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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专利申请中的几个常见误区,你踩雷了吗?

2022/5/6

专利作为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在申请专利保护时也是有一定的讲究的,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往往会出现几个常见的错误,这里就针对专利申请的常见误区做一下详细的阐述以及提供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避免踩雷。

专利作为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在申请专利保护时也是有一定的讲究的,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往往会出现几个常见的错误,这里就针对专利申请的常见误区做一下详细的阐述以及提供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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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一:对技术交底的认识不足,技术交底书过于简单

企业在申请专利时,交给专利代理人的技术交底书通常过于简单,往往只交代了研发思路,对技术方案的描述不够具体详实,也疏于提供实验验证过程及相关数据。

事实上,专利技术交底书的内容是否详实直接关系到代理人对技术方案的深度理解,进而影响到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最终影响到专利授权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申请文件对专利技术的描述如果过于简单,很有可能会因技术方案不清楚、公开不充分、新创性不足等原因被驳回;即使授权,该发明的思路和技术方案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从而失去申请专利的意义。

因此,技术交底书应针对发明的目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做出尽量详实的描述,从而为撰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和后续专利权的授权及保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误区之二:专利名称过于具体

许多企业在命名发明名称时喜欢在专利名称中限定所基于的技术或用途(这种情况在高新企业尤为常见,可能是出于研发项目名称与专利名称要保持一致的考虑)。但是从专利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命名方式可能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

其实,专利名称只需用最简短、准确的语言表明所要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即可,并不需要在名称中体现过多的限定或者发明点。比如,发明人发明了一种适合骑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雨披,发明名称只要命名为“一种雨披”即可,而不必把“适用于骑电动自行车”体现在发明名称中,限定了该发明的用途,缩小了保护范围;又如,发明人发明了一种自拍杆,发明点是自拍杆的长度可以根据需要通过伸缩结构进行调节,这个发明的名称同样只需命名为“一种自拍杆”既可,而不必把体现发明点的“长度可伸缩调节”、“具有伸缩结构”体现在发明名称中。

此外,有许多发明人认为专利的名称不能相同。事实上,专利名称相同并不代表是相同的专利,因为不同的专利可通过各自的申请号/专利号来加以区分。在专利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大量名称相同的专利,由于各自的申请号/专利号不同,并不是相同的专利。因此,单纯从专利的角度,专利名称相同并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当然,如果出于某种特定的需要,用不同的专利名称来区别不同的专利也是可以的。

误区之三:科研成果先发表论文再申请专利

研发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并取得科研成果后,往往急于先发表论文,这样做会延误专利申请的时机,造成研发所产生的技术成果无法得到专利授权。

因为在专利新颖性审查中,专利申请日前的一切公开技术均视为现有技术,公开发表在论文上的技术当然也会被视为现有技术,专利审查员一旦检索到该技术已经在论文上发表,该专利就会因丧失新颖性而不能得到授权。

因此,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对科研成果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

误区之四:申请专利过于关注成本费用

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申请专利时不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而是由技术人员自己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自行提交专利申请,从而节省代理费用。这样往往会因为缺乏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审查意见答复的经验,以及对流程相关的各种期限、费用、手续的不熟悉而导致一些无谓的失误,造成专利申请被驳回。

也有一些企业在选择代理机构时过于关注代理费的价格,而忽视了考察代理机构的资质,把自己辛苦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交给无国知局备案资质的公司,使得专利申请在流程管理以及撰写质量等方面均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而无论是哪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专利无法得到授权。

如果因上述情况造成了专利申请被驳回,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已回天乏术:由于发明专利是在公开之后才会进入实质审查的,一旦进入到实审阶段,如果因前期的失误而导致发明专利失去授权机会,而此时发明专利的技术内容已经公开,也就无法对该项发明再次提出专利申请(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因此该发明专利将无法得到授权保护,该专利技术将会进入公共领域免费供公众使用。

因此,企业申请专利最好还是委托具备专利代理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专业代理机构,过度地关注申请费用反而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