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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申报奖励条件
2022/10/31
2022年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奖励条件整理汇编,符合申报条件的江苏省企业,如果想要申报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奖励资金的话,可以随时与卧涛科技小编联系咨询,卧涛科技,专注企业服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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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申报奖励
1、“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企业申报的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2、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3、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7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4、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7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5、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国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7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企业海外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7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二、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
(一)“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响应‚一带一路‛倡议, 面向‚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 优先支持技术成果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促进我省技术或产品走出去。
申报单位应为建有国家或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参见‚江苏省科
技 创 新 平 台 ‛ 的 ‚ 重 点 实 验 室 项 目 列 表
‛)、拥有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的高校及科研机构,以及 有实力、有较好合作基础的企业。主要外方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应
为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国际合作‛——
‚各国概况‛——‚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企业申报的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企业申报的项目须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国家及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每家可通过相应的依托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申报1项,项
目负责人应为上述实验室/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或骨干成员,项目研 究内容应符合上述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
(二)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
落实我省与以色列、芬兰、捷克、挪威、斯洛伐克、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双边共同资助机制下,围绕双方确定的技术领域,支持企业面向上述国别地区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根据省科技厅与相应外方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的征集计划,申报通知另行发布。
(三)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支持企业重点面向但不限于英国、德国、法国、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俄罗斯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以色列、芬兰、捷克、挪威、斯洛伐克、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围绕江苏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
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四)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
支持企业面向港澳台地区,围绕江苏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跨境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优 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五)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支持引进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及跨国公司建设国际技术
转移服务机构,支持省内专业性对外科技服务机构拓展对外合作 渠道、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支持国家级国际创新园建设对外
科技合作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创新国际化需求,促进 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高效转化,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创新 合作与技术转移。
项目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经由项目主管部门、设区市 科技局与省科技厅会商后组织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 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申报条件:须是上一年1月31日前成立的专业从事跨国技术转移服务的独立机构,有稳定优质的海外合作渠道;地方重点支持
建设,为企业服务业绩较好;有较好的专业团队,满足业务要求 的工作条件,明确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和业务发展规划;上
年度有一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
2. 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外以收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 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国外高端RC、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 环境等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促进企业创新国际化。
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经由项目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与省科技厅会商后组织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 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申报条件:上一年1月31日前已完成海外研发机构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 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 以及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