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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024年马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及申报条件流程

2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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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马鞍山市: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在次年完成申报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新认定和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对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同比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2、花山区: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重新认定的一次性补贴10万,(本条款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不重复享受,市区补贴金额合计不足的,按照15万或10万元给予补贴)

3、博望区:对新认定和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4、雨山区: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在次年完成申报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新认定和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对因税收、亩均效益评价等原因,市区两级补贴金额合计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给予补贴。对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同比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5、经开区:对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已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上一年度首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贴。

6、慈湖高新区: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40万元(市级15万元,区级2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按1:1分担;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次年获市级推荐并参加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按1:1分担(本条款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可重复享受)。

7、和县: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在次年完成申报的企业,给予2.5万元补贴。

新认定和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哑。对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同比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补贴。

8、当涂县:在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含县配套)之外,对于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当年另给予10万元的申报资助,对于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另给予5万元的申报资助。申报不成功(报省为准)的企业,当年仍给予2万元的资助,对给予过资助的申报不成功企业再次申报不成功的,不再给予申报资助。

9、含山县:初审和复审成功都是补助30万元。当年培育入库,次年申报成功的企业另外补贴5万元

二、马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马鞍山市高企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附件3),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附件4),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5)。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五)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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