验收报告。
第六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技术成果资金补助采用后补助方式,后补助是指技术成果申报单位按照申报书(实施计划表),先行投入资金完成建设,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经费补助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研发型技术工艺单个技术成果补助总额度不超过研发总投入的 15%,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示范推广型技术工艺单个技术成果补助总额度不超过技术成果总投资的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研发总投入和总投资额范围参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2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拟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后,原则上对每个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拟补的“专精特新” 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不高于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通过后,补助经费分配下达至相关区(市)县,由区(市)县实施补助。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技术工艺申报单位或技术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技术成果奖补经费,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管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和各派出机构对技术工艺申报单位、技术负责人、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其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完善科技创新档案管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和各派出机构须加强和规范在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科技创新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作为必要补充。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工艺入库、技术成果的验收和监督检查、以及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择优补助等活动。本办法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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