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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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RC、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协同创新、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湖北建设。
三、评选对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鄂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四、奖励类型
共七大类: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五、评审机构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三)各学科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范围内的省科技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省科技奖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四)各学科评审组成员实行年度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五)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随机抽取产生。
六、评审程序
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以网络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推荐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初评结果按规定要求,由各学科评审组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答辩。
由评审委员会产生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推广奖、创新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奖励办公室在异议处理期后,汇总各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一并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
省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评审组以网络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为特、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二)省科技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特、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评定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创新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创新奖的企业,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的特、一等奖需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的二、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
七、异议及其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推荐报奖项目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省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项目提出异议,无法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推荐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无重复处理价值的。
异议应自公示受理报奖项目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省科技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完成处理的异议项目,若在下一年度推荐前已处理完成,可按上年度中止的节点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若在下一年度推荐前仍未处理完成或异议属实,则该项目直接撤销。
八、授奖奖励金额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组织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突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4万元。上述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
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8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附;湖北省各地市科技进步奖奖补政策
湖北省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突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4万元。上述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
1、黄石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加大科技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武汉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3、十堰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郧西县:获得国家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湖北省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十堰市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郧西县一、二、三等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房县:对获得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4、宜昌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市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科技合作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企业创新奖奖金数额为8万元。
5、襄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补贴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获奖金额由市财政按照1: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按照获奖金额由市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奖金直接奖给获奖者团队或个人。
6、鄂州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对独立或奉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10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
对独立或牵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湖北省技术发明,湖北省科学技术讲步奖,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7、荆门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每人不少于5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8、孝感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创业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创新创业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7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奖金数额为1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5万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品。
9、荆州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江陵市:对新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创新成果,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10、黄冈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1、咸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咸宁市: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咸安区: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通山县: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万,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获得咸宁市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咸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咸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3万元,二等奖的奖励2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
12、随州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对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参与获得上述科技奖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排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突出贡献奖报请州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20万元。
成果转化奖、创新奖、发明奖和进步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6万元。
发明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4万元。
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创新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由企业按本单位科技奖励资金分配办法自主安排。其它奖项资金均应分配给成果创造者个人。
14、仙桃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5000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2万元。
15、天门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次,奖金不低于2万元,每次奖励不超过一名,无达到标准的该奖项空缺;企业创新奖不分等次,奖金不低于1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每个等次奖金不低于1000元;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分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每个等次奖金不低于1000元;专利鼓励奖不分等次,奖金不低于1000元;优秀论文奖分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颁发证书。各类奖项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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