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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补贴: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16市条件材料流程管理办法解读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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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外贸促进政策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认定奖励补贴

出口信用保险项目1.出口企业资信费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2021年向省内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缴纳资信调查费的出口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②缴费通知书(复印件);③资信费发票(复印件)。由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统一申报。
2.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政策

(1)申报条件∶2021年在省内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含其总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含出运前保险)的出口企业。(2)申报材料∶2020年度出口额 300万美元以上一般企业及采取非统保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出口企业申报∶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 1);②与保费发票对应期间的年度保单(复印件),统一格式化的保险条款及国家(地区)风险分类可不附上;③保费发票(复印件)。其中∶美国和"一带一路"市场承保数据由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提供。

2020年度出口额 300 万美元以下的小微统保企业,由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申报∶ 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政策申请文件;③小微企业承保明细表;④保单(复印件);⑤发票(原件)。

2021 年《安徽省小微出口企业统保保险协议》项下保费,由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申报∶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协议及备忘录、告知函(复印件);③缴费通知书(原件);④发票(原件)。

3."信保贷"业务贴息政策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2020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内的小微企业 2021年度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依托出口信用险保单质押发放的"信保贷"等融资贷款业务,按贷款实际发生额的2%/年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复印件);③企业、银行、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三方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或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复印件);④企业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二)国际市场开拓项目1.重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对 2020年进出口65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和省级出口品牌企业 2021年度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支持。美国和"一带一路"及缔结自贸协定国家或地区展会最多2个展位费及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用最高80%补贴;其他市场展会上述范围内最高 70%补贴。展品运输费最高50%补贴。高技术产品出口占比6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现行政策提高10个百分点的支持标准。单个企业最高60万元。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及承诺书;③相关凭证复印件(含参展合同、展位费发票、展品运输费发票、国际机票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护照及签证等)。

2.重点企业国际认证、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对2020年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和省级出口品牌企业 2021年度开展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给予支持。按照国际产品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境外专利申请费最高7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高技术产品出口占比6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国际产品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和境外专利申请费补贴标准提高至80%。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及承诺书;③项目申请表;④国际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书;⑤发票、银行付款凭据等费用证明材料(付款时间为 2021年1月1日至12月 31 日);⑥委托机构资质证明等。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项目数量较多的需制作目录清单。

3.线上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对进出口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其向线上平台缴纳的展位、营销等费用给予最高 60%支持,每家企业在单一线上平台最高8000元(支持不限平台数),单个企业最高5万元。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进出口企业与平台方签订的参展协议或活动协议;③参展企业的展位截图和营销展示页面截图;④展会或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4.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进出口实绩企业 2021年参加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展览会、上海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展览会、FHC 上海环球食品展、上海国际尚品家居及室内装饰展览会、中国义乌国际装备博览会、上海国际地面墙面材料铺装及设计展览会、北京国际裘皮革皮制品交易会暨北京冬季服装服饰展,原则上给予1个展位(或光地 20平方米以内)费用最高50%的补贴。

(2)申报材料∶ 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 1);②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及承诺书;③相关凭证复印件(含参展合同、展位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三)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对进出口企业或机构为扩大出口在境外建设营销网点、展示中心、专卖店、服务机构等营销网络和面向省内企业的国际营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当年投资额 2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40万元。

2.申报材料∶ 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申请报告(包括境外营销网络建设运营情况);③建设境外营销网络的有关批准、注册、纳税等文件;④项目发生投资额证明,包括发票、付款凭证;⑤其他可证明的相关材料。

(四)出口产品转内销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对进出口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或推荐参加的线上或线下出口产品转内销展会等活动,按其向线上平台缴纳的展位、营销等费用或线下活动发生的场地租赁、营销等费用给予最高80%支持,每家企业在单一线上平台或单场活动最高支持5000元(支持不限平台数和活动场数)。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 1);②进出口企业签订的参展或活动协议;③展位或活动图片;④展会或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1.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1)申报条件∶落户我省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③营业执照复印件;④2021年网上订单截图或销售额截图(请分别提供全年销售额截图和分季度销售额截图,无法按季度截图的,则按月提供截图,如截图内无法体现公司名称,则需提供截图内相关店铺名称、昵称、产品商标或品牌与公司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⑤年度财务报告;⑥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2.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交易

