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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奖励补贴!来凤县物流、土地优惠、厂房租赁、基地、企业上市、高企科小等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培育政策
2024/5/6
来凤县物流、土地优惠、厂房租赁、基地、企业上市、企业技术中心及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技术改造、三首产品、 文旅等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培育政策的详细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来凤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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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凤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培育支持范围
县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建筑企业、旅
游企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集体合作社等。
二、 来凤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培育主要政策
(一)《中共来凤县委、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来发〔2019〕4号);
(二)《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农业龙头企业 和重点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20〕9号);
(三)《中共来凤县委、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来发〔2020〕5号);
(四)《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来政发〔2021〕13号);
(五)《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19号);
(六)《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凤县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4号);
(七)《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
(八)《中共来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来凤县农业产业奖补政策到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来农组发〔2022〕11号);
(九)《中共来凤县委办公室、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来凤县023年“市场主体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来办发〔2023〕2 号 ) 。
三、来凤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培育措施
(一)来凤县生产经营要素奖励类
1. 物流差额奖励。 (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对建立县级寄递公共配送中心,实现标准化作业,快递企业入驻
率达到50%以上,按照行业管理标准,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一次性 奖补20万元;对建立乡镇综合服务站,实现标准化作业,入驻品牌达 5
家以上,按照行业管理标准,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一次性奖补5 万元, 一个乡镇只补贴一个服务站;对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点,实现标
准化作业,入驻品牌达5家以上,按照行业管理标准,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后, 一次性奖补2000元, 一个村只补贴一个服务点;对完善农村
快递补贴,打通从乡镇到村最后一公里,每件快递奖补0.2元(站点
0.1元,快递员0.1元)。
2.土地优惠奖励。(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科技经信
局、来凤开发区管委会)
在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
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在确定 土地出让底价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
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相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公 开招拍。依据《中共来凤县委、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加
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来发〔2020〕5号)并有所调整。
3. 厂房租赁奖励。 ( 责任单位:来凤开发区管委会、县科技经信局)
对采取租赁方式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在达到招商协议约 定的条件后,享受租金“三免两减半”政策。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
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并有所调整。
4. 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1)对年出口10万美元(含)以上的自营出口企业,每出口1
美元按0.08元人民币进行补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主);对年出口100 万美元(含)以上的贸易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按0.04元人民币进
行补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主);对当年新设“开口破零”且出口额达 到5万美元(含)以上的开口企业奖助人民币1万元(以海关统计数
据为主)。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 工业化、工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并有所调整。
(2)对产值、税收留存在来凤县域内的电商企业,有自建营运团
队、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应税收入达500万以上,按每单给予0.5
元标准补助,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5. 稳岗就业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鼓励企业对本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 和新技师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给 予企业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5000 元/人;新技师培训补
贴标准为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
(2)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 申请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
息 为LPR-150BP 以下部分由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3)鼓励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
业高校毕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 内中小微企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吸纳脱贫
人口或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就业,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稳定就业一年
以上的县内企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2000元/人;对吸纳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
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基地按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时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另按留用人数给
予1000元/人的奖补,就业见习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4)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
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
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类返乡创业 人员5年内(以注册登记日期与补贴申请日期的间隔时间)在本地首
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 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
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5)企业年固定安排劳动用工人数达到基数100人,按1000元/ 人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增加10%予以增量结算,企业用工人数以人社 部门认定为准。依据《中共来凤县委、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
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来发〔2020〕5号)并有所调整。
6.基地建设奖励。 (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对按技术标准且符合用地政策进行基地建设的,以市场主体为单 位集中连片规模达100亩及以上,由乡镇验收,县主管部门抽查复核, 验收合格的,藤茶、黄精每亩给予600元补贴,油茶(未纳入退耕还 林的)每亩给予200元补贴,蔬菜每亩给予200元补贴。进行套种的,
由市场主体自行选择一种享受补贴;对按技术标准进行基地建设的,
