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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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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项目和补助标准

(一)养老机构建设和星级评定及运营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等服务,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不在补助范围。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并向民政部门备案,需经营满12个月(经营时间自取得民政部门备案回执之日起算)且继续经营,相关信息完整录入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3)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自有产权项目,应具有房屋产权证书;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项目F,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4)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养老机构建筑设计相关要求;

(5)使用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统一标识;

(6)养老床位入住率达30%(含)以上;

(7)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2人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

(8)根据所在区县(开发区)保基本养老床位需求,协议设置的保基本养老床位重点用于接收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9)接受补助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补助标准:在本市范围内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0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建设补助的养老床位,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建设类补助,不能因机构更名、转接、合并重组、移交等重复享受。

3.星级评定及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申请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及运营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星级评定,获得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入住老年人档案、入住协议书等资料齐全,相关信息完整录入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3)向民政部门提交当年度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4)申请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被列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单位;

(5)使用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范标识。

补助标准:根据现场核查当月实际收住的老年人数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30天但超过或等于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15天的不予补助),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25元、150元、120元、100元、80元进行补助;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50元、120元、90元、70元、50元进行补助;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20元、90元、70元、50元、40元进行补助;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分别按照每人每月90元、80元、60元、40元、30元进行补助;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80元、60元、40元、30元、20元进行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运营满12个月以上的养老机构,尚未取得相应星级评定证书,按照一星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

(二)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街道(镇)辖区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护、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体娱乐、信息管理、技能实训、能力评估等多样化服务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申请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划。民办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服务协议。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不包含挂牌或实际与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共用养老服务设施的综合中心。

(2)遵循国家和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原则上每个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设置托养床位不少于3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

(3)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4)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租赁期限须不低于5年;

(5)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的项目,须在项目完成法人登记、养老机构备案、投入使用后申请补助;

(6)使用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范名称和标识牌;

(7)相关信息完整录入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补助标准:

(1)新建:对选址新建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扩建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新建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享受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其他建设补助的,按照差额给予补助。

(2)改扩建:对利用养老服务设施改造,达到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改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改造资金数量的50%进行补助,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与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不能重复申请。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

对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入住老年人运营床位补助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运营补助。

对取得星级评定证书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参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运营满一年及以上,尚未取得相应星级评定证书,参照一星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正常运营满一年且承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按照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三)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文化娱乐、健康管理等综合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站。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申请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规划;

(2)经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备案(公建公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除外)并取得相应等级;

(3)2024年以前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要符合原标准,2024年以后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要符合国家嵌入式养老服务建设要求,功能室设置齐全,且各功能室与社区办公用房共享面积不得超过30%,至少配备10张日间照料床位;

(4)申报建设补助须是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利用租赁房屋形式建设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租赁期限须不低于6年;

(5)使用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范名称和标识牌;

(6)相关信息完整录入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补助标准:符合建筑面积要求,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等要求,经验收评定为相应等级服务站的,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进行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提升改造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

对正常运营满1年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含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评估打分表》(附件8)进行评估,依据养老服务站等级给予运营补助,对于评估分数不足60分的不予补助(具有助餐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可单独申请助餐服务补助);对于评估分数为60分(含)以上的,按照其设施级别的不同,分级予以补助,其每年运营补助金额为评估分数乘以等级系数(一级、二级、三级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6、0.8、1)的得分,再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每年组织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状况和老年人满意度进行评价和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或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申请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规划;

(2)经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备案;

(3)申报建设补助须在正常运营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建设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租赁期限须不低于6年。

(4)使用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范名称和标识牌;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补助标准:

(1)新建项目:对选址新建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扩建,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建筑等要求,经验收评定为相应类别的幸福院,按照其实际投入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

(2)提升改造项目: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建筑等要求,经验收评定其类别升级的幸福院给予6万元补助。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按照《西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绩效考评表》(附件12)进行评估,依据幸福院类别给予运营补助,评估分数不足60分的不予补助;对于评估分数为60分及以上的,按照幸福院类别分类予以补助,其每年运营补助金额为评估分数乘以类别系数(一类、二类、三类的类别级系数分别为1、0.5、0.25)的得分再乘以每分1000元,一类、二类、三类幸福院的运营补助范围分别为6万-10万元、3万-5万元、1.5万-2.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运营满一年及以上,尚未评定类别的幸福院参照三类幸福院予以运营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对未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但有固定场所开展养老服务,给予日均服务老年人数量不低于20人次的行政村,每年奖励1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五)家庭养老床位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参与、建设、实施家庭养老床位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服务合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

