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
蚌埠怀远县石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补助奖励、认定条件程序、监督管理使用管理办法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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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怀远县委 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怀远石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怀发〔2021〕14号)、《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淮西现代农业示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怀政办〔2020〕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县石榴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形成产学研一体化、一二三产相融合的石榴产业体系,更好提升石榴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实现可持续、更健康的发展,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远县石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政府整合各类财政资金为振兴全县石榴产业发展而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3000万元左右。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各类资金安排,根据怀远县振兴石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按照《怀远县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经营主体为在全县从事石榴研发、栽植、精深加工、专业销售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 坚持扶强扶优,效益第一,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企业及栽植面积大、管理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经营主体。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种植业补助(基于按怀远石榴栽植标准栽植怀远石榴品种种苗条件下)
(一)一次性补助
1.防护围栏建设补助。统一标准,统一色彩(单片围栏长不低于2米、高不低于2米,围栏钢丝直径不低于3.5毫米,立柱为镀塑钢管)申请自建,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按长度给予50元/米的一次性补助。
2.管护房建设补助。按统一图纸、统一材料,统一色彩(采用轻钢结构或装配式建筑)申请管护房建设,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补助标准为240元/平方一次性补助,按照100平方米/企(户)上限标准进行补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的,每增加200亩按约定的补助标准,据实增加一次补助。
(二)土地租金补助。石榴种植经营主体,在以300元/亩缴纳保证金(2019年底前入驻茨淮新河石榴基地的石榴栽植经营主体,按原政策执行)及按怀远石榴栽植标准栽植怀远石榴品种种苗的前提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年度考核合格,享受五年分年度土地租金补助(堤顶、河滩地每年每亩800元,迎水坡每年每亩400元)。
(三)标准化设施栽培补助。按《石榴避雨遮光栽培技术规程》建设石榴栽植大棚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给予建设费用30%补助。
在茨淮新河石榴基地外适宜栽植石榴的区域,在符合土地政策前提下,集中栽植面积达50亩及以上的石榴栽植和研发培育经营主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验收合格的可享受上述三项补助政策。
(四)石榴园管护补助。对入驻茨淮新河石榴基地的经营主体,在享受五年地租优惠政策期满后,从第六年开始至第八年,分年度考核均合格的,给予连续三年的石榴园管护补助,其中经考核获得90分以上(含90分)、80分以上(含80分)、70分以上(含70分),分别给予每年每亩800元、500元、300元的补助(迎水坡石榴园给予每年每亩400元、300元、200元的补助)。
本文件实施后入驻的石榴经营主体,在茨淮新河石榴基地标准化栽植面积达200亩以上的,前三年分年度考核均合格的,给予连续三年的石榴园管护补助,其中经考核获得90分以上(含90分)、80分以上(含80分)、70分以上(含70分),分别给予每年每亩500元、400元、300元的补助。
(五)并购重组补助。凡在茨淮新河石榴基地并购重组其它经营主体石榴园面积达300亩(含)以上并按照怀远石榴栽植标准栽植怀远石榴的经营主体,除享受栽植补助政策外给予800元/亩一次性补助,500亩(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一次性补助,超1000亩(含)的可以一事一议。并购重组需要重新栽植石榴种苗的,享受本政策相应条款,不得叠加享受。
(六)怀远“一号榴园”建设。支持“一号榴园”在科研、种质资源圃建设、标准化栽植、实训基地、日常养护管理等方面支出。
二、深加工奖补
(一)现有的石榴加工企业
1.新增应税销售收入补助。给予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3%的奖励。(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2.新产品奖补。取得认定的石榴新产品投入市场后,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二)新建石榴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相应规模,按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产业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怀政〔2017〕4号)给予奖补。(县招商中心负责审核)
(三)原料收购。企业收购怀远县域范围内石榴作为加工原料的,给予企业0.2元/千克的补助。(县商务局负责审核)
三、研发与人才团队奖补
(一)新品种培育补助。石榴新品种获得省级认定的,每个新品种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二)工厂化育苗补助。重点支持石榴组培育苗,企业开展新技术工厂化育苗怀远品种,并在县内推广种植1000亩以上,苗木地径2厘米以上营养钵种苗,经实践具备产生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给予每株2元的一次性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三)石榴研发实验室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补助。支持怀远石榴生物工程实验室在建设、科研、运营等方面支出。在市级以上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同等数额50%奖补。(县经济信息化局、县科技局负责审核)
