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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条件管理办法

2022/7/19

湖北省2022年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啦,相信很多有实力的朋友都很关心该项目扶持的园区建设标准以及认定条件等申报细节问题,小编已经将该项目的内容给大家梳理出来了,想要申报的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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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园区。主要包括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

第三条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化工园区应有明确的区块数量、四至范围和区块面积。化工园区可采取“飞地”、“一区多园”等模式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多个不连片的片区组成,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五条化工园区应建立职责明晰、权责相宜的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专门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需要的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且有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不得设置非化工类劳动密集型企业。

化工园区选址应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

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七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要素(水、矿产、能源)保护与利用、支撑体系(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科学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发展重点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对园区产业准入、项目布局、安全环保项目建设等提出刚性控制要求,符合国家、省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经过专家论证。

第八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化工项目入园评估制度,开展入园项目评估,对入园项目的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入园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园区产业准入要求。

第九条化工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巡视、检修、防碰撞、事故应急池等设施。必要时配套建设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等,实时监控所有企业生产和存储装置区域,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全覆盖,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一条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等情形下应急处置

需求的体系、预案、消防站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并根据安全风险类型和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

化工园区应制定“一园一策”持续整治提升计划,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开展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要设置工况监控。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三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园区所在区域大

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编制实施园区VOCs“一园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并发布园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

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

第十四条鼓励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融合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封闭化管理、敏捷应急、气体探测和大范围速扫等应用系统,建立集约化、可视化的安全、环保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提高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提升园区综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园区认定

第十五条认定范围。化工园区认定范围包括建成化工园区和新建化工园区。

第十六条认定程序。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提出化工园区认定申请,属地市(州)经信局负责受理化工园区认定申请,并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开展认定工作:

(一)认定申请。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经属地县(市、区)

政府同意后,向市(州)经信局提交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报告。

(二)市级初审。依据本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要求,由市(州)经信局会同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等市直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开展现场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对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化工园区,由市(州)经信局报请市(州)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化工园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及初审报告、《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自查评分表(试行)》、专家审核意见等。

(三)省级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市(州)的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形成审查报告,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四)公示公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拟认定化工园区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

自查评分表(试行)》、专家审核意见等。

(二)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包括园区区块数量、四至范围和区块面积。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包括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专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三)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跟踪评价)及审查意见,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四)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审查意见。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规划批复、图纸和矢量文件(txt格式或shp格式,2000大地坐标系)。园区规划面积、建成区面积、四至边界和坐标数据及用地文件。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化工项目入园评估制度及入园项目评估情况。

(五)化工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危废处理等公用工程建设情况;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配套建设巡视、检修、防碰撞、事故应急池等设施情况;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证明材料。园区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合格等证明文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意见。

(六)化工园区内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系统、环保监测监控体系、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率、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VOCs“一园

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七)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全覆盖,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情况。化工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配备情况。化工园区“一园一策”持续整治提升计划、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结果。

(八)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情况,包括安全监管、环境监测、封闭管理、应急响应、能源管理、物流服务、公共服务、内外部信息系统集成、大数据平台、信息安全管理防护体系等建设情况及佐证材料。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八条认定标准。

(一)化工园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化工园区,不予认定:

1.无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2.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3.选址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

感区等地段、地区。4.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

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5.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6.化工园区内部布局不合理,存在重大风险叠加失控。

7.化工园区未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配套管网。

(二)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审查、评分,省级评分总得分在60分(含)

及以上的化工园区,且第十八条第(一)款全部符合要求的,确定为认定化工园区。

第十九条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经省级审查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申请认定,认定仍不通过的,取消申请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四章园区管理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

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指导园区总体规划及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建筑质量与施工管理、指导园区专项规划(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污水处理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与总体规划衔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含消防)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对化工园区具体建设和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新设立化工园区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认定。

第二十二条园区外重点化工企业管理。对化工园区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安全环保措

施完善的重点化工企业,可认定为重点监控点,重点监控点的认定和管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重点监控点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提升改造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允许批准建设。鼓励园区外重点化工企业搬迁至认定的化工园区。

第二十三条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由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认定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化工园区的经济发展、区块数量、四至范围、建设面积、企业数量、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公用设施建设、环保安全管理、智能化建设等基本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