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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和县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办法解析(含扶持奖励内容及标准)

20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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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强县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以省级创新型县建设为抓手,打造科技创新区域性强市先进县,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扶持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太和县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来太和创新创业的科技创新团队或个人。

第三章 扶持奖励程序

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团队和个人应当按照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供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享受“免申即享”的另行规定)。当年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扶持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公示后兑现。

第四章扶持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1.对新申报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市有关部门审核推荐的,先给予企业3万元补助(当年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通过认定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

2.对当年在太和县服务认定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认定1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对新认定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研发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10万、5万元奖励。

2.太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企业在本县落户,且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每家企业给予孵化器0.5万元奖励;孵化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给予孵化器2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新获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立项或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企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足额配套资金。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

2.为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对设立研发机构,有研发项目,建立研发辅助账,且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低于200万,但强度高于3%,给予具办会统人员600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0.8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含奖励企业具办会统人员30%,企业与具办会统人员或受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奖励分别申报)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对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通过认定的成果,给予所属企业或个人每项400元奖励。

2.企业技术合同登记年度累计额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0.1万元、0.5万元、0.6万元、0.8万元、0.9万元;对为我县登记技术合同的登记机构,按吸纳技术合同登记额的万分之0.1给予经费奖补。(登记与沪苏浙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奖励资金上浮20%)

3.鼓励企业购买先进科技成果或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或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个项目实际支出10万元以上,并进行科技成果或技术合同登记的,根据企业实际支付合同金额,按照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购买沪苏浙高校院所先进科技成果或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奖励资金上浮20%)。

4.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市赛区及以上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五章 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做好县科技创新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审核工作。

2.明确任务。把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主要指标作为对乡镇和经济开发区创新能力的评价标准;同时加强年度督查考核,强化政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县政府每年对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

3.完善机制。申请扶持奖励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额资金外,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按县应急局审核意见,取消奖励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1.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均按年度计算,自当年1月1日起统计。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并结合省、市有关政策动态调整。

3.符合享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4.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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