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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申报指南(标准立项、起草、参编)

2022/12/15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申报工作的相关内容,其中主要介绍了其奖励补贴标准和一些管理办法,感兴趣的可以来参考一下该文章,对标准立项、标准起草、标准参编有想法的朋友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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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奖励措施:

1.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

2)国家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

3)行业标准: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

4)自治区地方标准:主导制修订对促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专利成果转化或对自治区产业链发展水平提升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项目正式通过验收合格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20万元,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5万元;

2)国家标准技术创新基地奖励100万元。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自治区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培养标准化专业RC。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标准化作用,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信息化建设,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和行业特点,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考核工作业绩的成果。

具有基础性、创新性、战略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经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并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牧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和其他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收到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立项建议后,应当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立项建议进行研究,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要,可以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