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13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3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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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202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部署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资金政策,紧紧围绕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紧紧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着力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汇集要素集聚发展,延伸和拓展农业产业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乡村产业布局更优化、结构更合理、链条更完善、业态更丰富,示范引领带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重点
紧扣稳产保供重点任务,立足我省特色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统筹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优化产业布局,瞄准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应在以下方面加强项目整体谋划:
一是重点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品类,落实“土特产”文章,开发乡土资源,适当兼顾带农效果明显的优势特色产品和脱贫地区帮扶产业,统筹做好项目谋划。二是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循序渐进、久久为功,项目申报区域应已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同时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规划以及本省份农产品发展规划布局,提高项目布局的前瞻性、科学性和耦合性。三是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深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加强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带动粮油等重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用创新科技推进产业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四是注重延长产业链条,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完善全产业链技术标准体系提升仓储冷链物流、产地加工设施、市场品牌销售水平,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五是统筹产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强化产业发展联农带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细化实化具体举措,把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农村、留给农民。
三、申报评审
2024年申报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的具体申报条件、资金支持等,在总体上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023〕5号)的基础上,按照附件具体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要求执行。近两年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省级及以上环保、农业农村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的县区,均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建立由分管市(区)领导亲自抓,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计划财务、发展规划、乡村产业及相关行业科(处、室)组成项目推进组,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工作统筹。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下达的申报指标进行统筹设计,明确主导产业、建设布局和投资安排,重点对申报条件、规划布局、建设内容、联农带农、投入政策、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形成项目整体申报方案。要结合相关审计报告、舆情风险、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开展政策合规性评估。经农业农村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联合市级财政部门统一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级将根据市级申报情况,按照中央要求推荐参加中央遴选。
(三)防范廉政风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管理,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织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项目监管制度,严禁利用项目管理职权谋取任何利益。要严格防范廉政风险,对项目支撑单位、经办人员等明确提出纪律约束要求。对违反规定影响干预项目申报,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在建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管理和已建成项目的监测评估,于2024年3月14日前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填报更新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市(区)于3月15日前报送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各1套,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产业发展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各4套,并同步发送电子版到邮箱,超期不予受理。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应由各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自主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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