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6
为加快全省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渔业转型升级、增产增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24年度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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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本年度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水产品加工流通、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渔业资源养护、渔业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内容。
一、建设内容
(一)水产品加工流通。支持水产品加工流通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套,提升水产品仓储保鲜能力与产品附加值。
(二)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加速推进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和陆基圆桶养殖,建设提升车间主体、安置陆基圆桶、配置生产所需的水处理、进排水、电力、保温装备系统等,提升设施化养殖水平。开展水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用、水产品监测、标椎化池塘改造和尾水治理、稻渔综合种养提升改造、工厂化循环水提升、大水面生态渔业建设等绿色发展项目。
(三)渔业资源养护。在黄河、渭河、汉江干流流域建设渔业资源保护示范点,支持放流槽道、暂养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提升;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种、育种、繁育及疫病防治等工作。
(四)渔业信息化建设。配置渔业信息化采取分析设备,通过智能投喂、智能增氧、水质在线监控、产品溯源等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制度,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型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村集体、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企事业单位等。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全国现代设施渔业创新引领基地、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等嘉奖的主体。
(一)水产品加工流通。单个设备补助不超过各设备补助上限(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见附件1),且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30%。
(二)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工厂化养殖车间养殖用水循环利用率需不低于85%,养殖水面面积需不低于养殖车间面积的70%,按照厂房车间建设提升按照500元/㎡予以补助;安置陆基圆桶单体直径需大于8米,深度需大于1.8米,或圆桶容积需超过45m³,按照150元/m³予以补助,每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稻渔综合种养提升按照400元/亩补助,大水面建设按照10万元/个示范点补助,池塘标椎化改造和尾水治理按照2000元/亩补助,水产品监测按照不超过1500元/个样品补助,地理标志产品按照20万元/个品种补助。
(三)渔业资源养护建设。渔业资源保护示范点每个补助20万元,水产种质资源按照品种及需求每个补助30—50万元。
(四)渔业信息化建设。渔业信息化示范点每个补助10万元。
三、资金支持环节
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对渔业产业发展中所需的设施装备购置、工程建设、养殖环境监测、生产能力提升等环节予以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人员经费等无关的经费支出。
四、有关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充分沟通,严格按照下达的实施方案做好预算执行,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整合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要压实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并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要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市级实施方案要及时向我厅备案。
(二)强化绩效考核。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绩效管理,将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中央和省级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发现问题的将在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时予以扣减。
(三)加强政策公开。要及时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政策导向、掌握政策内容、了解政策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全链条监管,全面梳理排查资金分配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同时,各地要加大资金执行调度和督促指导力度,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级报告。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材料报送情况纳入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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