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

汇编!2024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地市奖励补助及认定管理办法

2022/10/25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地市奖励补助及认定管理办法汇编整理,江苏省常州市、徐州市、南京市、淮安市、南通市、宿迁市、无锡市、扬州市、盐城市、苏州市、泰州市、镇江市、连云港市想要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资金的朋友们,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代办。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地市奖励补助及认定管理办法汇编整理,江苏省常州市、徐州市、南京市、淮安市、南通市、宿迁市、无锡市、扬州市、盐城市、苏州市、泰州市、镇江市、连云港市想要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资金的朋友们,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代办。

免费咨询18715065127(手机/微信)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体系认证等)


一、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市级政策:新获批建设省级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区级政策: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一)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奖励补助
南京市:新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开展绩效考评,3年为一周期,按产业领域分年度组织实施。对考评结果优良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获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博士后站。对南京地区新入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国家级博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博站”)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资助。新入选国家级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入选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准博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企业博站(含分站)成功升级的,按资助标准补齐差额。激励博站单位争先评优。突出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升国家级博站(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建设水平,每年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评选南京市优秀博站单位,给予南京地区评估优秀的博站单位10万元奖励。对博士生导师引荐外籍博士后进企业国家级(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的,每引荐一名外籍博士后给予2万元奖励。国家级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单位2万元。对企业国家级博站(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的全职在站博士后,在站每满1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支持2年。对入选‘市博士科研资助计划’的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的项目,由市财政择优资助,每个项目5万元。对入选‘市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的全职在站博士后(省属单位和中央驻苏单位除外),市财政择优资助,在站每满1年资助5万元,最长资助2年。对引进或者出站后在宁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符合条件的可入选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最高给予350万元资金资助。在RC项目评审时,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历视同设站企业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江北新区   国家级500万(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建邺区:支持企业加快前沿核心技术、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转化和示范应用,对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认定的,分层次给予运营单位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对获得市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层次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纳统额的1%,最高20万元奖励

雨花台区:对涉软产业领域内新成立的市、省、国家级涉软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 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分级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重点支持新获批的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软件谷牵头申报)

六合区: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实施产学研精准合作“千家百企计划”,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本年度已支付到账经费的50%,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支持最长2年。

江北新区:对新获批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平台建设单位500万元。对推动新区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其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高淳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分别 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同级中心享受一次,同 一年份就高执行)奖励;对企业研发机构区级年度绩效考评优秀 的,给予每家最高 10 万元奖励(市区不重复奖励)。对规上工业企 —4— 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在一线城市设立的“飞地” 型研发机构或在重点高校院所设立研发实验室的,经登记备案后, 按照绩效给予租金或研发投入的 30%补助,最高 30 万元。
(二)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1.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并持续开展创新活动。对已建成的各类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每三年为一周期按技术领域分年度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工作实绩给予高50万元绩效补助。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的补助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1:3比例分担。
2.引导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并积极对上争取获批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对苏州市区注册单位:
(1)新获批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2)新获批建设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后通过省评估验收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3.若、省、市企业研发机构类别发生调整,参照相同级别补助条款执行。
Ⅰ、园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对经园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认定后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院士工作站立项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或立项)的,可累加享受补贴。
Ⅱ、姑苏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除享受上级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Ⅲ、张家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研发机构积分制度:
1、新增张家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计20分;
2、新增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计50分;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中心、重点实验、重点研发机构室等,计50分。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120分。
5、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300分。
Ⅳ、吴中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大力推进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Ⅴ、相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25 万元。(发改局)
对新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200 万元;对新认定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2 万元。
Ⅵ、吴江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万元;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
Ⅶ、高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新增的研发机构项目。
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按以下三种情况予以配套或奖励:(1)省市立项拨款建设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按上级拨款经费的50%予以配套;(2)省市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建设期满后经省市科技部门组织考评后给予补助和奖励的,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拨款经费的100%予以配套;(3)省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市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5万元。
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围绕产业链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活动,如技术合作转移、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培养RC等,视成效给予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动态管理制度。凡获批省、市研发机构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报送;苏州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表;。区科创局根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每年11-12月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分二档择优奖励20家,分别为10家每家40万元、10家每家20万元。当年获得过省市立项配套奖励的、不列入奖励,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按相关规定以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高端RC、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对获批国家、省、市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Ⅷ、太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新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认定当年给予6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40万;;
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无省拨经费的)的企业,认定当年给予2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10万,首次绩效考评优秀的增加2万元奖励;;
新认定苏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
Ⅸ、常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对获得国家、省工程中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的支持,经绩效评价后按服务券面额分档兑现资助。
对获得省级(含)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企业,以创新券形式分别给予10~150万元的支持。
(三)南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第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进行警告,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工程技术中心资格,收回财政资助经费,同时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专业技术领域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市区考评为优秀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运行经费资助。
(四)泰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承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给予5万元补助。
(五)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防科技工业成果转化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质检中心、省计量中心、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单位),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当年通过考核验收后奖励为10万元。
(七)镇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凡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在省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在镇江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再给予每个国家级平台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镇江市与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各50%)。
(八)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以及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
对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和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按国家级不超过60万元、省级不超过3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全市其它企业,分别按国家级不超过30万元、省级不超过15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九)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十)连云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获批和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上级资助1:0.5给予补助。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一)宿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宿豫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定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等次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徐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2、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支出经费,可享受技术开发费150%抵扣所得税优惠政策。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享受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省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我省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省科技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紧密联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系统集成的工程化验证环境,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省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本省行业、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建成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省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参与我省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RC和管理RC,为本省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RC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机构,省科技厅将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科技厅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4、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5、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筹措必要的建设资金;
2、负责审批工程中心的建设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和作用发挥情况。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本行业(或地区)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组建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开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已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具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及能承担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环境。拥有市场意识强、敢于创新、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六)具有明显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的能力,拥有可开发的技术和产品,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对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作区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根据确定的重点领域,采用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的办法组织立项,编制下达年度的工程中心建设计划。
(一)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预可行性报告。
(二)省科技厅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建议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四) 对论证或评估通过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在修改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签定科技项目合同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正式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启动实施。
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项目,省科技厅将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有产学研基础并以项目股份制共同组建的工程中心项目、各主管部门先期组织培育并初见成效的工程中心项目、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农业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省科技厅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根据每年的科技工作需要和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投入一般由省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及其主管部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建成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项目,评价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召集中心的主要技术人员,收集对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共性关键技术、新产品,或对本行业企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升级换代产品等,提出若干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每年应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国家、省工程中心可视同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受让工程中心成果的企业,可派人参加中心的研究开发与工程化工作。工程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协助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工程中心每两年应开展一次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其依托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正在建设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项目检查、评估,如发现未按计划任务书执行的,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停止经费核拨,整改无效的将取消立项,收回已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项目经审计后,省科技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或专题评估。经验收或评估合格后,颁发相应铭牌。
对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工程中心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取消其立项,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所拨经费。对有信誉不良记录的依托单位,暂缓受理其申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务必将当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将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或评估,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调出省拨经费购置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