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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截止!申报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条件申报16市流程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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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目的
园林绿化垃圾主要指园林绿化建设管养过程中产生的乔木、 灌木、花草修剪物,以及植物自然凋落产生的植物残体,通常包  括树枝、树叶、草屑、花卉等,具有分布广泛、季节性强、运输成本高、可再生性好、利用方式多样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园林绿化垃 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 段。部分城市尤其是超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 逐年增长,存在收集系统不健全、专用运输车辆不足、处理和资 源化利用设施选址困难、资源化产品出路不畅、缺乏有效的部门 协调机制等问题,亟待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通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力争用 2年左右时间,深入探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 用水平的方法和举措,在部分城市建立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 化利用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
二、 试点工作重点任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经充分协商,选择有基础的城市(区),开展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一)摸清现状底数。全面了解城市园林绿化垃圾现状,摸  清园林绿化垃圾产生总量、种类、来源、分布、季节特点以及发  展趋势,收集、转运、堆放场地以及运输车辆情况,分选、破  碎、加工等处理设备和设施情况,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经费保障、
资源化利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二)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分布 特征和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垃圾运输距离、设施选址条 件、设备服务年限等因素,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为目标,采用 “就地处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模式,编制园林绿化垃圾处理 和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或方案,合理布局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 集、贮存、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保障相关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三)加快收运及处理系统建设。 结合本地区实际,把园林  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 分。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和分布情况,参考生活垃圾收 集运输有关政策,配置园林绿化垃圾收运车辆和工作人员。因地 制宜选择生物处理、有机覆盖物加工、生物质燃料制备,或其他  适宜本地实际情况的处理技术和模式,宜就地处理即就地处理, 宜集中处理即集中处理,提高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园林绿化垃圾收运处理能力,提升设施建设运行水平。
(四)推动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系统分析城市绿地、苗 圃基地等区域内的植物种类和生境,鼓励就地就近处理园林绿化 垃圾,将再生产品作为土壤改良基质、有机覆盖物等回用园林绿 地,推动园林绿化垃圾源头分类和减量。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
化再生产品附加值,研究制定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在生物有机肥、有机覆盖物、有机基质、垃圾焚烧发电、城 镇供热和园路铺装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
率。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 化)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政  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推进模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构建多元资金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形成  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逐步施行园林绿化垃圾产  生、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联单和数据化管理。充分发挥科技  创新带动作用,加强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适用技术研究和推广。
三、 有关要求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试点城市(区)编制实施方  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明确工作目标、重点  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于2024年11月30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二)推进相关工作。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了解试点城市园林  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做法,掌握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各试点城市要结合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切实把实施方案落到实处,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试点城市(区)要探索解决重点难 点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和案例。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形成典型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并于2024年12月31 日前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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