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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补贴!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流程及弋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2/11/10

关于芜湖市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流程及弋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想要申报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直接咨询小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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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凡在弋江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三年,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省内领先地位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鼓励我区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凡在弋江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的“一、二、三”产业符合弋江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全区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在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近3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故的;
(五)近3年因企业(组织)责任而引起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的;
(六)近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七)近3年内发生亏损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芜湖市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组织)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如实填写《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包含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U盘一份,于8月31日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至弋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截止期后,评审办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或修改材料。
(二)申报表须由主管部门、招商部门、街道办等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证实性材料需准备原件以备核实。
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弋江区政府设立,对本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授予的最高质量奖项。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 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质量管理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的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委授权评审办组建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批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区政府质量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四)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建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成员组成的评审组;
(三)制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
(四)受理申请并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向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七)公示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候选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建议。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和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等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凡在弋江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的“一、二、三”产业符合弋江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全区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在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近3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故的;
(五)近3年因企业(组织)责任而引起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的;
(六)近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七)近3年内发生亏损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程序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主要评审程序包括:申报企业(组织)资格审查、评审组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候选名单、拟授奖名单公示、评委会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管委会、街道办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综合材料和现场评审进行排序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拟奖励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评审办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经公示通过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奖企业(组织)予以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二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并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第二十四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规定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在获奖后4年内如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消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公告,且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出现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查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六)其他明显不符合弋江区政府质量奖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市、省、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未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额外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事宜,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弋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弋政〔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