以市场主体为单位集中连片规模达100亩及以上,经认证为有机基地 的,每亩给予800元补贴。依据《中共来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 于印发来凤县农业产业奖补政策到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来农组发 〔2022〕11号)、《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农业龙头
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20〕9号)并有所调整。
7. 其他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人社局)
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对规上企业高管参加省州县主管部门组
织的高级研修班等继续教育的按照学费50%进行财政资金奖补,每家 企业每年限1人,奖补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由党委、政府部门组织
(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同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培训费用 (交通、住宿及培训费)50%奖补,且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
业每年限额3人次。对限上商贸、规上服务企业给予财务规范化建设 奖励1万元/年;对限上大个体给予财务规范化建设奖励3000元/年;
对进入州级核查库的限下商贸、工业市场主体给予财务规范化建设奖 励1200元/年;对规上工业企业给予财务规范化建设奖补1万元/年。
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 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来
凤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来
政发〔2021〕13号)并有所调整。
(二)来凤县成绩成效鼓励奖励类
1. 企业上市奖励。 (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科技经信局、
来凤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主板上市成功后,在省、州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县级对首 家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对当年在新三板挂牌的规模以上企业 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新增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的规模以上企
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增省级上市后备“银种子”企业的规
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当年在武汉股交中心交易板
挂牌的企业奖补5万元,对当年在武汉股交中心科技板或青创板等挂 牌的企业奖补2万元;鼓励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发债企业按发行规
模2%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提升企业发债积极性。依据《中 共来凤县委办公室、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2023年“市
场主体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来办发〔2023〕2号)文件。
2. 财税贡献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技经
信局、来凤开发区管委会)
对年度地方税收贡献超过300万元且不低于上年度的工业企业进
行分档奖补:年度地方税收贡献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奖补5万元; 500万元及以上的,奖补1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补20万元。
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 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并有所
调整。
3. 科技创新奖励。 ( 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县发改局)
(1)对经国家、省、州等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
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 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
省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称号的,奖励1万元;对连续两年成功备
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并择优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
持;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州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奖励。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 工业化、工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 号 ) 、
《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凤县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
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4号)并有所调整。
(2)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
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 不超过50万元;对购买与企业核心产品相关专利的每件一次性奖补2
万元;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奖励的,比照上级 奖励资金再给予50%补助。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凤
县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
〔2022〕24号)并有所调整。
(3)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
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 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
万元(不含本数)至2亿元(含本数)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比重超过4%以上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当
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不含本数) 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
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 万 元,销售收入以统计局核定为准。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来凤县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来
政办发〔2022〕24号)文件。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50万元、30 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州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孵化器当年新增企业达20家(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该孵化 器3万元奖励;新增企业达30家(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该孵化器5
万元奖励。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凤县关于加强科技 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4号)
文件。
(5)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
来凤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高 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
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企业按照 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6%给予最高
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企业对地方 税收贡献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奖励。依据《来凤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凤县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
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4号)文件。
(6)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本县内的专利申请予以补助,补助资 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的运行维护。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 件一次性补助1700元,对获得 PCT 国际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一次性
补助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4万
元、2万元;对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缴纳年费后进行奖补,5年以下发
明专利按照实缴年费30%予以补贴;5年至10年(不含10年)发明 专利按照实缴年费40%予以补贴;10年及10年以上发明专利按照实
缴年费50%予以补贴;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贷款产生的贷 款利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补助10 万元;对在
湖北省地标大赛或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中获得金奖的企业或团 体奖励1万元。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凤县关于加强
