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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4年申报芜湖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执行标准(条件材料时间)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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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执行什么标准?
  绿色建筑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申报主体是什么?
  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认定流程是什么?
  认定工作包括项目申报、初审推荐、受理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
申报项目应提交哪些材料?
  1.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标识自评估报告;
  3.承诺函;
  4.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5.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6.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规定的申报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
  3.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4.项目是否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5.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6.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省、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二星、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申报单位可在形式审查意见反馈后补充一次材料。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申报的绿色建筑等级审查绿色建筑性能,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多长时间可以再次申报?
  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3个月内不接受该项目再次申报。
项目如何公示并取得证书?
  对通过审查的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在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对于公示通过的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由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认定结果,并授予证书。
什么情况下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如发现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1.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2.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和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印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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