(1)申报条件∶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④2021 年网上订单截图或销售额截图(请分别提供全年销售额截图和分季度销售额截图,无法按季度截图的,则按月提供截图,如截图内无法体现公司名称,则需提供截图内相关店铺名称、昵称、产品商标或品牌与公司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④年度财务报告;⑤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3.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1)申报条件∶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平台注册企业清单;④年度平台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⑤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发展

(1)申报条件∶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④年度平台交易额(或企业利用平台产生的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⑤年度财务报告;⑥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5.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

(1)申报条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年度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④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6.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

1.申报条件∶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线下体验店。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如自建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④年度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相关证明材料;⑤年度财务报告;⑥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7.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

(1)申报条件∶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线下体验店。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 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④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⑤境外企业(包括委托个人)注册文件复印件;⑥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包括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兑换水单,以实物投资的,提供海关报关单);⑦年度商品出口额相关证明材料;⑧年度财务报告;⑨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8.支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1)申报条件∶ 2021年新获批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园区运营主体为企业);③省商务厅印发的认定文件;④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9.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

(1)申报条件∶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年邮件量或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年快件量超过50万件的邮政公司或快递公司。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 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连续两年进出口邮件量(快件量)相关证明材料(以月度为统计单位);④年度财务报告;⑤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10.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

(1)申报条件∶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 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仓。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 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④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⑤境外企业(包括委托个人)注册文件复印件;⑥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包括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兑换水单,以实物投资的,提供海关报关单);⑦年度进仓货物出口额相关证明材料;⑧年度财务报告;⑨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1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外仓

(1)申报条件∶租赁公共海外仓、年海外在线销售额达 200 万美元以上,且海外仓年使用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 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年度进仓货物出口额相关证明材料;④仓库租赁使用合同、发票或付款凭证;⑤年度财务报告;⑥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12.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保税仓

(1)申报条件∶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 1000万美元以上的保税仓。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 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保税仓申建和竣工验收材料;④年度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相关证明材料;⑤年度财务报告;⑥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1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保税仓

(1)申报条件∶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 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2)申报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年度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相关证明材料;③仓库租赁使用合同、发票或付款凭证;④年度财务报告;⑤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14.支持跨境电商通关申报

(1)申报条件∶对省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通关申报业务,且纳入海关统计(含9610、1210、1239、9710、9810等监管代码项下)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由海关出具的企业9610、1210、9710、9810等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证明;④年度财务报告;⑤材料真实性确认书。(六)二手车出口项目

(1)申报条件∶当年实现二手车出口实绩的二手车出口企卡:

(2)申报材料∶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等二手车出口证明材料;④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七)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项目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支持。(八)口岸大通关鼓励项目

1.海关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口岸)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我省新获批建设、验收启用并在 2021年实现进口实绩的海关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口岸)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文件;③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④经所在市口岸部门审核的申请表;⑤海关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口岸)获批建设及验收批文、进口实绩证明材料。

2.口岸国际物流项目

(1)申报条件∶我省口岸国际集装箱码头及铁路货运中心经营企业和航空国际机场经营企业。对我省口岸国际集装箱码头、铁路货运中心及国际班列运营企业,进出口集装箱年吞吐量同比增幅按每增长10个百分点的,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 30万元;航空国际机场运营企业,进出口货运年吞吐量同比增幅按每增长10个百分点的,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30万元。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文件;③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④经所在市口岸部门审核的申请表;⑤口岸国际集装箱码头及铁路货运中心经营企业国际集装箱年吞吐量、航空国际机场经营企业进出口货运年吞吐量增幅证明材料。

(九)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平台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2021年进出口额5亿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长 10个百分点奖励30万元,最高 90万元;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引进的外向型企业 2021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且分别达到1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保税物流中心和公用型保税仓库运营单位 2021年保税物流进出口额分别达到100万美元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 30 万元;④2021 新设立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 1);②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文件;③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④经所在市口岸部门审核的申请表;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外贸发展项目需提供进出口额及增幅证明材料,新引进外向型企业项目和保税物流项目需提供进出口额证明材料,保税物流中心项目需提供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报告和海关总署颁发的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登记证书。

