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0

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2024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范围条件

2022/9/9

2024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范围条件是什么样的?奖补资金多少?那么如果合肥市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滨湖区、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企业想要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市经信局组织开展2024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本次政策申报的对象为企业,不包含个人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8715065127(微信同号),0551-65306190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科技成果评价、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一、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购车补助申报政策条款

依据《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一)《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申报范围及申报方式

1.申报范围

购车补助申报范围:2019年6月25日前,在合肥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且已经完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车辆(除细则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中央财政资金清算完成证明材料),该政策条款由企业进行申报。

2.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企业单位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选择申报用户登录,跳转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认证登录(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进入系统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后,选择对应模块进行填报,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纸质材料报送: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后,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中心裙楼B306)提交一份纸质材料及一份电子档材料。

二、《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0〕104号)政策

(一)申报政策条款

1.节能减排奖励。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

2.换电站运营奖励。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

3.单位运营奖励。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且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的,对其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4.研发创新补助。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对整车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经审核认定,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动力电池回收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范围及申报方式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0〕104号)申报范围及申报方式

1.申报范围

节能减排奖励、换电站运营奖励、单位运营奖励、动力电池回收奖励申报范围自2020年5月9日起,截止到2024年5月8日,节能减排奖励及单位运营奖励申报车辆以行驶证登记注册时间为准。其中,如申报单位已在市科技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申报2020年度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2021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申报2021年度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中申报过节能减排奖励、换电站运营奖励、单位运营奖励、动力电池回收奖励奖补资金,再申报节能减排奖励政策新推广车辆年度剩余时间实际运行碳减排奖励时,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主动扣除已兑现时间和奖励金额;再申报换电站运营奖励时,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主动扣除已兑现接入平台时间实际充电量奖励金额,首次申报实际充电量自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算起;再申报动力电池回收奖励时,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主动扣除已兑现回收动力电池电量;再申报单位运营奖励时,已办理二证合一车辆不得申报。

所有政策条款已兑现均不能重复申报,否则将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申报单位相关责任。

2.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企业单位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选择申报用户登录,跳转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认证登录(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进入系统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后,选择对应模块进行填报,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纸质材料报送:所有企业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后,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一份纸质材料及一份电子档材料。

三、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有关要求

各汽车生产企业和单位按照《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0〕104号)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其中存在征信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任何政策条款。此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

 

附件1: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以及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支持绿色出行,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节能减排

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碳减排量按附件标准计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充换电设施运营

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平台,下同)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且充电服务费按照发改部门核定范围执行的,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不超过发改部门核准的充电服务费上限)。(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

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且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对其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新购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奖励,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快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

建设完善纯电动巡游车充电服务设施,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对纯电动巡游车运营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报废更新为纯电动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使用环境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电动物流用车可在城区地面道路行驶,1.5吨以下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抢险等特殊行业的电动物流车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上行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据电动物流车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发放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公安局)

六、支持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对整车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经审核认定,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

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产业链培育

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国家新出台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调整执行。

 

附件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调整完善情况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补助对象

财政补助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二、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二)团购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团购补助车辆仅限单位或个人自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车辆不予补助。

(三)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四)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五)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三、拨付方式及流程

(一)购车补助资金、电池回收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按照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发布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以下简称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兑现。汽车生产企业以扣除购车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二)团购车辆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审,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兑现。

(三)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个人用户,用户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审,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市科技局转拨县区主管部门,由县区主管部门向个人用户兑现。

四、财政补助申请资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团购车辆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助申请表》(附件3);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动力电池回收补助申请资料

1.《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废旧动力电池出入库证明材料;

3.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4.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证明材料;

5.非整车、电池企业需提供整车、电池企业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6.用于梯次利用的提供产品溯源信息,用于拆解回收材料的提供材料入库相关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保障在本地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获取足额补助资金,非本地车企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转让、过户外地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兑现通知,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兑现时间、兑现条款等内容。

(二)汽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范围内布局合理的维修保养网点,具备车辆维护、保养、抢修、充电、电池回收等功能,向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的质保承诺,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工作;汽车生产企业需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须自行或委托充电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题;电池或汽车生产企业等要做好电池维护、回收处理、机动抢修等服务。  

(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请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享受的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纳入诚信管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6〕50号)等文件,对我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制定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3: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调整完善情况,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0〕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支持对象

财政支持对象包括: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生产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巡游出租车企业、动力电池或其它产业链企业;购买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合肥市范围内(含四县一市)通过政府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和已获得本市“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财政支持标准及要求

(一)节能减排奖励。

1.支持标准:

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

2.相关要求:

(1)整车生产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

(2)享受节能减排奖励产品需由本市整车企业取得工信部产品公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要求;

(3)奖励范围为经由本市整车企业开票销售给用户或渠道商(“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并由购车单位或个人完成登记注册后,车辆在注册登记后首个年度内实际运行达到的碳减排量。减排奖励为首个完整年度一次性补助,可分批次兑现;

(4)整车生产企业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新能源汽车新销售情况以及本季度销售计划;

(5)碳减排量计算方法:年度碳减排量(M)=车辆年度行驶里程(S)*碳减排系数(K)*同类型燃油车油耗限值(FCL),其中:

