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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流程细则说明

2022/10/13

今日讲解!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淮南市田家庵 大通区 谢家集 八公山 潘集区 凤台县 寿县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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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现在对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有无政策支持?
为推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年初我市出台了《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4年)》和《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重点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企业主体培育、销售渠道拓展、网销品牌发展、利益联结机制推广、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建设、RC培训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项目

十条: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支持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包括省级农村电商示范 县、电商强镇和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
补贴标准: 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 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
补贴标准: 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 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拓展。
补贴标准: 1.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 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 最高可达10 万元的补助。
2.对各县区、园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 活动,网销额达1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以内、 最高可达10 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补贴标准: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 年网络销售额达 5000 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 1% 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推广。
补贴标准: 1.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 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 年及以上稳定购  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  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
2.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 到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 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 20 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 购金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 15%以内、总额最高 可达20 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 可达3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建设。
补贴标准: 1.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 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以内、最 高可达200 万元的补助。
2.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 租金30%以内、最高可达20 万元的补助。
3.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 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 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 助。
第十三条支持农村电商RC培训。
补贴标准: 依托省级电商直播创新中心,开展省级农村电商 师资课程培训、实操课程培训,提升农村电商产销对接和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等服务能力,根据 2024 年实际培训人数按规定兑现 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补贴标准: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产品上行 等工作。服务网点需满足年网络销售额达5 万元以上,单个网点 支持最高可达5000元。本项支持总额各县区最高可达 15 万元。
第十五条  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 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六条 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 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获 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第七条、第八条支持内容按照省商务厅年度省级 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认定和资金拨 付,不再另行组织申报。
第十八条 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范围在省商务厅布置实施农村电商“两中心一站 点”建设任务的寿县、凤台县、潘集区和毛集实验区的乡镇(社 区)以及其他市辖区的乡镇(不含社区)。
(二)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按 要求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四)符合当年度奖补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按属地管理原 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并出具申报意见。申报单 位(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含企业介绍、具体项目发展情况)、 资金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及具体项目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 则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在确定 企业支持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其项目投资、带动作用以及就业、 税收等社会贡献情况,并经涉企系统比对后确认拟支持项目及金 额,经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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