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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

2022/3/21

最近,由于专利审查的力度变严,存在外观专利被驳回的现象;其中,不乏存在成套产品的外观专利的申请。

(一) 成套产品的定义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茶杯、茶壶和碟子组成的茶具。

(二) 成套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各产品都属于同一类别;

(2)各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4)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还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除非删除该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就像上面所说的成套茶具,包含茶壶、茶杯和杯碟三个套件产品,每个套件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习惯上属于同时出售、同时使用,并且每个套件都可以单独使用,成套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的使用价值。所以,在三件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可以和案申请。但是,因为茶壶如果茶壶在申请的时候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图案,如果申请人无法出具奥林匹克标志专利权人出具的允许其申请专利的证明,否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因此,在申请外观专利的时候,避免出现别人具有专利权的标志或者图案。

(三) 产品设计的构思

设计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特定的造型为特征,或者各个构成产品之间以特定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即可以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图案的统一,是指各个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应当统一。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则认为则认为图案不统一。

例如咖啡壶上的设计以兰花图案为设计题材,而咖啡杯上的设计图案为熊猫题材,由于图案所选择的设计题材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因此不能作为成套产品的合案申请。

对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考虑。应当与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统一,在简要说明中没有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属于设计构思相同;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如果产品的色彩风格一致则设计构思相同;如果各产品的色彩变换较大,破坏了整体的和谐,表明设计构思不同。

(四)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项包含咖啡杯和咖啡壶的外传设计专利申请,不应再包括所述咖啡杯或者咖啡壶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