S取值: 车辆首次注册登记后一个年度内(顺延年)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中车辆的行驶里程数。

K取值: 新能源乘用车  K=0.627kg/L

新能源物流车  K=0.717kg/L

新能源客  车  K=0.717kg/L

FCL取值: 新能源乘用车:FCL =5L/100km(第四阶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

新能源物流车、新能源客车:FCL对照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150-2018)、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20997-2015)中同类车型、同类尺寸、同类载质量的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取值。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奖励申请表(附件1);

(3)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及明细复印件;

(4)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技术参数说明;

(6)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

1.支持标准:

(1)充电桩运营奖励: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平台,下同)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且充电服务费按照发改部门核定范围执行的(运营商收取的服务费不超过发改部门核准的充电服务费上限),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该部分奖励资金由运营商在用户充电费用中全额扣除;

(2)换电站运营奖励: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

2.相关要求:

(1)支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桩、换电站运营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或换电设施投资、运营;

(2)运营商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3人;

(3)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4)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应符合《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的要求;

(5)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档案、巡查制度及档案、应急预案、事故处理制度等。对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的充电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场站和设施无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6)充换电设施运营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合肥市有关规范要求,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7)充换电设施需面向社会开放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不含住宅小区类充电设施),并按要求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对充换电设施及充换电过程的监督管理、数据采集;

(8)充电运营管理平台需为满足上述条件的合格充换电运营商提供充换电站(桩)便捷的接入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公共服务入口,方便进行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及充换电服务。充换电奖励电量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采集的充换电有效订单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3.申请流程:

申请充电桩运营奖励资金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由申报单位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通知要求,通过充电运营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交审查所需材料;

(2)市城乡建设局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审查机构组织审查,审查结果经市城乡建设局、辖区指定的主管单位等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城乡建设局兑现。

申请换电站运营奖励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由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申请充电桩运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开户信息;

(2)合肥市市区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请书(附件 2-1)及申请表(附件2-2);

(3)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的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并附情况说明;

(4)充电场站或充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竣工报告;

(5)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和充电设施出厂检验合格证;

(6)充电设施基本信息、业务流水(以市级运营管理平台数据为准)、电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7)市级运营管理平台开具的接入说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换电站运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运营奖励申请表(附件2-3);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换电设施运营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4)换电设施基本信息、业务流水(以市级运营监管平台数据为准)、电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5)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的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并附情况说明;

(6)换电场站或换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竣工报告;

(7)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换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和充换电设施出厂检验合格证;

(8)市级运营监管平台开具的接入说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降低运营成本。

1.支持标准:

(1)单位运营奖励: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且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的,对其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2)个人电费奖励:对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奖励(或选择兑换为“合肥充电”2800元充电费用储值券),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2.相关要求:

(1)运营奖励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范围内新购并使用新能源汽车作为租赁、出租、公务、私人、通勤、邮政、物流、环卫、工程车辆的企业。企业新能源汽车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

(2)电费奖励申报对象为在本市新购且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辆的不予享受。个人每年度至多享受一次,且车辆转让、过户外地的不予享受;

(3)申报运营奖励、电费奖励的车型需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要求;

(4)电费奖励选择兑换为“合肥充电”2800元充电费用储值券的用户,需同意将2000元电费补贴拨付至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充电公司)。合肥充电公司收到2000元电费奖励后3个工作日内,在“合肥充电APP”中给选择用户账户充值2800元。用户可在合肥充电公司运营充电桩不设限充电使用,但余额不可退。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或个人用户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市科技局转拨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及个人用户兑现。

4.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运营奖励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1);

(3)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个人电费奖励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电费奖励申请表(附件3-2);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个人电费奖励兑换合肥充电公司充电费用储值券声明(附件3-3,选择兑换的用户提供);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巡游出租汽车“油(气)改电”奖励。

1.支持标准:

建设完善纯电动巡游车充电服务设施,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对纯电动巡游车运营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报废更新为纯电动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9号)执行。

2.相关要求:

(1)2019年6月26日前,车辆运营补助申报主体为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019年6月26日起,车辆运营补助申报主体为各巡游车企业(委托服务管理车辆由委托服务管理企业代为申报)。其中:运营满4年的巡游车,如要更换电池费用(仅享受一次),其申报主体为汽车生产企业;

(2)车辆提前更新奖励申报主体为各巡游车企业(委托服务管理车辆由委托服务管理企业代为申报);

(3)各申报主体应为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经销商)或巡游车企业。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1);

(2)合肥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纯电动车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4-2);

(3)合肥市纯电动巡游车出租汽车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相关材料(附件4-3),具体如下:

①购车合同复印件;

②购车发票复印件;

③行驶证复印件;

④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⑤车牌号、车架号、电机号、电池编码对应表;

⑥事故等原因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需补充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相关材料。

(4)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承诺书(附件4-4);

(5)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承诺书(附件4-5);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优化使用环境。

1.支持标准:

(1)停车费用减免: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

(2)市区禁行道路通行:电动物流用车可在城区地面道路行驶,1.5吨以下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抢险等特殊行业的电动物流车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上行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据电动物流车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发放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

