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5
湖北省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意了,纾困贷款贴息政策指引如下,感兴趣的可以自行参考一下该文章,有疑惑的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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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4〕9号)规定,2024年实施部分行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政策,为落实通知要求,提升纾困贷款贴息工作效率,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制定本指引。
依法在武汉市(含市本级、各区)登记机关登记以及在湖北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地为武汉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2024年度纾困贷款贴息,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状态为“存续”,且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及娱乐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零售业,旅游业;
(四)经营范围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和类金融业务;
(五)2024年度从本市辖内经办银行新获得贷款,贷款发放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借款人须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配偶;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须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或者其配偶。主借款人为配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须为共同借款人;
(七)贷款资金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及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转借转贷、房地产投资、金融投资等活动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支出;
(八)贷款类型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
(九)承诺同一贷款不重复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贴息政策。若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须放弃申请纾困贴息;违诺兑付的,各区应予追回。
为进一步提高纾困贷款贴息申请、审核、拨付等环节的准确性、便捷性,经办银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入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汉融通),实现贷款、贴息等业务对接平台系统;
(二)根据借款人的委托授权,向汉融通提供借款人的贷款、结息等要素信息,协助借款人提供有关业务凭证;
(三)及时受理和反馈借款人通过汉融通提出的融资需求,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足额给予贷款支持。
各区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贴息金额:
(一)享受纾困贴息的贷款总额上限为:制造业小微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小微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50万元;
(二)贴息对象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发放的经营性贷款,贴息时间最长180天(不足180天的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贴息利率为年化1.8%(180BP),且不高于实际贷款利率;
(三)在进行贴息申报时,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法,申报贷款的分类结果为正常、关注,状态为非逾期;
(四)贴息总额不超过扣除逾期等因素引起的各类非正常利息后借款人实际已付的利息。
市场主体通过汉融通向注册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提交纾困贷款贴息申请。
(一)市场主体登录汉融通,在纾困贷款贴息栏中,选择贷款银行,上传信息采集授权书,进行贴息申报。
(二)市场主体登录汉融通,确认经办银行反馈的贷款数据(包括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放款数据等)无误后,勾选需贴息的贷款信息,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法人公章的贴息申报表与结息凭证,申请贴息。
(三)市场主体应填写并上传贴息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书,对申报贴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2024年度纾困贷款贴息分两个批次申报,申报时间分别为2024年一季度、2024年三季度。
(一)各区人民政府从相关委办局抽调人员组成专班,承担纾困贷款贴息各环节相关工作。
(二)各区工作专班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承担纾困贷款贴息各环节审核工作。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规程,报区工作专班同意后实施。
(三)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上述贴息对象、贴息标准的规定,审核确认贴息资格、贴息金额等。
(四)审核结果通过汉融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市场主体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通过汉融通提出复审申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复审并形成最终结论。公示期内未通过汉融通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审核结果。
(五)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公示及复审结果出具纾困贷款贴息审计报告。
(一)各区工作专班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将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
(二)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分发至对应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将入账回单寄至各区工作专班。
(三)年度终了后,各区工作专班按照市、区各承担50%比例,计算市、区两级应负担贴息金额,报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汇总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办理市区财政结算。
本工作指引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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