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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23年蚌埠固镇县高新企业申报条件认定奖补流程

2022/11/25

23年蚌埠固镇县高新企业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蚌埠固镇县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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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补贴(蚌埠市部分县奖补):
1、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上述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增长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3、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级、省级和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蚌埠固镇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助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照市补助额1∶1配套支持,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市补助额1∶1配套支持,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市奖励额50%配套支持,给予 1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市补助额1∶1配套支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上述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方面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不清,归集不规范。比如总收入核算不准确,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未计入总收入

2、高新技术产品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目录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1、科技成果转化附件材料混乱、装订无序,与成果转化汇总表中所列不一致

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单一,仅有转化效果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样品图片等,无科技成果技术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类。

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1、科技成果转化附件材料混乱、装订无序,与成果转化汇总表中所列不一致

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单一,仅有转化效果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样品图片等,无科技成果技术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类。

科技人员方面

1、科技人员材料简单,格式不规范,不符合要求,如科技人员名单、名单中无法判断是否为科技人员,没有相关的依据

2、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人员数据申请书和附件材料不一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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