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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2024年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20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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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324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研发应用工作机制,规范评定管理,强化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三首产品,是指在合肥市研发或生产,经过创新,其功能或性能实现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关键材料和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合肥市三首产品实行目录管理,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评定管理,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评定的产品列入《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围绕我市制造业重点领域补短板产品和卡脖子技术,编制合肥市三首产品研制揭榜清单,鼓励合肥市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以市场需求为牵引,以产业化为目的,开展三首产品揭榜攻关。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五条  申请评定三首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合肥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关键部件制造、组装、软件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处于失信行为有效期内。

(二)申请单位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请产品在功能、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通过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首版次软件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已经用户使用(试用),市场前景较好。

(四)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质量标准,符合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和特殊行业管理要求。

(五)已获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合肥市产品直接纳入《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

第六条  申请评定三首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三首产品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评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试用)情况,特殊行业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不少于五张产品的彩色照片(软件系统附截图),附说明。

(六)企业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从税务部门下载)、社保缴纳情况(直接从人社部门下载)。

(七)企业其他荣誉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评定申请,按要求编制《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申请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分类别组织专家及部分产品用户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研究后形成《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

(三)公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

第三章  推广支持

第八条  按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在符合条件、程序、标准的前提下,免除相关负责人的决策和执行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支持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选用三首产品;在招投标活动中,鼓励市场主体积极主动使用三首产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比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规等要求,加大对三首产品采购力度,将三首产品应用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综合考核指标,率先应用三首产品。

第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价因素。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不得限制或排斥首台套产品制造企业参与投标;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仅需提交获批首台套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采购三首产品的,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研发三首产品创设专属信贷产品,优先安排专项信贷资金,强化对三首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企业研发和应用三首产品开发保险产品。

第十二条  支持三首产品拓展应用场景,将三首产品应用解决方案纳入市级场景能力清单,通过场景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推进三首产品应用落地。

第十三条  依托世界制造业大会、羚羊工业互联网、供需对接平台等,组织三首产品展览展示。大力推荐三首产品进入徽采云平台,帮助企业扩大销售。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宣传载体,加大对三首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围绕三首产品市场拓展需求,组织开展专场对接活动,助力企业提升市场份额。

第十四条  鼓励新评定的合肥市三首产品申报安徽省三首产品和合肥市三新产品。对成功获评省级三首产品的,按照《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合肥市三首产品每年评定一次,《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推广目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三首产品的评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评定的,以及有效期内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或产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一经发现核实,撤销评定结论,3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评定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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