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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旅游业奖励政策!2024年咸阳市旅游业示范区、度假区、景区、集散中心、休闲街区、旅游饭店等若干奖补政策发布

2024/6/12

咸阳市朋友们!千万别错过!本篇整理了咸阳市旅游业奖励政策,快来看看吧!如果有咸阳市秦都区、杨陵区、渭城区、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兴平市、彬州市企业朋友们想要申报旅游业奖补项目的,或者不清楚自己可以申请哪些补贴项目,联系小编咨询,也可以给给您做一个免费的项目规划,安排专门人员上门拜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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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咸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激励措施》

第一条 为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旅游业的积极性,加快形成与旅游城市品牌相匹配的综合旅游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旅游发展能级,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推动咸阳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咸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激励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旅游业发展、品牌创建、旅游商品及文创产品等项目奖励。

第三条 本措施激励奖补对象为从事旅游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第四条 咸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激励原则。本措施奖补资金用于旅游业发展奖励补助,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业投入的正向引导和激励作用。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激励措施、审核流程、审定结果等要进行公示,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开、公正。

(三)项目管理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等项目管理程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第五条 品牌创建奖励

(一)全域旅游示范区。对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二)旅游度假区。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三)A级旅游景区。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四)乡村旅游。对新创建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陕西省特色旅游名镇、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旅游集散中心。对新建设的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集散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60万元、30万元。

(六)旅游休闲街区。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七)星级旅游饭店。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

(八)旅游民宿。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5万元。

第六条 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奖励

在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5万元。

第七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奖励资金必须用于本区域旅游业的项目建设,奖励资金30万(含)以上的以旅游项目形式进行申报。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向辖区内各县市区下发本年度《咸阳市旅游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本措施前款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照属地关系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向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填报《咸阳市旅游业奖励补助申请表》,并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应奖励项目证明资料,旅游项目文本等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资金申报资料,对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已获奖补资金,取消其下年度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资金的审核、拨付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所有申报资料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审定结果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公示。公示无误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项目绩效目标考评。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二)同一产品、项目获得多项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经查实,由于单位或个人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当年因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非法生产、偷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3.长期不正常开放的旅游景区;

4.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5.年度内受到警告、限期整改、摘牌等处理的;

6.存在其他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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