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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铜川市质量奖申报条件、奖补标准

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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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质量奖奖励政策

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铜川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铜川市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政策依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铜川市质量奖奖补政策文件:关于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规范降低涉企收费。严格执行《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凡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标准下限执行,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整合中介资源,形成中介竞价机制,降低中介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降低物流用能成本。规范物流领域收费标准,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用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积极引导符合电力直供交易条件的企业参与全省电力直供交易;鼓励燃气企业做好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动燃气企业向分布式能源、煤改气、工业园区等用户提供服务,降低企业用气负担(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租赁期限可按企业成长周期依法综合确定。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情况下,多层标准化厂房建成后,经市、区县政府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负责)
(四)享受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落实新建标准化厂房建设奖补政策,属企业自建的,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对租赁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民营企业享受三年免收租金同等政策,减少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推进企业轻资产运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五)激励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设立不低于1亿元风险补偿基金,由政府、银行业机构、保险机构三方建立政银保合作模式,按比例分担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为经营期满2年、资信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发放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建立金融机构稳贷机制,加强贷款资金流向和使用监管,增加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铜川银监分局负责)
(六)加大困难企业帮扶力度。充分发挥不少于 1亿元中小企业转贷基金和不少于1亿元融资困难企业帮扶资金作用,创新工作方式,简化操作流程,降低周转费用,提高使用效率,部门联动、政策联动、投贷联动,一企一策帮扶民营企业纾难解困。(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局负责)
(七)支持担保业发展。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提升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扩大与银行业机构合作规模及授信额度,做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切实做到应担尽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机制,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市财政局负责)
(八)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20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首家在沪深两市成功上市企业(含异地迁入企业)额外奖励5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于2018年、2019年、2020年及以后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于2018年、2019年、2020年及以后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三、解决企业用工难人才难
(九)搭建用工供需平台。培育引进一批人力资源机构,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推行劳务经纪人制度,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定期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发挥就业信息员队伍作用,推荐就业岗位。根据企业需求,在省内外高校和技工类学校举办供需见面会,每年不少于2次。(市人社局负责)。
(十)多渠道解决人才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持续开展全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工作,落实好各类高层次人才奖励政策。对民营企业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购房、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鼓励校企合作,对与市内企业签约的高校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给予500/月生活补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铜川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结合我市企业专业人才需求,对接省内高校,建立高校实习基地,对入企实习生,参照大学生进机关见习给予补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建立企业用工人才池。(市人社局负责)
四、助力企业销售
(十一)促进产销配套。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实行政府采购优先政策(市财政局负责)。鼓励市内大中型企业公布原材料、生产配件采购目录,支持市内民营、中小企业加大与市内大中型企业的市内协作配套,力争市内大型企业配套率达到40%以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市工业品产销对接会,促市内企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在全市范围内筛选出适用于微商代理的消费类产品,在在读贫困大学生中建立双百微商团队,通过在外就读大学生帮助企业拓展销售市场。(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负责)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围绕一带一路发展,鼓励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提升对外开放的层次。2019年起,对全市统一组织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企业,一个标准展位补助5万元。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开展专场促销活动,每场次参加300人以上的,补助企业3万元。(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促进民企晋级升档
(十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科研人员、高等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扩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20年末,全市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吸纳2000户企业入驻创业,为创业者提供面对面、零距离的创业咨询服务,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倍增计划,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落实好中、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上数量、小型企业上规模。(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负责)
(十四)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计划,到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认定达到100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一批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给予2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科技专家工作室一次性补助10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十五)实施品牌质量提升工程。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培育知名品牌,争创驰名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铜川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铜川市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获得市优质品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鼓励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工作,对取得认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优化民企营商环境
(十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召开全市民营经济通报会,对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焕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情活力(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工信局负责)。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由市级领导带头,每名市级领导至少联系1个重点项目和2户民营企业,为企业排忧解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统战部牵头负责)。持续深入开展双百双千活动,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建立重点企业问题清单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宣传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筛选报道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形成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力追赶超越的浓厚氛围。(市委宣传部负责)
(十七)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健全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机制。以市场化运作的基础性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优化项目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让民营企业享受改革红利。(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八)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以多种方式与国有企业创新合作,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督促混合所有制企业依法依规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优势互补,融合发展,互利共赢。(市国资委负责)
(十九)优化涉企服务事项。全方位梳理已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废止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在证照办理、项目审批、用地需求、资金需求、人才用工、能源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遇到的需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十)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民营企业家曾有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进(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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