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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阜阳市各区县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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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各区县申报补助:

1、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补助

对经评审达到标准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2、界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奖励

对新认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临泉县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奖励

对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 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根据《关 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综合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一次,具体认定 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条 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 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阜阳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 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 企业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 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 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着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三) 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 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 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在智能制造“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 制造"、“网络协同型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 运维服务"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 经取得明显成效。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综合评定参考附件1 (《智 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及评分细则》)。

第五条 申报阜阳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 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 智能装备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 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

(产线)数比例不低于40%。

(三) 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釆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 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设车间级工业互联 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 低于45%O

(四) 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 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 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 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釆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 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五) 自动配送物料,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 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 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 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六) 产品信息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 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 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 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 料的追溯。

第六条申报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一) 申报年度及申报上一年度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企业;

(二) 被阜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社会服务平台管理系统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三)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拟申请认定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 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 划。同时,企业按照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持 续完善自身条件。

第八条 已符合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的企 业,可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所在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推荐。同时,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进一步严格认定标准、推荐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智能制 造水平。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必要 时,可组织开展现场核实,申报材料一式3份。经审查,符合阜 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 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运行情况,书面 报送所在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詹能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书面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 字化车间称号:

(一) 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 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 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 获取称号的。

第十二条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而被撤销阜阳市智能工 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二年之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 条第(三)款规定而被撤销阜阳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 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可经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 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加 强指导,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企 业智能制造发展水平诊断,提升企业两化融合水平。

第十六条 原则上从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择优推 荐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第十七条 上报国家和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从 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鼓励各县市区对新认定智能工 厂和数字化车间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对已经实现5G基础设施与生产场景结合应用的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优先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已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企业不 得就同一申报内容申报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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