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9
为促进洪山区商贸业转型升级和持续稳健发展,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限上商贸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积极培育商贸骨干企业,打造国家商贸物流中心城市,制定以下奖励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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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培育商贸骨干企业
(一)对年度社零额增幅超过全区当年社零额平均增幅的企业,按对全区社零额目标完成贡献度高低分档给予奖励:
1.对年度社零额规模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年度社零额规模达到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年度社零额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年度社零额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增幅由高至低排序,对排名前10名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年度社零额规模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增幅由高至低排序,对排名前10名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全区年度社零额总量排名前10且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引导支持中小微商贸企业发展壮大,深入推进规模企业入库纳统工作。对我区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且次年正常启报的商贸企业,在享受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再奖励5万元。
三、推进住宿、餐饮企业发展
设立住宿、餐饮企业贡献奖。对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年度增幅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给予一次性贡献奖。对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贡献奖20万元;对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贡献奖10万元。
四、鼓励发展电子商务、跨境贸易,实现线上线下商贸融合发展,对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和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开展电商示范创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和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对年销售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对年销售额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对年销售额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2.鼓励电商示范创建,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基地,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市级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在市级支持的基础上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开展各类活动促进消费
对商贸企业开展商贸促进活动投入经费达2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活动经费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商贸总部发展
对在我区设立商贸总部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给予前三年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100%奖励。
七、组织实施
1.符合本措施规定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措施适用于税务登记在洪山区并在洪山区长期依法经营的商贸企业(含大个体),重点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得政策支持,或出现其他违反获取奖励的限制性条件的情形时,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已享受奖励需按原发放途径予以全额退还,并保留对企业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享受奖励期间,若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3.兑现流程:
(1)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所属街道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经街道初审合格后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审核后确定奖励的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
(2)兑现流程:支持政策、措施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区商务局按照审核、报批、公示等流程进行兑现。
4.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奖企业承担。
5.本措施由洪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6.本措施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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