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18
2024年湖北省工业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如下,看完本文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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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推动工业软件技术研发攻关。围绕“尖刀”技术攻关工程和工业软件关键核心技术,统筹科技相关专项资金,鼓励重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关键技术自主创新,加快突破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核心技术,遴选一批项目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0万元。鼓励工业软件产学研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工业软件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工业软件关键技术,对在鄂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工业软件名品推广应用。鼓励首版次应用,对经省级认定并在重点行业应用的首版次工业软件产品的省内研发企业和示范应用单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双向奖励。对我省评选的优秀工业软件制造业应用场景建设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其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汇聚工业软件技术创新资源。引进国家级工业软件技术支撑平台在鄂落地区域分中心或重点行业分中心,对运营服务绩效突出的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建成集工业软件标准体系、工业软件攻关与适配测试、工业软件质量提升与成熟度评估、中试验证及行业应用集成验证与评价等为一体的湖北省工业软件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重点工业软件企业牵头建设工业软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认定授牌的省级或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工业软件企业开展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对通过评估的4级以上工业软件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软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储备和战略布局,对于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的,经相关主管部门考评后,分别给予资助。对该领域获得湖北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并对获奖个人给予奖励。
(五)培育打造湖北工业软件名企。支持工业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软件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工业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支持,每家最高500万元,研发投资要求可相应下调。
(六)加大招商对接力度。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瞄准国内外头部企业和湖北省基础较为薄弱领域的工业软件企业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制定招商引资重点对象清单,策划一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为重点软件招商项目提供“一对一”全程定制化服务,省财政对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引入期、建设期和运营初期实施的优惠政策给予适当补助。积极引进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工业软件企业总部、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全球500强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等在鄂设立总部或第二总部,新引进的工业软件领域总部企业,省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七)支持园区载体建设。设立省级软件名园培育库,定期开展创建工作评估,对成效突出的软件园区给予奖补。对获得认定的中国软件名园,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给予支持。支持软件企业入驻园区,鼓励各市州对新入驻省、市级软件产业园区的软件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八)强化多层次人才保障。依据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支持工业软件行业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鼓励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团队来鄂创新创业。支持高端人才申报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对承担国家级工业软件项目的高端人才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国家特色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鼓励软件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深化合作,构建多层次人才培养结构和体系,培养工业软件复合型人才。开辟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专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工业软件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九)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惠企利企。统筹科技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引导资本支持工业软件独立研发企业及引领产业发展的软件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固定资产贷款、研发贷等中长期贷款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可连续贴息三年。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工业软件企业融资支持,增强工业软件企业融资能力,对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工业软件企业按标准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实施再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总额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十)培育良好行业发展氛围。依托科研机构、重点企业、行业组织等,培育形成工业软件产业全产业链生态,争取一批国际国内知名软件展会、论坛、峰会在鄂举办,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发展重大活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鼓励省内工业软件外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按相关规定给予展位费补助。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本政策措施与我省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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