(十)贸易摩擦应对项目

1.申报条件∶①2021 年遭遇国外"两反一保"调查的出口企业并积极应诉的(包括参与无损害抗辩和新出口商复审);②2021 年主动发起或积极参与进口"两反一保"贸易救济调查的进出口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市商务局初审报告;③涉案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④独立应诉、申诉案件的相关材料;参与无损害抗辩、支持申诉的证明材料;⑤聘请专业律师的委托书及代理协议;⑥由行业组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代理费发票,或者能充分证实用于案件法律服务的书面证明;⑦银行汇款单据;⑧其它相关证明。

(十一)法律服务支持项目

1.申报条件∶2021年因疫情影响接受提供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的,或者因疫情影响导致订单及合同履约风险进入法律程序的进出口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②商务部门初审意见;③基本案情;④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⑤法律服务费发票及付款凭证;⑤其他相关证明。

(十二)RCEP法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对以开展投资合作、拓展经营渠道、搭建贸易便利化平台等方式开拓 RCEP国家市场的,给予市场准入、合规评估、争端解决等法律技术咨询服务费最高 8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5万元。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商务部门初审意见;③与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或有资质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④由律师事务所或代理机构出具的服务费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

(十三)服务贸易项目1.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培育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对2021年服务外包额 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或数字服务外包额2000万美元以上5000 万美元以下且增幅超全省平均水平,以及 2021年服务外包额过亿美元或数字服务外包额超过5000 万美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 2021年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中申报且审定通过),给予认证费用最高5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2020年获得省级资金绩效情况、申请理由等);③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复印件;④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 2021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⑤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审定通过的 2021 年相关服务外包数据截图以及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荣誉证明;⑥申报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补助项目,需提供 2021 年获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的证书和认证费用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的复印件。

2.技术出口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21年技术出口收汇额300万美元以上,且拥有境外研发机构,单个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2020 年获得省级资金绩效情况、申请理由等); ③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复印件;④2021年度安徽省企业技术出口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3);⑤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⑥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1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见附件4));⑦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⑨拥有境外研发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服务贸易企业市场开拓补助项目(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对服务贸易企业(单位)2021年参加境内外知名国际展会,原则上按最多2个展位(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费用及展品运输费、翻译制作等费用给予最高70%补贴,其中对美国、"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最高80%,单个企业(单位)最高20万元。

(2)申报材料∶ 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2020 年获得省级资金绩效情况、申请理由等);③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复印件;④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数据截图以及获得服务贸易方面有关荣誉的证明;⑤实际费用支出的相关合法凭证。主要包括合同、发票、国际机票、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据)、护照及签证(出国批件)等复印件,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

4.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支持项目

(1)申报条件∶对被认定为 2021-2024年度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2)申报材料∶ 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 1); 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2020年获得省级资金绩效情况、申请理由等);③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复印件;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 2021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开放发展战略,支持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宏观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进出口结构调整,壮大外贸企业实力,提高本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三)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扩大对外投资合作及招商引资,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四)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国际惯例。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费用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市级商务、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资金使用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提高资金项目执行进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省商务厅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省财政厅负责批复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情况等,研究制定当年我省外经贸促进政策,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出口企业信用保险、境外营销网络建设。支持培育壮大外贸经营主体。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建设。加强口岸大通关建设,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

(二)调整优化贸易结构,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支持产贸融合,扩大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市场采购等新型贸易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

(四)鼓励我省外贸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和省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

(五)引导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六)完善外经贸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企业孵化等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经济效益较好,积极吸纳就业。

(三)具有实施项目的相关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骗汇、骗税、骗补、走私等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在信用系统上无不良记录。

(六)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七)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部门申请。

(八)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九)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和年度资金使用重点,下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有关文件要求准备材料,按时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并汇总后,由各市商务局、财政局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资金支持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支持项目。

省商务厅在组织审核时可以引入有关技术和产业方面的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在确定企业支持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其项目投资、外贸实绩及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吸纳就业等社会贡献情况。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公示结果及省商务厅文件及时下达资金,各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安排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原则上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在确定支持项目前,要通过“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将“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总结”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市商务部门要对上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视情况对各市总结报告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实向同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取消以后三个年度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17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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