(四)品牌创建奖补。基于怀远石榴或石榴产品创建,涉及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保护标志、各类标准制定、发明专利、著作权等奖补,按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2019〕38号)文件执行。(县市场监督局负责审核)
(五)基础科研补助。每年支持不超过3项石榴种植管理类基础研究,涉及土壤、水肥、病虫害防治及修剪等,通过制定任务清单,完成验收后,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项目分年度不重复叠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六)科研项目成果补助。作为主持单位,以怀远基地作为研发和项目申报平台,完成省级重大研发或科研攻关石榴科研项目并顺利结项,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作为主持单位,以怀远基地作为研发和项目申报平台,完成国家级重大研发或科研攻关石榴科研项目并顺利结项,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县科技局负责审核)
(七)石榴种质资源圃(基因库)建设奖补。以怀远基地作为研发平台,建成石榴基因库收集品种超过100个,按照30万元给予奖补。(县科技局负责审核)
(八)绿色发展奖补。石榴或石榴产品获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的,按照《中共怀远县委办公室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怀办发〔2017〕35号)文件执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
(九)人才团队奖补。石榴领域获得省“115”产业创新团队、蚌埠市“3221”产业创新团队、省市县产业创新团队的,按照省市补助资金50%奖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四、其他奖补
(一)开拓国际市场奖补。石榴新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产品年销售达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县商务局负责审核)
(二)专业销售公司销售补助。按销售怀远石榴的数据,给予0.1元/千克的补助。(县商务局负责审核)
(三)智慧冷链物流园建设补助。建设用于怀远石榴收储、运输和经营的智慧冷链物流园,建成投用后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建成投用后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县经济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审核)
(四)石榴文化宣传支出补助。对于石榴品牌推介、石榴广告、石榴音像资料制作宣传以及石榴地理标志保护印刷品和包装印制、怀远石榴公益性活动等给予一定支出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五)石榴产学研合作支出。政府或农业科技园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平台的经费支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六)石榴产业协会支出。给予石榴产业协会一定资金支持。
(七)石榴栽植环节保险费支出。
(八)涉及石榴产业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服务、茨淮新河石榴基地环境整治等支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九)怀远县振兴石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补助。
第四章 基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申报
一、批文类项目。由申报主体填写《怀远县石榴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上级文件、获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资料,报本管理办法明确的管理部门审核。
二、工程建设(或服务)类项目。经所在乡镇政府(科技园区)审核同意后,报本管理办法明确的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成后,由申报主体填写《怀远县石榴产业化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合同、验收、税票等),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所在乡镇政府(科技园区)初验后,报本管理办法明确的管理部门审核。
三、土地租金补助。申报主体提供租地合同、地租支付凭证、考核合格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合同、验收考核结果等)报所属乡镇或科技园区审核。
四、宣传推介类资金。申报主体提供项目详细规划方案及相关证明资料(合同、税票等)报本管理办法明确的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考核验收
本管理办法明确的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牵头组织验收组对申报奖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或现场验收,对符合文件规定奖补条件的形成验收报告。
第九条 公示
根据验收结果,将拟奖补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5天。公示内容为申报单位或个人名称、申报项目、奖补标准、奖补金额等。
第十条 兑现
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项目,由怀远县振兴石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明确的管理部门验收报告向县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蚌埠农业科技园管委会,由蚌埠农业科技园管委会将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的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蚌埠农业科技园管委会负责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向怀远县振兴石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并将监督审计情况向怀远县振兴石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怀远县振兴石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制定考核细则并负责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起施行,暂定实施两年,两年后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核实调整,总实施期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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