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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评选办法及2024年申报条件、材料
20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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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滁州市建设 工程“琅琊杯”奖申报条件
(一)2024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竣工验收,申报前完成备案 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符合《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评选办法》相 关规定;
(三)申报工程由于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不 得申报;
(四)公路建设工程每公里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
二、滁州市建设 工程“琅琊杯”奖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由申报单位在按要求将工程项目申报表及材料按照项目类别,分 别报送至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
(二)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对 工程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 后,将项目申报资料及申报项目汇总 表等相关材料分别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 利主管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三、滁州市建设 工程“琅琊杯”奖申报材料
(一)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
评选办法》规定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含申报表);
(二)电子申报材料需提交彩色扫描的pdf格式文件,发 送给市级主管部门联系人邮箱。
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提高工程建造 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以 下简称“琅琊杯”奖)的评选活动,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黄 山杯”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琅琊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 工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 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水利主 管部门成立“琅琊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琅琊杯”奖的 评选工作。
第四条 “琅琊杯”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 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琅琊杯”奖每年评选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每年获奖数量不超过 60 项。获奖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要承建单 位和参建单位。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琅琊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境内已经建成并 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七条 “琅琊杯”奖的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 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八条 申报“琅琊杯”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
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 位;
(二)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 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申报“琅琊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 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 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主要参建单位申报不得超过三家,且应是承担设备、电气安 装以及装饰装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琅琊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
(二)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 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过程质量控制符合 标准规范要求;
(三)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过使用检验未发 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质量达到本 市区域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琅琊杯”奖: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已经参加过“琅琊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 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 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 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琅琊杯”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申报。对于 大型市政、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分标段申报,也可建设单位 组织,由各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不得超 过五家。
第十三条 “琅琊杯”奖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琅琊杯”奖的新开工建设
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 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辖区主管部
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报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交通工程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利工程报水利主管
部门。各辖区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琅琊杯”奖创优计划的创建 项目应实施专项监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对含有地基基础、主体
结构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进行 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其它类型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一次 的中间质量检查,检查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并有完备的
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二)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由申报单位根据
工程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 管部门申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按
照“琅琊杯”奖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 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在申报名额指标内择优推荐。因后期
相关审查不通过而造成申报指标缺额的,不得补报新的项目。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可由申报单
位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三)提交审核材料。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按工程类别分别提
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利主管部门。
市级跨区域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级行
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琅琊杯”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利主 管部门按工程类别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 报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通过。
(二)现场复查。“琅琊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按工程类别 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家现场复查。现场复查专家组
通过查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承(参)建单位汇 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集中评议等形式,对照现场复查要点, 开展现场复查工作,形成现场复查书面报告,并按项目综合评价 状况对复查项目进行推荐排序,提交获奖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琅琊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 会,对各现场复查专家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 名投票方式,提出“琅琊杯”奖项目提名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审议。
(四)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议通通过的名单在网 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建设项 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复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 “琅琊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 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琅琊杯”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进行审定。
(六)发布。对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琅琊
杯”奖获奖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琅琊杯”奖评选结果纳入全市建设市场信用评 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 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从“琅琊杯”奖获奖项目中按自 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参评省优“黄山杯”奖。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获奖工程存在质 量问题的“琅琊杯”奖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撤销该 工程“琅琊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琅琊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 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 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 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 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 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住房 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利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举报。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对申报项目取消 参评资格。
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
评审资格。
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 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琅琊杯”奖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印发的《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评选表彰办法》
(建管函【2020】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交通 运输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
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申报规模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
(三)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四)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五)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六)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七)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单 体公共建筑;
(八)总建筑面积1.5 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
(九)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十)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或单跨大于 24 米的工业建
筑工程。
二、市政工程
( 一 ) 投 资2000 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桥梁及高架道路(交通枢纽);
(三)长度 1 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必须最小单元是一 站一区间);
(四)日供水3 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2 万吨以上的污 水处理厂;
(五)日处理400 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六)日处理400 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七)投资1500 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三、园林工程
(一)工程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工程;
(二)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交通工程
(一)公路建设工程
1.公路工程决算总价在 2000 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改善和 大修项目;
2.国省公路建设里程在8 公里以上;
3.三级以上县乡公路建设里程在 10公里以上;
4.农村公路建设里程在10 公里以上且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的项目;
5.独立大、中型桥梁建设项目。
(二)水运建设工程
1.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内河工程;
2.500吨级及以上的港口工程;
3.10公里IV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整治工程; 4.IV级及以上的航道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主体工程; 5.千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
五、水利工程
1.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 工程概算)不低于 2000 万元且主要施工单位合同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工程。
2.其它具有创新示范、社会影响较大且工程造价在800 万元 以上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