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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宿松县商贸业、现代服务业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条件

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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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宿松县商贸业、现代服务业奖励补贴政策:宿松县关于促进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现代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和先导性引领作用,促进商贸流通与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个体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及其统计人员,以及在县商务局登记备案且定期报送网销(物流)数据的电商企业(个体户)、物流企业;有关乡镇。

二、资金预算

2022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促进商贸流通与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三、支持内容

(一)壮大市场主体

1.鼓励企业申限(规)入库。

1)对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要求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台账、报送统计数据的,经县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分三年支付,入限入规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第三年销售额增速每年10%以上(含),再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2)对经县相关部门认定,且按要求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台账、报送统计数据的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与住宿餐饮个体户及规上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分两年支付,入限入规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增速10%以上(含),再奖励2万元)。

3)新增入限商贸企业和个体户配置收银系统或财务软件系统,入限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2.鼓励支持企业分转子和主辅分离。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规模以上消费品生产企业分离设立法人零售企业,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除享受入限奖励外,对其入限三年内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

3.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1)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或零售额增速达到全市(指七县市(区),下同)平均增速以上(含)的,按年销售额达1亿元(含)、5000万元(含),分别奖励6万、3万元,增速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再增加奖励3000元,最高增加奖励不超过3万元。

2)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年营业额或零售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以上(含)的,按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含)、1000万元(含),分别奖励6万、3万元,增速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再增加奖励3000元,最高增加奖励不超过3万元。

3)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年销售(营业)额或零售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以上(含)的,奖励2万元,增速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再增加奖励1000元,最高增加奖励不超过1万元。

4)限下样本单位执行《宿松县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意见》(松政〔202133号)政策奖补。

本款同一企业(个体户)满足两个条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推进市场体系建设

4.鼓励信息报送。按统计要求完整、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台账资料整理规范,完成联网直报工作的限上企业(个体户)、限下样本单位、规上服务业企业,对其从事报表的业务人员每月补助300元(每户限1人);对限上个体户、限下样本单位统计人员每月给予通讯补助100元(每户限1人)。

5.支持市场培育和发展。年度每培育一个限上(规上)企业(个体户)申报进入限上(规上)企业库,补助服务单位工作经费1万元;在年度乡镇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中排名第一、二名的各类乡镇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三)强化农产品上行服务能力

6.提升村级电商网点上行能力。对本县农产品上行网销额达2万元的村级电商网点,按网销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电商企业承建的网点不与其他上行网销额奖励重复享受。

7.支持加强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对申报建设电商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基地,并在建成后一年内获得SC生产许可证、与5家以上电商企业签订3年以上供货协议、年网销供货累计不少于3000单的,给予投资建设主体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购置和租赁费用)实际投资额20%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支持建立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对电商经营主体采取电商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带动模式与相关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形成1年以上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有效采购额5%、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9.鼓励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对承办商务部门组织主办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每场次参与企业达10家、20家、30家及以上,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承办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

(四)培育壮大农村电商经营规模

10.壮大电子商务业务规模。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或年度农产品网销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的电商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补。

(五)加强电商物流配送服务建设

11.支持物流配送统进统配统送。

1)对承办我县快递物流统进统配统送的企业,首年整合快递物流配送企业达5家、上下行快递包裹配送总件数达600万件或总件数占全县当年上下行快递总量的40%以上,给予承办企业30万元物流整合运营补助。

2)对物流配送中心承办企业租用场地设立快递分拣场所,按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六)加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

12.培育电商示范园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县级分别给予园区(基地)运营方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培育电商示范企业。对新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县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参加电商评比评选。对年度获得省、市级评选称号的企业和年度参加省、市级大赛获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按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上限,依名次按50%逐项递减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附则

15.以上条款中同类型奖补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政策第1-5条的相关数据以县统计、税务、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数据为准,政策其他条款的相关数据以企业申报并经实际核查确认的数据为准。

17.本政策与国家、省、市政策可以重复享受,与县内其它奖补类扶持政策以及国家、省、市政策中需县级配套部分不重复享受。

18.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19.本政策自202211日起执行。此政策由宿松县商务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贰、宿松县商贸、现代服务业奖补项目申报条件

一、宿松县规上企业申报条件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5.有资质建筑法人单位企业:年度产值达5000万以上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

 

二、宿松县申请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属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属地产业发展功能布局,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2.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

3.示范园区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示范能力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软、硬件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4.所在地政府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出台了对园区的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5.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及产业集聚优势,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能有力带动当地就业和创业。

 

三、宿松县申报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并具备相应条件: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 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 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 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 务产品的企业。其中,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原则上 2.5 亿元以上,员工总数 150 人(含)以上;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 务交易额原则上 2.5 亿元以上,员工总数 50 人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 500 万元以上,员工总数 50 人以上。

2.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 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 原则上 5000 万元以上,员工总数 25 人以上。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 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 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 其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 500 万元以上,员工总数 25 人以上。

4.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 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原则上 50 亿元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原则上为 1 亿元以上,员工总数 500 人以上。

5.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 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原则上超过 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 量指标年增速原则上超过 100%,员工总数 25 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