2.相关要求:

(1)政府投资建设的各公共停车场(点)直接执行停车费用减免政策;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费用减免,由新能源车主向合肥城泊公司申请办理新能源汽车信息登记后即可享受停车费用减免;

(2)禁行道路通行证申请对象为车辆登记地在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的新能源货车(电动物流车)所有单位或个人;

(3)公共服务车辆主要为运输农副产品、生鲜、药品、医疗器械、公共设施等公共服务物品的车辆;应急抢修车辆主要为供电、市政、燃气、供水、施救、电信、清障、公交救援等用途的车辆。

3.申请流程:

(1)用户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各公共停车场(点)停车无需办理申请手续;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费用减免,用户可通过“合肥停车服务号”(微信公众号)或至合肥城泊公司客服前台提交材料,办理新能源汽车信息登记后即可享受优惠停车;

(2)申请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材料至交警支队窗口办理(地点:马鞍山路168号交警支队附属楼1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6269070,办理时间:工作日,每日8时至12日、14时30分至17时30分,监督电话:0551-66269069),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核载重量等情况,现场发放相应类型的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4.申请资料:

申请停车费用减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2)行驶证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单位用户提供);

(3)与公共服务、应急抢修单位的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抢修车辆提供);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支持研发创新。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对整车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经审核认定,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相关要求:

(1)支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整车生产企业或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企业需拥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运行管理规范,能够提供人员、资金、设备等保障;

(2)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产品研发需为整车企业主导,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研发成果归整车企业所有。动力电池产品研发需为电池生产企业主导,在电池能量密度及安全性提升、成本下降等方面取得突破,研发成果归电池生产企业所;

(3)申报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研发补助的,整车产品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产品技术要求,且取得工信部产品公告;申报全新新能源汽车平台,申报单位须有明确的平台产品规划,且所规划的产品至少有一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制验证。申报动力电池研发补助,新研发的动力电池产品需与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形成配套关系,且所配套整车产品取得整车公告。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研发创新补助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研发创新补助项目申报书(附件6);

(3)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动力电池回收奖励。

1.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相关要求:

(1)支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2)支持的产品为本市整车生产企业配套的动力电池或本市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的动力电池产品。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动力电池回收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7);

(3)废旧动力电池出入库相关材料;

(4)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材料;

(5)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说明材料;

(6)非整车、电池企业需提供整车、电池企业委托授权材料;

(7)用于梯次利用的提供产品溯源信息,用于拆解回收材料的提供材料入库相关说明材料;

(8)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产业链培育补助。

1.支持标准:

(1)新引进产业链项目: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2)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2.相关要求:

(1)新引进产业链项目要求已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已完成固定资产计划投资至少5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下项目,要求自预拨付资金拨付之日起半年内竣工;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要求自预拨付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

(2)新引进产业链项目补助范围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生产线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的投资。每一项投资按“三单”最小值核算补助金额,即合同、发票(不含税金额)、付款凭证。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下同)为准,项目补助期2年,上半年有效发票最早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后,下半年申报一次性竣工验收项目,有效发票最早日期为2018年6月1日以后;

(3)新引进产业链项目验收合格,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若绩效目标完成不到70%,收回全部预拨资金;若绩效目标完成超过70%的,剩余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4)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按相应类别奖补:整生产线、整车间和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分别给予设备投资(含软件)12%、15%和20%的奖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机器换人项目,给予设备投资(含软件)12%的奖补;普通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0%的奖补;

(5)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范围包括生产设备(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生产线上的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每一项设备投资按合同、发票(不含税)、付款凭证三单最小值确认补助金额。补助期限以发票(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下同)时间为准,补助期2年,上半年申报的有效发票为2018年1月1日以后,下半年申报的有效发票为2018年6月1日以后。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经信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先向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组织审核,经市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经信局转拨至县区主管部门,县区主管部门再拨付至项目单位。

4.申请资料:

申请新引进产业链项目补助预兑现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1);

(2)工业投资“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8-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补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

(5)新引进项目已完成厂房建设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6)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7)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8-3);

(8)存在关联交易的,必须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定价;

(9)对已经竣工的项目直接申报政策兑现的,在上述申请预兑现材料基础上,另外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评、整体或部分土建等专项验收之一也可);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新引进产业链项目验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1);

(2)“借转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8-4);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补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评、整体或部分土建等专项验收之一也可);

(6)厂房建设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7)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8)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8-3);

(9)存在关联交易的,必须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定价;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1);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补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县(市)区、开发区需验证付款凭证和发票抵扣联真实性及重复性,同时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盖申报章),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4)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8-3);

(5)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兑现需提供项目完工评价意见,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还需提供市级及以上智能工厂认定文件;

(6)存在关联交易的,必须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聘第三方(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出具评估价;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财政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9),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各政策条款的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告并采取保全措施。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享受合肥市各类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予以警示。

(二)新能源汽车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每年12月31日前,各政策条款的责任单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办公室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6〕50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制定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各政策条款的责任单位负责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提出兑现政策的年度预算,预算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各责任单位组织政策兑现,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出台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