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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奖补,10月22日前申报!

2024/9/30

庐江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奖补支持对象、申报条件、材料、流程及奖补标准整理如下,需要申报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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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以提升指导服务能力为抓手,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引领带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对象

农民合作社:全县范围内正常运行的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入社成员数量20户及以上,年经营收入大于200万元(社会化服务100万元以上);未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农民合作社,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家庭农场:全县范围内正常运行且运用“一码通”、“随手记”两个系统软件的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50万元及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5万元及以上;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有以下情况的,优先推荐申报:

1.列入农业农村部“头雁”、“耕耘者”培育对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2.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创新试点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负责人;

3.参加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具体支持条件为: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到户明细表。相关合同定理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本项目支持内容为2024年新建建设内容,且在本年度内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合作,支持农邮合作、农化合作、农垦合作等。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抱团发展,积极参加新农人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千亿斤江淮粮仓”建设,通过技术集成组装方案,巩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十大千亿级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打造具有安徽标识度的“新农优品”“皖美农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提升电商运行设备,臻选优质产品,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展示展销会,带动小农户销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四、目标任务

支持的农民合作社不少于8家,项目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购买农机和建设生产设施,提升内部管理、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联农带农和指导服务,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支持的家庭农场不少于14家,项目补助资金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

五、补助额度、标准及支持方式

项目补助额度115万元,其中: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41万元,支持家庭农场项目资金74万元。

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其中,单个合作社、单个家庭农场奖补不高于5万元。如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总额超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按照核定奖补资金数额同比例降低兑现,直至资金用完为止。

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六、申报步骤

项目实施按“主体申报、镇级审核、县级复核、兑现资金”等流程开展。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于2024年10月22日前将申报表、相关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报送镇(街道、台创园)。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自愿填报“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附表2)”,并附项目建设佐证材料(审计报告(工程类建设须提供)、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复印件、实物照片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年检合格和税务登记正常材料、新农直报录入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管理平台录入材料、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社员“三会”会议记录、年度经营报表、办公场所及标牌等照片 (章程和制度上墙、牌匾、农机具、生产基地等)、信用证明材料(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申报公示照片等,并装订成册;

示范家庭农场:自愿填报“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附表3),并附项目建设佐证材料(审计报告(工程类建设须提供)、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复印件、实物照片等)、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年检合格和税务登记正常材料、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材料、“一码通”赋码截图、“随手记”软件系统截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录入材料、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农场成员清单、收支账本、2023年全年及2024年上半年基础台账、办公场所及标牌等照片(制度上墙、牌匾、农机具、生产基地等)、信用证明材料(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申报公示照片等,并装订成册。

2.镇级审核。镇(街道、台创园)按照分配名额择优遴选符合要求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组织农经、农技等人员对示范主体申报材料组织审核验收后,按照分配名额在政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经办,联系电话:87330800,逾期不予受理。(分配名额见附件1)

3.县级复核。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现场和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奖补,对不符合条件和项目实施要求的将予以剔除。

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兑现资金。项目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通过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将项目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七、完成时限

2024年12月30日前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审核,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兑现。各镇(街道、台创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主体申报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规范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镇(街道、台创园)对获得奖补支持的主体实行名录管理,指导主体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获得奖补支持的家庭农场信息。

(三)强化跟踪问效。

1.本项目扶持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本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同一类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2.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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