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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市电子商务及老字号“免申即享”专项资金奖励标准以及申报条件

2022/9/1

武汉市电子商务及老字号“免申即享”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了,有疑惑的可以直接来咨询小编,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有关该项申报的内容,其中主要讲解申报条件以及资金兑现标准和如何拨付,希望能对大家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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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4〕8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大力推动武汉市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支持武汉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4〕83号)精神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武汉市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及老字号认定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奖励资金”“老字号认定奖励资金”)。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三条资金兑现标准

(一)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奖励资金对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国家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省级数字商务企业

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老字号认定奖励资金对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和武汉老字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同一单位兑现同一资金支持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资金支持条件

(一)电商示范创建奖励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商务部认定并通过2024年综合评价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国家数字商务企业,经湖北省商务厅认定的2024-2024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省级数字商务企业。

2、奖励对象为依法在武汉市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基地(园区)运营机构。企业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奖励对象未享受过各级财政电子商务示范创建资金支持。(二)老字号认定奖励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商务部、湖北省、武汉市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湖北省老字号、武汉老字号企业。

2、奖励对象为依法在武汉市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老字号经营主业关停或转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老字号企业。

3、奖励对象未享受过各级财政老字号认定资金支持。

第三章资金审核拨付

第五条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本着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核流程,方便企业的考虑,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进行资金兑现拨付。即企业无须提供申报材料,市商务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组织各区对商务部、湖北省商务厅、武汉市商务局发布的认定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后,按照程序直接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资金兑现组织实施

(一)区级初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武汉市商务局发布的认定名单,组织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认定企业的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同类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资金兑现意愿等进行核实确认,填写本区“免申即享”确认情况汇总表报市商务局。

(二)市级复核及资金拨付。市商务局按照《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商务〔2020〕80号)要求,对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公示。经会商会审、领导集体决策等规定程序,根据复核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根据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至各相关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兑现流程完成资金拨付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台账,接受审计、财政核查指导。

第八条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应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上报市相关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