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3/12
盘点六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材料条件、非遗申请流程步骤和享有权利好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两至三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更多详情如下,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各地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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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经单位推荐申请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户籍在本市或长期居住和工作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的居民。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六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材料
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六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流程步骤
市属单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申请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和考察环节。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人选;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六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权利和义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
(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四)依规定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等工作的相应报酬;
(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
(六)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保护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按照规定使用政府给予的经费。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六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好处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传承人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传承协议。
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核准,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作出积极贡献的传承人列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以组织开展传承人生平事迹和传承事迹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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