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4
六安市裕安区在2023年印发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修订版),对入驻裕安区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给予多项奖励扶持,下面就来看看政策全文,对政策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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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强化引导,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招商引资入驻我区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引进入驻高新区独立供地50亩以上(利用闲置土地资源或并购重组的情形除外),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且达产后的年纳税额不低于15万元/亩;
(二)新引进入驻高新区外独立供地30亩以上(利用闲置土地资源或并购重组的情形除外),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且达产后的年纳税额不低于15万元/亩;
(三)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20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每平方米投资强度不低于1万元且年纳税额不低于225元/平方米;
(四)并购重组或经过技术改造升级达到以上入驻标准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引进的现代物流项目,应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城乡快递、工业品配套服务、冷链仓储、电商等功能;
(二)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应为年纳税总额 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
(三)新引进的电子商务项目,应为世界100强或国内50强企业,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项目;
(四)高端或规模康养项目,应为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的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的综合性养老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或新建 300 张床位以上;单个投资1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
(五)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项目,应为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整体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
(六)新引进的文体项目,应为投资5000万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景观园区)等项目;
(七)新引进的旅游项目,应为投资5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住宅类房地产投资),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项目;
(八)新引进的酒店综合体项目,应为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
(九)新引进的金融业服务项目,应为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总部或省市级分支机构、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农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引进投资总额 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林木花卉、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项目;
(二)新引进农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公司总部、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六条 投资补助与奖励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符合本规定的新引进独立供地工业项目,可参照项目用地成交单价,在项目主体结构建设进度达正负零、主体结构封顶、约定时间建成投产等节点,分别按实际用地面积给予20%的补助。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再按实际用地面积给予20%的补助。
(二)工业项目新设备补助:国产设备补助10%,进口设备补助15%。
(三)洁净工业厂房补助:工业项目新建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
(四)高端或规模康养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
(五)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3%给予补助。
(七)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3%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与奖励,应具备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的约定条件,方可申报兑现。本规定有特别约束条款的,按该条款执行。
第七条 贡献奖励
(一)符合本规定奖补条件且按照约定时间投产的工业项目,可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自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按年兑现。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足2亿元的,奖励比例为5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但不足5亿元的,奖励比例为前三年100%、后两年50%;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100%。涉及市级承担部分,以其实际转移支付金额为准。
(二)单个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技术改造工业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的7%给予补助,且以其技改完成时的上一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50%连续3年给予奖励;技改完成后达到本规定第三条所述工业项目入驻标准的,按照新引进工业企业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但是本项已兑现的奖励和以往优惠政策已享受的部分,不重复兑现。
(三)并购重组工业项目,实际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拍卖或收购底价10%的补助;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受原产权人欠税因素的制约,权属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足额缴纳后,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等额奖励给实际缴纳人。并购重组工业项目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工业项目入驻标准的,按照新引进工业企业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对采用直接购买、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等方式有效盘活的非工业项目,且能够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可“一事一议”。
(四)总部经济项目,自实际经营并产生贡献之日起,视其对区级败政贡献度,可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发展,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标准、兑现方式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五)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连续5年给予奖励。
(六)文化旅游、大型商业、酒店综合体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 50%,连续 3 年奖励给企业。
(七)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总部或省市级分支机构,购置我区境内办公用房缴纳的税收,按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等额奖励;自约定经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连续5年给予奖励。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企业,自约定经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连续5年给予奖励。
本条所述贡献奖励,应符合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本条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按年度统计,次年申报兑现。
第八条 产业基金支持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采取股权合作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投资期限不超过 5 年;也可由区平台公司代建厂房,入驻企业应按厂房预算造价的10%支付回购定金,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回购定金比例不低于15%。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扶持
经项目所在地乡镇、高新区同意,标准化厂房可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划分的能独立使用的房屋作为基本单元(幢、层等)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可租赁或出售,承租企业不得转租。
(一)租赁扶持政策
首次租赁生产性厂房的工业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年实缴税收达225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当年全额租金补助,连续计算3年。租金补助单价,按照多层厂房一至四层(含四层以上)分别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8元、6元、5元和单层厂房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计算,按年度统计,当年先交,次年申报兑现。
(二)购买扶持政策
首次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奖励政策。该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工业项目入驻标准的,按照新引进工业企业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多层生产性厂房支持政策
新引进独立供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规划建设单层厂房。经审核,对建筑容积率符合市控规通则要求且投入使用的生产性厂房,按照第三层按300元/平方米、第四层及以上的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补助。
第十一条 扶优壮强奖励
支持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对年实缴税收首次突破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0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3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享受《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裕政办[2018]2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奖励政策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特定待遇
对于区内工业企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符合六发[2021]14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可按规定政策给予特定待遇。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与其在区内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区内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鼓励入驻我区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挂牌,可依据我区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条件和办法释放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奖补
对上年度外商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年度增资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上年度落户我区的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到位资金占注册资本10%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企业高管奖励
(一)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重大项目,按协议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的,自纳税之日起,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限定人员名单)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5年给予奖励。
(二)每年达到协议约定发展目标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高级管理人员(不含中层)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5年给予奖励。
上述人员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享受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特定待遇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三章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对拟入驻我区的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头部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与牵动性强、科技含量高、投资和税收贡献大的重大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项目供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厂房代建、贡献奖励、股权投资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第十八条 帮办推进机制
新引进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区级领导牵头,引资单位、属地和区直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人员共同组成的包保帮办专班,实行“一个项目、一套专班、责任到人、帮办到底”的推进机制,全程服务企业落地投产前的各项事务。
第十九条 资产价值认定
本规定所述新设备补助金额,由区审计局审核认定。企业应提供审核所需的投资协议、设备采购协议与发票、产品说明书、设备专利技术证书及其他足以证明其价值的文件等资料。
区融资担保公司可根据招商引资合同的相关约定,经区审计局审核认定符合新设备补助条件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不超过设备价值50%的资金借贷担保,企业以该设备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社会引资人激励机制
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按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并形成税收的工业项目社会第一引资人,按照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方配套产业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周期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容错免责机制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招商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达到,包括本数;所述币种,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述优惠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不叠加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招商引资新签约项目适用本规定,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入驻两园一中心的项目,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不受此限。
本规定施行前签约的项目,仍适用原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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