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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24江苏省各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政策

2022/10/26

以下内容为2022江苏省各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政策汇总,江苏省各地市想要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朋友们,请认准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各类江苏省奖励补贴政策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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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市级政策:新获批建设省级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区级政策: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功能定位。
2、重点支持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
3、符合工程中心建设“五有”要求:
有场地:有专门的研发场所,满足研发的需要,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有人员:有一支与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有投入:拥有一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 万元),申报工程中心新增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
有装备:有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
有研发业务能力: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上年度专利申请须1 项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任务。

二、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南京市:新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开展绩效考评,3年为一周期,按产业领域分年度组织实施。对考评结果优良的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获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分三年给予高100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博士后站。对南京地区新入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国家级博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博站”)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资助。新入选国家级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入选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准博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企业博站(含分站)成功升级的,按资助标准补齐差额。激励博站单位争先评优。突出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升国家级博站(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建设水平,每年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评选南京市优秀博站单位,给予南京地区评估优秀的博站单位10万元奖励。对博士生导师引荐外籍博士后进企业国家级(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的,每引荐一名外籍博士后给予2万元奖励。国家级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单位2万元。对企业国家级博站(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的全职在站博士后,在站每满1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长支持2年。对入选‘市博士科研资助计划’的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的项目,由市财政择优资助,每个项目5万元。对入选‘市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的全职在站博士后(省属单位和中央驻苏单位除外),市财政择优资助,在站每满1年资助5万元,长资助2年。对引进或者出站后在宁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符合条件的可入选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高给予350万元资金资助。在RC项目评审时,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历视同设站企业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江北新区   国家级500万(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建邺区:支持企业加快前沿核心技术、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转化和示范应用,对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认定的,分层次给予运营单位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对获得市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层次给予运营管理单位高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纳统额的1%,高20万元奖励
 
雨花台区:对涉软产业领域内新成立的市、省、国家级涉软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 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分级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重点支持新获批的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软件谷牵头申报)
 
六合区: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实施产学研精准合作“千家百企计划”,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补贴本年度已支付到账经费的50%,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支持长2年。
 
江北新区:对新获批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平台建设单位500万元。对推动新区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其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高淳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分别 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同级中心享受一次,同 一年份就高执行)奖励;对企业研发机构区级年度绩效考评优秀 的,给予每家高 10 万元奖励(市区不重复奖励)。对规上工业企 —4— 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在一线城市设立的“飞地” 型研发机构或在重点高校院所设立研发实验室的,经登记备案后, 按照绩效给予租金或研发投入的 30%补贴,高 30 万元。
(二)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已纳入2019年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2.拥有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在其主要技术领域至少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3项以上;
3.拥有相对独立的10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场所,比较完备的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发试验任务的能力;
4.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专职研发人员1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人,工程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5.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体系合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良好。
6.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1.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并持续开展创新活动。对已建成的各类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每三年为一周期按技术领域分年度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工作实绩给予高50万元绩效补贴。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的补贴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1:3比例分担。
2.引导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并积极对上争取获批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对苏州市区注册单位:
(1)新获批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2)新获批建设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后通过省评估验收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3.若、省、市企业研发机构类别发生调整,参照相同级别补贴条款执行。
Ⅰ、园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对经园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认定后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院士工作站立项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或立项)的,可累加享受补贴。
Ⅱ、姑苏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除享受上级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Ⅲ、张家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研发机构积分制度:
1、新增张家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计20分;
2、新增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计50分;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中心、重点实验、重点研发机构室等,计50分。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120分。
5、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300分。
Ⅳ、吴中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大力推进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贴。
Ⅴ、相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25 万元。(发改局)
对新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200 万元;对新认定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 2 万元。
Ⅵ、吴江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万元;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
Ⅶ、高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新增的研发机构项目。
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按以下三种情况予以配套或奖励:(1)省市立项拨款建设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按上级拨款经费的50%予以配套;(2)省市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建设期满后经省市科技部门组织考评后给予补贴和奖励的,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拨款经费的100%予以配套;(3)省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市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5万元。
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围绕产业链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活动,如技术合作转移、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培养RC等,视成效给予活动补贴,高不超过30万元。
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动态管理制度。凡获批省、市研发机构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报送;苏州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表;。区科创局根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每年11-12月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分二档择优奖励20家,分别为10家每家40万元、10家每家20万元。当年获得过省市立项配套奖励的、不列入奖励,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按相关规定以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高端RC、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对获批国家、省、市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Ⅷ、太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新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认定当年给予6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40万;;
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无省拨经费的)的企业,认定当年给予2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10万,首次绩效考评优秀的增加2万元奖励;;
新认定苏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
Ⅸ、常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获得国家、省工程中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的支持,经绩效评价后按服务券面额分档兑现资助。
对获得省级(含)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企业,以创新券形式分别给予10~150万元的支持。
(二)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符合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功能定位。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体现),且符合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五有”要求:
1、有研发场地: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需提供租赁合同或企业出具的场地证明,研发场地照片);
2、有研发人员:拥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研发人员(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明材料包括团队成员清单,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团队成员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外聘人员不计入10人以内);
3、有研发投入:R&D投入占比不低于3%或R&D投入不低于300万元(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在财务审计报告中有明确标注);新增研发投入不少于300万元。
4、有装备:拥有原值2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需提供设备清单及不少于200万元的设备发票);
5、有研发业务能力:拥有本技术领域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证书等,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3)同一企业原则上建设一个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建项目名称为:苏州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X为企业所从事的产业技术领域或方向。

