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科技创新补助!黄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条件

2022/11/16

关于黄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条件汇编整理,在这里,小年把黄山市科技创新政策中的项目申报条件也整理了一下,那么如果黄山市各区县企业想要申报文中所提及的奖补资金扶持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我淘科技小编咨询。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8715065127(V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研发设备补助、申报条件

一、支持方式

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在我省注册的2018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奖励条件

一、支持方式

对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二、申报条件

1.重点支持围绕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技产业扶贫。

2.申报单位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要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优先支持市级队企业、建有研发机构企业。对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的项目,需附明确各方任务分工及资金投入的合作协议。科技产业扶贫类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扶贫任务。

3.申报项目有明确研究开发内容和攻关目标,能有效带动申报单位加大R&D经费投入,能够产出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科技成果,形成新的产品、企业,培养高层次RC队伍。项目具有一定前期基础,实施期一般为2年。

4.项目主持人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正式人员。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尚未结题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有逾期未验收或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接受申报。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省高层次科技RC团队项目申报补助条件

一、支持方式

对立项的省高层次科技RC团队项目,在市(县)现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市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2.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3.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

4.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5.市(县)政府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且已到位。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申报条件

一、支持方式

按照企业购买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的20%给与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黄山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

2.已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并依据技术合同登记规则备案。

3.合同已实际支付,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以上。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申报条件

一、支持方式

企业所得税减按15%175%研发费加计扣除,国家级资质荣誉。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2.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科技保险补助项目申报补助条件

一、支持方式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安徽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2.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奖励条件

一、支持方式

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10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二、申报条件

众创空间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省科技奖申报奖励补贴条件

一、支持方式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二、申报条件(以2020年为例)

1.重大科技成就奖:被提名人原则上应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应突出被提名人的历史定位和科学贡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地位。

2.自然科学奖:提供的主要论文(专著)应当于20181231日前公开发表。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所列论文(专著)署名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应为省内单位。

3.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812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4.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应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组织)。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该奖范围之内。

5.2020年起将外国人纳入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范围。外国人作为被提名人的,需在中国国内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列入国家、省部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并提交验收报告。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医学类项目,凡未列入国家、省(部)、市计划的自选项目,需提交单位立项依据及结题验收报告,验收时间应在20181231日之前。

7.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2019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0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8.2019年度经受理评审但未授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不得以同样技术内容和材料再次提名2020年度省科技奖。(缓评及异议处理完毕不影响再次提名的项目除外)

9.项目技术内容未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

10.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安徽省内注册的单位。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报条件

一、支持方式

获得省科技厅备案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二、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需在我省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二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依托单位为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其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500万元和100万元,大专以上人员占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10%;依托单位为农技推广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

2.在站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10名。其中,外聘科技特派员一般不低于1/3

3.依托单位能够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运行提供必须的办公场地,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示范需求的条件,以及一定的经费支持。

4.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职责清晰,服务流程规范。

5.与高校院所在涉农领域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对区域农业农村经济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补助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方式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省按其上年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及租用设备进行研发的单位。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补助条件

一、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属企业类法人,须为注册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专门研究开发机构,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农业领域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行为或环保、生产安全等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

3.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高水平技术成果并应用;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4.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显著。

5.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一定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且行业评价良好。

6.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补助条件

一、支持方式

公开竞争(技术领域)类项目,按照200万元/项、150万元/项、10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按照300万元/项(由企业牵头申报)、200万元/项(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两个档次给予支持;重大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最高1000万元/项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RC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需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外)。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按申报截止日计算);超过57周岁的,申报单位需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3.公开竞争类项目应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

4.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应由我省企业牵头与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或我省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与企业合作申报,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重大科技成果系指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有一定前期研发基础、但尚未形成实际生产应用、且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

5.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和绩效,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资金预算额度,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截至申报截止日期,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或三年内有终止、撤销、不通过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包括高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和省农科院)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不得申报。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山市省重点研发项目申报奖励补贴条件

一、支持方式

公开竞争(技术领域)类项目,按照200万元/项、150万元/项、10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按照300万元/项(由企业牵头申报)、200万元/项(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两个档次给予支持;重大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最高1000万元/项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省重点研发计划各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要求,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成果示范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RC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或超过1.0%(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科技研发投入107-1表,107-2表数据为准);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数据须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本科高校以2018年全国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理、工、农、医类)中的科技年报2表,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中的JG1-08表数据为准)。申报单位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须提供在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佐证材料。

(四)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超过57周岁的需由申报单位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非申报单位正式职工的需签订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申报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需提供主持人年龄、工作单位等佐证材料)。

(五)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和各类后补助、奖励、股权债权投资项目除外)。

(六)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按内设学院或研究所统计)和主持人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或至申报截止日期三年内有项目被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主持人不得申报;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的一般不再安排申报。

(七)符合多个类别或专项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科技援疆援藏援青专项及分配有2个及以上申报指标的单位除外),同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及以上项目。

(八)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目标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九)项目立项后,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主持人及团队骨干原则上不能调换。主要指标及人员确需变化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十)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取消立项资格。

在项目形式审查中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和要求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附件: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黄山,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第三条 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黄山市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黄山市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黄山市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支持科技RC创新创业

黄山市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RC团队的,根据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黄山市对企业引进科技RC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黄山市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含)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促进技术转移。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黄山市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黄山市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通过复核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黄山市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

黄山市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黄山市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10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黄山市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黄山市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黄山市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黄山市对区(县)政府、市直部门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黄山市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黄山市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黄山市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当地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黄山市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黄山市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黄山市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RC培养引进等支出。

黄山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活动。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黄山市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黄山市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执行。

(十一)引进境外RC和智力

黄山市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引进境外RC项目的单位,按国家、省级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聘用外国高端RC(A类)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专家年薪的10%给予补贴。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黄山市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8000元;自授权当年起,一次性缴满6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按照费减后80%缴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

黄山市提高知识产权质量。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20件、25件、3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30件、5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奖励。

黄山市推进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引进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发明专利,每件给予8000元奖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贷款,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质押贷款,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贷款贴息。

黄山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胜诉的知识产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1000元经费补贴。

以上涉及绩效评价的条款,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条 科技管理费用按照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知识产权管理费用按照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六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其中:省科技奖奖金、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类别市直单位按100%给予奖补,区县(含黄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或单位按50%给予奖补。

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所有知识产权项目按50%给予奖补。

第七条 本政策与我市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可结合本政策制定相应配套奖励政策。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拨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政秘〔201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