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4号)并有所调整。
(7)对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 软件“首版次”的,分别给于每个项目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10 万元。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
工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文件。
4. 技术改造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1)经核准(备案)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年度生产设备(软件)
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当年生产设备(软 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业
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文件。
(2)对已争取到省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在省级补助的基 础上补足至2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申请技改奖补的生
产性设备(软件)投资,其中土建投资不超过15%、研发投入不超过
20%、项目配套信息化投入不超过15%、设备投资不低于50%。没有 在统计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的项目,不享受投资奖补。依据《来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业生态化发
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并有所调整。
5. 品牌创建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文旅局、县农
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1)鼓励和支持本地注册市场主体参加由省、州、县相关部门组
织的各类大型展销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州内3000 元每次, 一年不超 过1.2万元;省内州外6000元每次,全年不超过2.4万元;省外按照
8000元每次,全年不超过3.2万元。境外据实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
再给予每家企业补贴5000 元。
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农业龙头企业和重 点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办 发〔2020〕9号),《中共来凤县委、来凤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 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来发〔2019〕4号)
并有所调整。
(2)鼓励企业和协会强化品牌培育,对被新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
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每项奖补10万元、驰名商标的每项奖补 20万元。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
化、工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 《中共来凤县委、来凤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来发〔2019〕4号)并有所调整。
(3)鼓励市场主体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城市建立品牌形象直
营店。对市场主体在地市级城市首次建立“来凤酉味”区域公共品牌旗 舰店、硒食品认证的品牌形象直营店且营运时间稳定在一年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每家市场主体每个城市只奖补一个);对 在地市级城市三星级酒店及以上星级酒店和超市设置“来凤酉味”区域
公共品牌专柜的,每个给予2000元的奖补。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20〕9号)并有所调整。
(4)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硒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产品一次性每个
奖补2万元、2万元、0.5万元。
(5)对新创建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乡镇,分别按50万
元/个、1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创建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 重点乡镇分别按30万元/个、5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创建为湖
北省旅游名街、旅游名村、旅游名镇所在的乡镇,分别按10万元/个、 15万元/个、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
〔2022〕19号)并有所调整。
(6)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
市场主体,分别按15万、10万、5万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创建为国 家AAA 级、AAAA 级、AAAAA
级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按30万元 1个、50万元/个、5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创建为AA 级、
AAA 级、AAAA 级的旅行社,分别按5万元/个、10万元/个、15万
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创建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酒
店(饭店),分别按30万元/个、40万元/个、200万元/个的标准予以 奖励;对新创建为丙级、乙级、甲级民宿的企业,分别按5万元/个、
10万元/个、1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命名的, 一次性奖励园区(基地)运管平
台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
19号)并有所调整。
(7)对纳入国家、省、州、县重点文艺作品项目,如影视剧(含 动漫影视)、广播剧、舞台剧、戏剧其他舞台形式剧本(台本)创作 演出,视其作品总投入、社会效益和影响力给予扶持。其中电影、电
视连续剧等作品投入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6. 企业培育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来凤开发区管委
会、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
(1)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新增规模以上文化加工企
业比照执行),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给予所在乡镇、开发区 管委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新增限上商贸企业、规上服务企业 奖励10
万元(对限上商贸文化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企业比照执 行);对新入库商贸大个体给予奖励2万元;对年度新增具有资质建
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省、州级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奖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
万元、2万元;对个体工商户“个转企”成功的企业,凭营业执照和“个 转企”证明即可享受3000元奖励,给予所在乡镇每家1000元奖励。同
一经营者有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转型升级为多家企业的,按一家 “个转企”转型成功的兑现奖励;对首次“个转企”、年度营业收入达200
万元,解决就业达10人以上的文化企业,奖励3万元。依据《中共来 凤县委、来凤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来发〔2019〕4 号 ) 、 《来凤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
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 《中共来凤县委办公室、来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2023年“市场主体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来办发〔2023〕2号)并有所调整。
(2)对新增投产达效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
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0万元;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增幅15%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限上
商贸企业(含大个体)奖励0.5 万元;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增幅 15%以上的且应税收入增量在500 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增量在
5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奖励1万元(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主)。
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并有所调整。
(3)对首次评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期满复核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制造业
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 万元;对获 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
等试点示范的企业, 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 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列入