(3)完成相关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项目;

(4)床位经实地验收为合格;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建设补助标准:按照实际投入资金进行补助,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5000元。已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给予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老年人家庭只享受一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

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提供服务6个月以上;

(2)申请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未被列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单位。

运营补助标准:按照家庭养老床位政策文件相关规定予以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六)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助餐服务点。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建设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餐饮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其中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中央厨房应取得相应资质;取得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

(3)符合老年助餐机构验收标准,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等设施设备;

(4)近3年内没有出现过食品安全等事故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设置智能点餐收银终端与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适配;

(6)使用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范名称和标识牌。

补助标准。依托餐饮企业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万元;依托物业企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开放内部餐饮资源,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出资,利用社区(单位)闲置房屋等资源新建厨房,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助餐服务点的不享受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就餐补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社区单站点月均就餐老年人不少于300人次,农村地区单站点月均就餐老年人不少于150人次;

(2)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补助标准:老年助餐点运营补助:按照老年用餐人次进行补助,城市地区老年助餐点“日均用餐人次数达到40人次,得35分。每少1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的标准评估赋分,评估分值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35000元。农村地区按照“日均用餐人次数达到20人次,得35分。每少1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的标准评估赋分,评估分值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3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4.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

对本市户籍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待服务保障对象、重残等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空巢独居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在享受优惠价格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再补贴2元,并在就餐付费时予以扣减,就餐补助按照实际就餐天数和相应补助标准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为周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符合老年人就餐服务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可享受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

(七)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奖励项目

1.奖励对象。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注册运营满3年,在全市范围内连锁经营3家以上养老机构、10家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10家以上农村互助幸福院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

2.奖励条件。申报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度健全,服务规范,护理人员等专业技能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至少配备2名有执业资格的社会工作者参加为老服务。统一使用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名称和标识牌,相关信息完整录入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其中:经营的养老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比重达55%及以上;

(2)至少50%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达三星级及以上;

(3)养老机构整体入住率达50%及以上,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数据为准。

经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1)社区养老服务站均达到二级(AA)及以上;

(2)养老服务站均设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日均助餐服务量达到40人次;

(3)月均服务量均达到1000人次。

经营的农村幸福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农村幸福院均达到二类及以上;

(2)农村幸福院均设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日均助餐服务量达到20人次;

(3)申请年度月均服务量均应达到900人次。

3.奖励标准。对达到项目奖励标准的社会力量,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八)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贴项目

1.补贴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获得部、省、市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养老护理员。

2.补贴条件和标准

申请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2)2022年及以后,参加部、省、市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养老护理员;

补贴标准:获得部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获得省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获得市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资金叠加享受。

(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护理岗位补贴项目

补贴对象。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一年内的往届毕业生,在2021年11月5日后,与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签订3年及以上(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专职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养老护理员。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补贴条件和标准

申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护理岗位补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其毕业本年度内,入职养老机构专职工作的人员。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是指其毕业年度的次年进入养老机构专职工作,且毕业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间隔不满一年。

2.申请人需根据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要求,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信息。

3.发放补贴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机构社保断缴的不再发放。申请人更换养老机构,社保没有断缴的依旧可以享受入职补贴。

4.养老护理员补贴不得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

补助标准。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为一次性奖励补贴,对于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此项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即:自毕业生正式入职养老机构且工作满一年后开始,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时间以毕业生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准。

(十)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项目

补助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与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专职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1年及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补贴条件和标准

申请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养老护理员本人有多个等级证书的,按照最高等级职业等级证书申请岗位补贴。

2.在一个发放年度内,养老护理员取得更高等级的证书,取得证书后的岗位补贴标准以最新等级证书为准。

3.申请人需根据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要求,提供身份证、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信息。

4.发放补贴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机构社保断缴的,不再发放。申请人更换养老机构,社保没有断缴,依旧可以享受岗位补贴。

5.养老护理员补贴不得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

补贴标准。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为连续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取得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相关职业等级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分别为 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

2.设置两年过渡期。两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 200 元,两年后仍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给予补贴。

(十一)养老服务标准化奖励项目

1.奖励对象。依法在西安市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2.奖励条件和标准。

申请养老服务标准化奖励项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取得相关许可、登记、备案等资质。

(3)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

(4)服务能够体现明显亮点和创新点,具有推广价值和试点带动作用。

(5)创建试点项目单位的社会效应、市场占有率和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良好发展潜力。

