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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高新区推动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申报奖励

2022/11/2

2021-2023年南京江宁高新区推送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发布了,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政策奖励细则,有相关申报需求的,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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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贯彻江宁区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江宁高新区“四区一城”目标要求,进一步发挥楼宇经济在集约资源利用、开拓发展空间、提升城市品质等方面作用,全面打造“立起来”的活力园区,现结合江宁高新区楼宇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定位,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楼宇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江宁高新区范围内,用于商务办公、科技研发、企业孵化、总部经济的楼宇,可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经江宁高新区管委会楼宇经济发展管理部审核认定,和江宁高新区签署载体合作招商协议,并纳入园区楼宇经济管理。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在江宁高新区范围内实际运营,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楼宇运营主体。
第三条  支持方向(领域)
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楼宇提升地方贡献
(一)鼓励楼宇企业属地注册、纳税
对于楼宇新引进企业,符合园区产业导向,并在江宁高新区内完成属地注册、纳税,根据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楼宇运营主体1个月物业管理费奖励;对于楼宇清退空间半年内重新引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楼宇运营主体2个月物业管理费奖励。
(二)鼓励楼宇提高税收强度
对于楼宇新引进企业,协议约定三年内综合纳税强度达到年度1500元/平方米,实际首年度综合纳税强度达到500元/平米的,按企业租赁面积,给予楼宇运营主体20元/平方米扶持资金;首年度综合纳税强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的,按企业租赁面积,给予楼宇运营主体50元/平方米扶持资金;首年度综合纳税强度达到1500元/平方米的,按企业租赁面积,给予楼宇运营主体100元/平方米扶持资金;如企业三年内达成年度1500元/平方米综合纳税强度,再一次性按企业租赁面积,给予楼宇运营主体50元/平方米的扶持资金。对于楼宇自主引进已落户企业,如企业首次达到年度1500元/平方米综合纳税强度,同样一次性按企业租赁面积,给予楼宇运营主体50元/平方米的扶持资金。
第五条  鼓励打造特色楼宇
(一)鼓励打造亿元特色楼宇
支持当年度综合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且保持连续增长的单栋楼宇,给予楼宇实际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其中首年奖励25万元,第二年奖励25万元;支持当年度综合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且保持连续增长的单栋楼宇,给予楼宇实际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其中首年奖励100万元,第二年奖励100万元;支持当年度综合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且保持连续增长的单栋楼宇,给予楼宇实际运营主体500万元奖励,其中首年奖励250万元,第二年奖励250万元。
(二)鼓励打造专业特色楼宇
支持楼宇围绕江宁高新区主导产业开展产业招商及配套服务,单栋楼宇产业聚集度达到75%以上,且属地注册率达到100%,经江宁高新区审核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主导产业年度综合纳税强度达到500元/平方米,给予楼宇实际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主导产业年度综合纳税强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给予楼宇实际运营主体100万元奖励;主导产业年度综合纳税强度达到1500元/平方米,给予楼宇实际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楼宇产业创新集聚
(一)鼓励楼宇集聚科创企业
支持楼宇运营团队设定目标导向,对年度新增独角兽企业,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给予80万元/个奖励;年度新增北交所上市公司,给予楼宇实际运营主体50万元/个奖励;年度新增新三板挂牌公司,给予楼宇实际运营主体20万元/个奖励;年度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给予5万元/个奖励;年度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3家,给予1万元奖励,以此递增。
(二)鼓励楼宇引进重点企业
支持楼宇自主招引符合江宁高新区主导产业的世界500强及投资企业、央企/跨国公司总部及功能型区域总部,或首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实现属地注册、纳税,经江宁高新区备案列入楼宇经济发展管理部重点招商项目,给予招引主体招商服务费用奖励,根据当年度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招商服务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楼宇提升服务品质
支持楼宇引入产业服务机构,如法律、管理咨询、会计税务、产业运营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提升楼宇服务配套功能,年底由江宁高新区进行优质管理楼宇综合评比,根据评比结果分别给予获奖运营方10~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获得扶持政策的楼宇实际运营主体,自实际享受本扶持政策之日起,对该楼宇的运营期限不少于5年,如中途退出运营,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相关政策。
第九条  楼宇产权方或运营主体、入驻企业,若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取消其当年度本政策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本政策所指的综合纳税为年度企业净入库所得税、增值税及个税相加之和(房地产业务产生的税收及消费税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