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湖北省2024年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领域及申报奖补条件时间要求

2022/9/19

湖北省2024年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开启,项目申报时间截止930日,那么如果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朋友们想要申请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8715065127(微信同号),0551-65306190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科技成果评价、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一、湖北省2024年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指导思想和申报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

(二)申报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申报单位应当围绕全省以及当地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我省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和扶持方向,以促 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确定申报 项目及具体建设目标。

.紧贴需求,体现特色。申报单位应当紧贴本地本行业以及本单位发展中对标准化的实际需求,突出地区、行业特色和单 位特点,选择需求紧迫、特色鲜明的项目。

.注重效益,好中选优。申报和推选的项目实施标准化后,能够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产业发展和 社会治理影响较大,项目还应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发展 潜力,推荐的项目择优排序。

二、湖北省2024年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计划和申报重点领域

(一)项目计划

2024 年全省计划新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20-25 个,建设周期一般为 2 年,农业农村类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可设为 3 年。其中,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农业农村类(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8-10 个、工业类标准化试点 3-5个、服务业类标准化试点 3-5 个、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标准化试点 3-5 个。

(二)重点领域

1.农业农村类试点示范项目的重点领域。服务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着眼于农业重点产业链、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特色和 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农业社会化服务、智慧农业、农村一二三

产业融合发展、美丽乡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选择项目。项目实施有技术机构作支撑,以农业企业、农业园区、 产业基地等为主体,能够在农业产业细分领域、在产业链上发挥标准对技术传播和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2.工业类试点项目的重点领域。以我省现代产业集群,汽车、

智能制造装备、光通信等制造业 16 条重点产业链,高端装备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对标达标质量提升和争创标准领跑者、优势产业或产业集群团体标准培育为重点的试点项目。

3.服务业类试点项目的重点领域。重点围绕商贸、旅游、康

养、育幼、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现代金融、现代供应链物流、 研发设计和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选择项目。

4.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重点领域。重点围

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在教育、文化、体育、劳动就业 领域,在公共交通、城市管理、社区服务、民政服务等公共管理 和服务领域选择项目。

三、湖北省2024年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农业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申报项目所在地龙头企业、农业园区、产业基地或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行业 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 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或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及其它正式注册登记的 社会组织。

(二)申报要求

1.试点项目单位应具有较高的标准化意识,在全省乃至全国 同行业中具备较好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

2.能够体现行业特色,试点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在该领 域内应处于领先水平,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3.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 地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4.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项目申报获当地县级以上党 政机关、或者地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 持。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近三年内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 处罚或媒体曝光的;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四、湖北省2024年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组织和时间要求

(一)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提交相关类别项目的申报表(表格附后),报送纸 质材料一式三份并报电子版。推荐提升示范项目只需附项目单位 标准化建设现状的材料。

各市、州、县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统 一组织,分类汇总后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厅(局)、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可由申报单位将推荐函及 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二)时间要求

请各项目申报单位于2021 9 30 日前递交申报材料。经统一评审遴选确定各类项目,将以省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名义正式下达,自 2024 年起执行。

五、湖北省标准化奖励补贴政策

《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鄂质监标函〔2018160

国际标准项目不限数量,每项资助3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资助2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5个,每项资助10万元;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每项资助5万元。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

国际标准项目不限数量,每项资助3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资助2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5个,每项资助10万元;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每项资助5万元。

随州市标准化奖励补贴

(一)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8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主导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

(二)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10万元、8万元;承担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6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项目限额35个;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湖北省其他地域标准化奖补政策可联系小编这边咨询。

 

附件: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提升全省经济社会活动的标准化整体水平,增强标准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是指在特定领域探索、总结及推广标准化原理和方法,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促进高质量发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项目应当在某一行业或区域具备标杆地位,具有较强引领效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绩效考核、经验总结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协助完成试点示范项目的验收评估。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区域开展本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第二章项目分类和立项重点

第六条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领域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细则开展创建、管理和验收。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A类项目是服务国家或本省重大发展战略,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可复制性,试点示范成果预期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B类项目是在特定行业或区域具有较高的可复制性,试点示范成果有可能对提升本行业或本区域标准化水平产生较高指导意义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八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经费主要由创建单位自筹,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A类项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费补助。

第九条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名、编号。

试点示范项目命名为湖北省(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代号编为HUBS-A/B(项目分类号)-N/G/F/S(行业号)-XX(顺序号)-XXXX(四位年代号)。

第十条在以下重点领域优先开展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

(一)国家或本省重点战略领域;

(二)标准化应用拓展的领域;

(三)本省具备技术优势,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标准优势的产业行业;

(四)在本省整体经济规模较大,而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开展标准化活动的领域;

(五)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急需标准化支撑的领域。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行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产业政策要求;近三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处罚、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

(四)曾承担的各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无不诚信行为或验收不合格。

申请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

(二)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

第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应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自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征集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遴选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提出立项建议。

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1)。

第十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组织开展论证,下达立项计划。

拟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任务书》(附件2)。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分析和总结,每年11月底前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年度报告》(附件3)。

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完成的项目,应当于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实施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培训、组织标准实施、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及改进,并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与方法。

实施标准化示范项目还应当形成示范推广效应。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照《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评分细则》(附件5)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合格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到期前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附件4)。

第十八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B类项目可以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应当组织专家现场评估,根据《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评分细则》(附件5)和《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书》(附件2)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分结果不低于80分视为通过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情况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全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组织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示范项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中止:

(一)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不能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国家或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发生重大调整,项目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无法落实;

(四)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中止申请。

第二十四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现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或受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的;

(五)项目逾期或经批准延期后仍未完成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当按《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报告》(附件6)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该试点示范项目,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参与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工作的专家和相关人员应当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