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节能降碳奖补政策!企业可领500万补贴!
2022/11/17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节能降碳补助工业节能降碳项目、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储能技术项目、节能考核奖励、节能宣传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500万!详细的内容看下午的介绍吧: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节能降碳补助工业节能降碳项目、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储能技术项目、节能考核奖励、节能宣传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500万!详细的内容看下午的介绍吧: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10892,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着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节能降碳若干支持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三山经济开发区结合本地区实际,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支持对象
在三山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纳税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企业和机构,实施的节能项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支持范围
1.工业节能降碳项目;
2.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3.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4.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储能技术项目;
5.节能考核奖励、节能宣传;
6.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
7.不予支持的情形:
(1)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
(2)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节能项目;
(3)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项目;
(4)能源台账不规范,节能量无法测算的项目;
(5)不在节能资金支持当期实施的项目;
(6)近3年内,申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污染事故、拖欠税费、能源费用等情况的。
三、支持方式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采用补助、直接奖励或据实结算等。申请单位按支持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实行公开、透明、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享受原则。
管委会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总额、实际节能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结合实际确定支持额度。
已享受国家、市、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节能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但国家或本市大力扶持的、区级给予配套的奖励项目不在此列。
四、支持标准
1.支持引进高端制造项目,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37吨标准煤/万元、年能源消费在500万千瓦时或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节能评估、节能验收包干费用8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采用节能技术改造等多种方式节能降碳,产值较上年度增长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的,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按每吨2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光伏装机容量0.3元/瓦。
4.对储能电池等设备国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园区企业自主投资建设能源互联网、微电网等创新示范项目或储能系统,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储能系统,储能电池采用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条件的产品,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项目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投产的项目,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年。
5.对改建项目中购置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效节能型设备,按照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对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评估验收并获得上级财政补贴后的企业,按照1: 1的比例予以配套补贴。
7.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给予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对按照规定完成能源在线监测平台建设的用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对经认定,当年度实现碳中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0.对获得省级能效领跑者的单位给予配套20万元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1.对在市、开发区考核重点用能单位中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在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中参与度高、活动丰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千元。
12.对主动关闭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给予腾出能耗奖励(能耗值按关闭前三年统计库平均值测算或委托第三方按行业准入标准评估),按照每吨标准煤200元标准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停产转型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山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除腾出能耗奖励外,再给予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3.对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绩效管理
1.资金拨付。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和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经济发展局会同财经局组织联审,并进行现场核实,2部门联合出具审查意见,经济发展局汇总情况报管委会。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财经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2.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经济发展局会同财经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经济发展局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节能降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财经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稽查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
项目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省、市、开发区相关政策变化可适时予以调整。
2.本政策规定与其他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