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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光伏产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

2022/11/28

为加快推进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和光伏应用升级,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2〕30号),规范光伏产业政策资金申请及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和光伏应用升级,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4〕30号),规范光伏产业政策资金申请及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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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一)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本政策。各申报项目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新增政策条款。其他条款引用自相关产业支持政策,按相应实施细则执行。具体如下:
1.第一条中“鼓励龙头企业‘以商招商’引进配套企业,对产业链招商成效突出的企业管理团队或个人择优给予奖励”,按照《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执行。
2.第二条中“对存量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第三条中“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第四条中“支持光伏产业链重大创新研发、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3.第五条中“对已经纳入合肥市光伏电站市级度电补贴目录项目,继续实行固定补贴政策,度电奖补标准及年限按照项目并网时政策执行”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具体以市发改委相关通知为准。
二、申报、审核程序
政策第四条中“支持企业对标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研发生产高效率、低衰减产品,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兑现。其他新增政策条款按照“网上申报、部门审核、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
(一)网上申报
申报主体登录市财政局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s://hfcyzc.hfceloan.com/frontPage),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选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按照市经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二)部门审核
由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按照程序在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应开展项目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2)提交的相关票据、文件材料是否完备;(3)相关票据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4)与税务部门确认项目申报单位增值税、所得税纳税情况。(5)其它必要的说明。
(三)联合审核
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参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对部门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
(四)结果公示
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经信局网站和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上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报政策条款、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
(五)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局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由市经信局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时间
具体申报时间,以市经信局在部门网站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日期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扫描件。
3.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4.申报主体征信查询报告(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机构)公章,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二)政策第三条:激励扩大规模
政策内容:对营收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8亿元的产业链产品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光伏产业链产品(含电池片、组件、逆变器等核心产品,边框、背板、支架、胶膜等配套产品)制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8亿元,分档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申报材料:①经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②企业年度完税证明确认表。
(三)政策第五条:支持分布式应用
政策内容: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顶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0.4元/瓦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2024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且并网规模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可联合申报)、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含工商业建筑屋顶、车棚顶、光电瓦屋顶、光电幕墙和光电采光顶等光伏发电项目)。
申报材料:①项目建设资料(包含项目情况介绍、建设合同、逆变器和光伏组件等产品的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和备案文件。②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注明并网规模及时间)。③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车棚等小型建设工程按照政策不需要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以发改委项目备案提供材料为准)。④联合申报的户用光伏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同一社区(行政村)或园区;联合申报时应指定牵头单位进行申报,并出具各联合单位同意共同申报的证明材料。⑤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需提供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采用的光伏构件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⑥申报主体与项目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四)政策第六条:拓展应用场景
政策内容:对“光伏+5G”“光伏+制氢”“光伏+充电”等“光伏+”创新应用项目,择优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光伏应用在包括但不限于5G基站建设、制氢项目、农光互补、共享充电等领域实施的,在2024年1月1日后建成竣工的创新应用项目。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包含项目主要内容、投资情况、创新优势、示范效应、收益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并附证明材料)。②项目建设合同(包含采购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和备案文件,及项目建设竣工相关佐证材料(并网发电的项目需提供盖有供电部门公章的并网验收意见;不进行并网发电的项目需由企业自行提供项目建成验收材料)。③进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项目以工信部等部委公告名单为准。
择优办法:由专家组根据各主体申请报告,按照创新程度(分值30分)、示范效果(分值25分)、收益能力(分值20分)和可推广性(分值25分)等指标进行评分。进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可作为额外加分项(分值15分),对分数排名前10的项目进行奖补。
(五)政策第七条:推进多能互补
政策内容: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在我市范围内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且并网规模1兆瓦时及以上的非抽水蓄能储能电站项目。
申报材料:①投资主体的项目建设合同和备案文件。②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且标注并网规模及时间)。③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④电站建设所需的储能电池、逆变器等零部件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⑤电站投资主体与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的,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⑥本政策连续补贴不超过24个月,项目首次申报除提供上述5项材料外,需提供建成并网次月至申报通知发布前一个月的放电量数据(由供电部门出具并加盖供电部门公章);后续申报时仅需提供供电部门出具的放电量数据,上述5项材料无须重复提供。
(六)政策第八条:发展智能运维
政策内容:对集成故障诊断、远程监控、无人机巡检等功能的智慧运维平台,在合肥地区运维电站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按照发电量每千瓦时不超过0.01元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主营业务为采用物联网技术开展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维护的企业,运维电站容量50兆瓦及以上,且光伏组件产品发电量应在正常衰减范围内,组件衰减率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为准,如遇更新,则以工信部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申报材料:①光伏电站运营维护合同;相关光伏电站并网时供电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②申报通知发布时上一年度相关光伏电站的发电量清单(由供电部门出具并加盖供电部门公章)。
五、附则
1.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国家、省及合肥市有关规定,违反承诺事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将资金予以追回并将企业纳入征信体系,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本细则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如审核需兑现资金总量超出预算安排,则按等比例缩减原则予以实际兑现。未尽事宜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