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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宝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补政策文件,宝鸡科小申报奖励条件解析

2024/4/23

宝鸡市企业朋友们,小编今天整理了宝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相关内容,如果有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翔区、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企业想要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联系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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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政策文件:《宝鸡市促进科技型企业增量提质实施方案》【2023年发】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全力推进三个“一流”建设。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思路目标

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按照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总体部署,围绕我市“45511”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全面落实《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聚焦科技型企业量的提升和质的提高,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企业,全力推动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奋力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

到2025年,力争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数量在“十三五”末的基础上翻一番。即: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700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500家;专精特新企业超过150家,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超过30家;力争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上市。

二、重点任务

(一)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规模

1.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依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大对发展质量高、效益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科技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负责)强化前置辅导,帮助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健康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全面落实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认定的高企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到应享尽享。(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负责)将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作为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考核指标纳入县区(高新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科技局、市委考核办负责)

2.优化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创新机制。持续加大宝鸡市科技创投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独立或联合有关方面承担各类科研服务项目、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参与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实施技术改造转化创新成果。(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负责)创造应用场景驱动研发模式,健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带动企业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市财政局负责)加大中小型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补贴。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经费投入较上年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增加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规模。加大市级财政投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创办、大中型企业孵化外溢、引进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负责)全面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市税务局负责)对连续3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县(区)、高新区按其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等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快培育一批“四科”(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技局负责)

4.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再上新台阶。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双创示范基地等双创载体建设布局,鼓励外地专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采取“飞地模式”在宝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开放科技设施平台、数据、技术验证环境,提供共性技术供给服务。(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完善孵化载体绩效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5.保障高价值专利有效产出。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鼓励各县区、高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一定奖励。(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不断推进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谋划建设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推动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积极参与“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促进重点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与布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实施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先进科技成果及专利技术就地实施转化。到2025年,力争全市3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负责)

(二)壮大规上企业队伍规模

6.推动科技型企业“升规入统”。聚焦全市13条重点产业链,开展科技型企业“升规”计划,选择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势头好的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对新入规纳统企业,省市政策叠加,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各县(区)、各高新区可给予配套奖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7.助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进重点产业链发展。充分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地位和引领作用,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行业(产业)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孵化园区,促进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提升产业链配套能力,保障供应链稳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8.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围绕“45511”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聚焦产业集群、聚焦关键技术、聚焦名优产品,对实施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经费拨款额的15%和10%,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经费配套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同时列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的同一个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经费拨款额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链长单位负责)发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用,构建完善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市科技局负责)

9.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按照企业主体、分类指导、分步推进、服务支撑的原则,全面落实省“551”企业数字转型特派员行动,常态化开展诊断、咨询、培训等服务,解决数字化发展难题。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积极探索“互联网”智能制造新模式,全力打造我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引导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广泛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中小企业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竞争力。(市工信局、市数字经济局负责)

(三)壮大示范引领企业队伍规模

10.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县联动加强帮扶、指导、服务,以更大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11.加强“小巨人”企业培育带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互畅通市场、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资源流通渠道,联手打造协同创新产业生态,促进价值链、创新链、产业链相互融通。(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12.推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引领示范。积极培育打造一批专注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工艺)出色、市场占有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单项冠军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奖励。鼓励各县(区)、高新区对本地区的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3.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大企业、大集团聚焦本行业、本领域发展,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供需信息互通、资源要素融通。鼓励大企业采取“服务平台+创新生态+专业服务”等形式向中小微企业开放资源。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引导大中小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和产品制造协同关系,鼓励大中小企业互通有无,相互开放科研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提高创新资源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融入大企业产业配套体系、供应链体系,立足专长开展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基础零部件等创新活动,助力大企业加快发展,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负责)

(四)壮大上市企业队伍规模

14.强力推进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积极融入全省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深化与上海、深圳、北京、香港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战略合作,完善后备企业推荐、筛选、培育等工作机制。(市金融局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名录,助力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市金融局、市科技局负责)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每户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户给予200万元补助。(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15.拓宽科技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创新投贷结合模式等方法,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实行名单制管理,针对“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单户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下、3年期限的信用贷款,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针对宝鸡企业专属设计,凡纳入名单的“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市级上市后备企业等优质企业,经评估授信发放企业信用卡,提供2000万元以内、3年期限、循环使用、最低利率的融资。(市金融局、市银保监局、驻宝银行机构、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负责)

16.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重点是在清洁生产、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资金后补助。(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财政局负责)完善投资行业推进机制和扶持政策,吸引知名创投机构来宝投资。引导我市科技型企业和风投、创投、产投机构开展合作。(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

17.推动实施“规改股、股上市”。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公司增资扩股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重点组织符合条件的股改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积极推动优质企业上市,力争上市企业实现新突破。(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局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等工作,强化科技、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监管、统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政策协同,加强市、县(区)两级联动与资源匹配,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高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确保任务完成。(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人才支撑。引导科技型企业用好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资源,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团队式培养模式,加快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鼓励科技型企业引进国际人才,支持外国专家、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科技项目。提升外国专家工作便利化水平,完善家属签证、子女入学等服务。(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破除科技人员流动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开展职务科研成果权属改革。(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积极拓宽科技型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持续优化评审机制,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市人社局负责)

20.优化创新环境。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自身职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在科研数据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研发资助、人才激励等方面采取更多实质性举措。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做好相关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人社部门要统筹省、市相关政策,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知识产权部门要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专利布局与申请,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创新创业的鲜活事例,大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型企业等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氛围,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依靠创新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宝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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