四、南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南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第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进行警告,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工程技术中心资格,收回财政资助经费,同时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专业技术领域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市区考评为优秀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运行经费资助。
(二)南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2、有相对集中的12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人员办公和研发场所,有200万元以上的试验、测量、分析等研发仪器设备。
3、已建立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必须是本企业专职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拥有一支稳定的专职研发团队,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8人。
5、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领域至少拥有 1件发明专利,或者4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他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内设机构合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健全;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五、泰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泰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承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给予5万元补贴。
(二)泰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有良好的技术创新能力,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研究与开发投入占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研究开发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2)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3)每年至少承担(申报)一项省、市级或两项市(区)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能按时完成承担任务。
(4)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有创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条件。
(5)建设单位(企业)领导重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6)初步建立了中心组织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防科技工业成果转化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质检中心、省计量中心、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单位),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 在无锡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 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政策,有明确的研究开发(设计)方向、具体研究内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 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
4. 拥有一支20人以上研发队伍,有1-2名领军型RC,纳入企业组织机构;
5. 拥有原值达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领域研发设备和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
6. 近3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3件;
7. 依托单位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提交上年度财务状况表(B203表)、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表)等,且研发费用数值相符;
8. 原则上一家单位只能申请一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七、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当年通过考核验收后奖励为10万元。
(二)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农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放宽至2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
3.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RC队伍,其中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拥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及工程化试验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米。
5.研发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6.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件。
7.已建有县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8.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目标,拥有技术研发创新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八、镇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镇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凡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在省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在镇江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再给予每个国家级平台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贴(镇江市与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各50%)。
(二)镇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在镇江市(含句容市、丹阳市、扬中市)注册的
独立法人单位;
(2)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政策,有明确的研究 开发方向、具体研究内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上年度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
(4)拥有一支15 人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5人以上需
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
(5)有独立研发场所,实验室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 专业技术领域的大中型仪器、设备、工具、计算机软件原值 500 万元以上;
(6)近3年拥有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

九、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以及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
对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和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按国家级不超过60万元、省级不超过3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全市其它企业,分别按国家级不超过30万元、省级不超过15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二)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政策,有明确的研究开发(设计)方向、具体研究内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相关行业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项目名称冠以“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所从事的产业技术领域或方向。
2、依托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入库)、创新型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3、拥有与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领域相关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在其主要技术领域至少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3项以上。
4、拥有相对独立的5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场所,比较完备的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发试验任务的能力。
5、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6、申报企业须参加上一年度科技年报及当年定报填写工作(一票否决)。

十、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二)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申报建设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资金、资产、技术、RC等实质性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
2、拥有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有一支与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研发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
3、具有专门研发场所,能满足研发需要,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具有满足一般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
5、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成果。

十一、连云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连云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新获批和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上级资助1:0.5给予补贴。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二)连云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必须在连云港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体系合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良好。
2.有投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上一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上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
3.有知识产权:企业近3年在其主要技术领域至少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3项以上,拥有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一般要求有1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是同等类别、同等数量的其它知识产权。
4.有场地: 有专门的研发场所,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场所300平方米以上,能够满足工程技术研发的需要。
5.有设备:有比较完备的研发仪器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发试验任务的能力。
6.有人员: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2人,工程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十二、宿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宿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宿豫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定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等次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宿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配套仪器设备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
2、符合宿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宿迁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有效的运作机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中长期的技术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并能有效地开展研发工作。企业性质的申报单位须与相关高校院所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4、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RC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工程中心科技人员要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80%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40%以上,且直接从事技术开发人员不少于6人。
5、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省、市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等。其中,企业创办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上年度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需的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十三、徐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
(一)徐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2、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支出经费,可享受技术开发费150%抵扣所得税优惠政策。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享受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二)徐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功能定位。
2、重点支持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
3、符合工程中心建设“五有”要求:
有场地:有专门的研发场所,满足研发的需要,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有人员:有一支与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有投入:拥有一定规模(年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
有装备:有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申报工程中心项目新增研发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有研发业务能力: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上年度知识产权申请须1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