(6)具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的标准化人员,主要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7)项目未享受过国家、省、市及其他补助或奖励。

奖励标准:对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养老服务标准制定中排名第一(上一年度发布)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且考核评估合格(80—84分)的给予6万元、良好的(85—89分)的给予8万元、优秀的(90分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评估不合格(80分以下)不予奖励。

(十二)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对本市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和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低保边缘)范围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上对象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2.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项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条件。

(2)所改造的房屋,需得到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租赁房屋(不含廉租房、公租房)、房屋近2年内需拆迁、确实不具备改造条件和危房的不列入改造范围。

(3)如因居家适老化改造确需老年人暂时迁出,对纳入分散供养范围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由适老化改造家庭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安置在邻近的特困供养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暂时过渡,其他自行安排暂时过渡。

(4)在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施改造申报审批程序。

补助标准。原则上农村家庭改造按每户2000元,城镇家庭改造按每户4000元补助标准实施,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市与区县(开发区)按照5:5比例承担。在实施适老化改造工作中,应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按照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具体改造需求、成本、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在保持市、县区域内每年度财政支持资金总数不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每户改造方案并统筹调配改造资金。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与家庭养老床位、残疾人无障碍改造等家庭建设改造类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资料

(一)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老年人入住花名册、评估报告(表)和缴费清单复印件。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4)《养老机构人员明细表》(附件2)(加盖养老机构印章);

(5)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交产权人与运营方签订的有效协议。

(二)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3);

(2)《西安市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验收表》(附件4);

(3)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检测报告或备案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等。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对民办(含公建民营)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助。床位运营补助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报资料上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助参照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申报资料上报。

(三)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5);

(2)《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6);

(3)社区养老服务站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办社区养老服务站须提供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场地的所有权属证明,如属民营或租赁的,须提供租赁期限不低于6年的运营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建设期间投入发票复印件或审计资金报告。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7);

(2)《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评估打分表》(附件8);

(3)本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收费管理、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对象满意度、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突发事件处理等情况。);

(4)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应当提交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方签订的有效协议。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9);

(2)《西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10);

(3)农村互助幸福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办农村互助幸福院须提供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如属民营或租赁的,须提供租赁期限不低于6年的运营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1);

(2)西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服务记录本(含助餐);

(3)其他运营资料:年度运营计划、运营记录、工作总结、固定资产明细、财务收支、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其工资等。

(五)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3);

(2)《西安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老年人明细表》(附件14);

(3)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服务合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报告等;

(4)家庭养老床位实地验收合格证明。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六)老年人助餐服务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助餐服务点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5);

(2)《助餐服务点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16);

(3)《助餐服务点备案表》(附件17)。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助餐服务点备案表;

(2)《助餐服务点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8);

(3)享受补助政策的老年人就餐记录及相关流水。

3.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助申报资料

《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助申请表》(附件19)

(七)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奖励申报资料

1.《西安市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奖励申请表》(附件20);

2.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若申请设施为养老机构须提供星级评定证书,若申请设施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须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站备案回执及验收合格证明;

5.若申请设施为养老机构须提供老年人入住花名册、评估报告(表)和缴费清单复印件,若申请设施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须提供服务量的证明材料(含服务记录、流水等凭证)。

(八)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申报资料

1.获奖通报文件;

2.获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护理岗位补助项目

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如实填写电子申请表、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

(十)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项目

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如实填写电子申请表、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

(十一)西安市养老服务标准化奖励项目申报资料

1.标准制定项目

(1)《西安市养老服务标准制定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21)。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材料复印件。

(3)标准发布机构同意批准发布的标准化文本。

2.标准化试点项目

(1)《西安市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22)。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材料复印件。

(3)立项计划相关文件。

(4)终期评估相关材料。(《西安市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评分表》附件23)

(十二)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项目申报资料

1.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适老化改造记录完整。

2.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完成情况报告。

三、申报程序和时限

(一)申报与评审。申报各类项目补助,由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按要求统一收集申报材料,由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估验收,需要街道(镇)参与审核的,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将验收评估结果及拟补助资金在区县(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向市民政局申报补助资金。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记录从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抓取。评审和上报工作每年3月底前完成。

(二)市级审核。每年6月底前,由市民政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综合审核,出具评审报告,确定补助金额。本项目指南涉及的市级资金均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资金拨付。市民政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市民政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补助标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区县(开发区)按规定配套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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