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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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上应为我市独立法人单位,或为依托单位内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运行满三年。
(二)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1.企业类(适用于依托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依托单位需为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3 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 2 亿元),且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500 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指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下同)不少于 3 项;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 5 项。
2.高校(院所)类(适用于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不低于 10 项,或承接企业研发项目(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收入累计不少于 500 万元。
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自主获得的知识产权(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不少于 10 项;近三年向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不少于 5 项。
以高校及有培养教学任务的科研院所为依托单位的,所依托的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
(三)依托单位在申报技术领域内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
(四)技术创新中心具备开展技术试验、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空间、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平米。
(五)技术创新中心的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 30 人(不包含流动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中心主要负责人(主任或总经理)具有丰
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六)技术创新中心在运营、财务、人事、研发等方面建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未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情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实施方案
(2021—2025)》(武办文〔2021〕20 号),提升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 号)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业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促进成果转化和扩散、提供技术服务、开展科技交流合作的技术创新基地(平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统筹引导、有序推进、认定考核、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965”产业体系进行布局。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依托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设立,按照依托单位性质分为企业类、高校(院所)类两类。
第五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须明确一个依托单位和其它共建单位,并签订共建协议。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管理、考核和监督等工作。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开展管理、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并采取有效政策措施
支持辖区内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根据我市产业(技术)发展需要来进行。原则上,同一(或相近)细分技术领域只认定一家。
(一)原则上应为我市独立法人单位,或为依托单位内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运行满三年。
(二)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1.企业类(适用于依托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依托单位需为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3 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 2 亿元),且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500 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指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下同)不少于 3 项;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 5 项。
2.高校(院所)类(适用于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不低于 10 项,或承接企业研发项目(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收入累计不少于 500 万元。
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自主获得的知识产权(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不少于 10 项;近三年向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不少于 5 项。
以高校及有培养教学任务的科研院所为依托单位的,所依托的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
(三)依托单位在申报技术领域内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
(四)技术创新中心具备开展技术试验、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空间、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平米。
(五)技术创新中心的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 30 人(不包含流动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中心主要负责人(主任或总经理)具有丰
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六)技术创新中心在运营、财务、人事、研发等方面建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未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情形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依托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
(六)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七)公示;
(八)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统一按“武汉市+技术领域+技术创新中心”的方式进行命名。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程序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后,原称号不再保留。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组建;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的持续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三)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支持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中心主任(总经理)开展工作,为技术创新中心配备优秀的管理团队;
(四)协助技术创新中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五)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党组织,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由依托单位主要投入完成建设后,鼓励采取会员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企业、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高校院所等共同投入建设资金,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章程;
(二)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
(三)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建设、运行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五)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由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方式发展规划、研究开发计划、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主任(总经理)应为全职工作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技术研发。围绕我市“965”产业体系、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领域、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等,开展产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二)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领产业集群建设。
(三)提供技术服务。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设计、试验、产品中试、技术培训等服务,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四)开展交流合作。提供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整合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培养高水平技术创新RC和管理RC。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市科技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运行满三年的技术创新中心集中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动态管理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绩效考核,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需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最多可推迟一年。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重点内容包括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与扩散、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等,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绩效考核材料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绩效考核结果建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在三年内经市科技局推荐,被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或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绩效考核中结果为优秀的,可直接评定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考核(获准延期考核的除外)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称号,不再纳入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二十七条 获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称号。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在认定、运行、绩效考核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认定的予以撤销,追回相应经费支持,其依托单位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或其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第三十条 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按后补助方式予以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经市政府或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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