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 万元;对通过国家和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补20万元、10 万元;对获得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 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 体系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
(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取得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合格供应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依据《来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并有所调整。
(4)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
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万元;对参加国 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大赛活动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以上的,
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当年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的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
入给予50%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文件。
7. 平台打造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来凤开发区管委会)
对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园区运
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 级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对运营机构申报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 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 万元、30 万
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万元。
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推进生态工业化、工 业生态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26号)并有所
调整。
8. 文旅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1)“引客入来”奖励。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组
团游览本县2个及以上A 级景区(或者游览1个A 级景区加1个乡村 旅游景点)并住宿至少一晚且无重大投诉、无安全事故的给予奖励。
单次组团:20人至50人(含50人)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50人至100人(含100人)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1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300人以上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组团奖:全年累计组团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
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累计达到10000人及以上的前3名分别 给予30万、20万、15万元的奖励。累计组团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
重复奖励,未达到规定人数不予奖励。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19号)并有所调整。
(2)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或分社组团游览本县
1个经营性A 级景区且无重大投诉、无安全事故的,单次组团20人(含 20人)以上的,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1)(2)奖励对象不
限于本县旅行社。对于县外旅游社或分社,与我县相关旅游企业签订 合作协议后可享受本条奖励政策。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19号)并有所调整。
(3)对新培养取得国家导游证(含初级升中级、中级升高级)的
旅游企业,按每人0.2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取得国家导游证, 且在我县旅行社执业时间满1年的导游人员,奖励0.2 万元;对在各
级导游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县内导游,县财政按照大赛获奖金额的20%再给予奖励,大赛没有设置奖金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予以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州级表彰的文化旅游人才分别给予2 万元、1 万元、0.5万元奖励,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依据《来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19号)并有所调整。
(4)县内旅游景区、旅行社自发组织到州外举办旅游推介、定点
广告投放等营销活动,按照实际开支(凭发票、合同等资料)的50% 进行奖补,全年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接待旅游团队的星级
宾馆及非星级宾馆,按照15元/人的标准给予住宿奖补;对20人以上 演出团队驻场演出6个月内达12场的景区, 一次性给予2万元演出奖
补资金,1年内达20场以上的景区,年底给予5万元演出奖补资金; 对承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市场主体或乡镇,按照每场2万元的标准给予
奖补。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政办发〔2022〕19号)并有所调整。
(5)鼓励市场主体开发文创产品及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并积极参
加国家、省级、州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被评 为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市场主体且有一定市场份
额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被评为省级金、银、铜奖或 一、二 、三等奖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被评为
州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依据《来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政办发〔2022〕19号)并有所调整。
(6)对承办全国性、省级、州级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或乡镇,分 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组织“一县一品”“一乡一品 ”特色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或乡镇,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支持、鼓励县内体育协会自主组织的体育特色赛事活动。
9. 突出贡献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来凤开发区管委会)
(1)全县每年评选突出贡献企业,主要通过对企业产值、税收、 投资、用工、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授予年度突出贡献奖励,获奖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
(2)全县每年评选突出贡献市场主体个人,主要通过税收、用工 和科技创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授予年度突出贡献市场主体个人奖励,获奖个人每个奖励2万元。
四、奖补兑现
( 一)申报流程。申报企业提出申请计划,填写申请表报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计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认定,填报《奖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
(二)审批流程。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完成后统一报县发改
局汇总,县发改局汇总后报送县人民政府研究,研究通过后在政府门 户网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期内群众反映有
异议的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整改,并将调查核实后的情况重新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兑现方式。对验收合格并经公告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相 关责任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拨付。县财政局通过企业账户将奖补资金发放给企业,奖补资金实行一年一兑现。
五 、奖补追回
(一)申报企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已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将取消奖补资格,不予奖励;申报企业要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承诺所获得奖补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多头申报、套取、骗取奖补资金,挪
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行为的申报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取
消政策支持,追回奖补资金,予以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监管,规范 使用流程,落实公告公示制度,防止奖补资金被骗取、截留或挪用, 确保专款专用。必须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故意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将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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